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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合成氨及部分化肥产品生产能力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1-18 生效日期: 1994-11-18
发布部门: 化学工业部
发布文号:

为做好化肥生产规划,经研究,在今年年报中对小合成氨及部分化肥产品生产能力进行核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范围
  合成氨企业总氨能力(加甲醇)在4万吨以下(不含4万吨)及其尿素和碳酸氢铵的企业。年产20万吨(标肥、不含20万吨)以下的普钙及钙镁磷肥企业;有配套自产硫酸,其普钙能力在10万吨(标肥、不含10万吨)以下的企业;年产3万吨(实物肥、不含3万吨)以下的磷酸铵企业。

  二、核定原则
  1.产品生产能力是指企业全部设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可能达到的年产量,不考虑原材料、燃料、动力供应、劳动组织状况等因素。
  2.新增生产能力,指基本建设、更新改造以及从其他企业调入或租用设备而新增加的生产能力。新增能力必须正式移交给生产部门。
  3.由于设备报废、拆除、调出均列入减少能力。
  4.对于停产2年以上的企业,经省化工厅批准转产或关闭,列入减少能力。但不包括季节性停工或暂时停止生产的企业。

  三、小合成氨生产能力的规定
  1.合成氨的生产能力按设计能力计算,不包括氨与加工产品之间的平衡。
  2.合成氨的实际生产能力超过或达不到设计能力时,由企业自行查定后报省化工厅(局)批准。

  四、尿素和碳酸氢铵生产能力的规定
  1.以合成氨为基础扣除工业用氨后乘折氮系数(0.74),用折纯量表示。
  2.小合成氨企业碳铵改尿素后,若既生产碳铵又生产尿素,在分别核定碳铵和尿素的能力时,应先确定氮肥能力。其计算公式为:
  3.工业用氨量,可按近几年的平均用量确定一个稳定数值计算。

  五、磷肥生产能力的规定
  1.磷肥能力按各个生产环节及其设备的综合平衡能力计算。
  2.工艺不完整或主要设备不全,不能计算磷肥能力。
  ①普通过磷酸钙必须具备破碎、球磨、混合、化成、熟化库(包括机动翻堆设备)等主要设备,矿粉定点供应的企业可不具备破碎、球磨工序。
  ②钙镁磷肥必须具备从配料到磨碎、包装完整的工艺过程,以及工艺所必须的高炉、风机、烘干机、球磨机等主要设备。
  3.磷酸铵的生产能力按设计能力计算。
  4.磷肥能力以产品实物能力为基础乘当年实际有效磷含量或下年度计划的成品有效磷含量,但不得低于12%,用折纯量表示。

  六、核定工作步骤与要求
  由省化工厅(局)组织各有关企业自行查定,查定后报省厅审批,批准后的能力即为1994年核定能力,据此填报生产能力年报。
  核定能力工作结束后,请于明年4月底前将核定情况报部计划司。报送内容包括:①新增能力中,基建、更改及设备调入而增加的能力;②减少能力中,设备报废、拆除、调出而减少的能力;③停产2年以上的企业其中减少的能力。以上均要按企业列示。
  这项工作涉及面广,请各化工厅(局)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企业的自行查定工作,同时协调好各方面力量,加强合作与配合,共同完成这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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