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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省民政厅关于加快城市社区体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10 生效日期: 2001-12-10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川办发[2001]120号

加快发展我省城市社区体育事业,是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加强城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反对迷信,抵制邪教,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省体育局、省民政厅《关于加快城市社区体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社区体育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帮助解决城市社区体育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我省城市社区体育事业全面发展。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加快城市社区体育事业发展的意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城市基层社会结构的改革、调整,城市社区的地位和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社区体育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都分,主要指在社区范围内以自然环境和体育设施为物质基础,以全体社区成员为主要对象,为满足社区成员体育需求、增进社区成员身心健康而开展的区域性群众体育活动。自国务院1995年颁布《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以来,我省城市社区体育有了较快进展,但发展很不平衡,有的地方对发展社区体育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社区体育组织还不够健全,参与社区体育的人和单位还不广泛,场地设施等物质条件还不能满足社区成员参加体育锻炼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四川省体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城市社区体育事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城市社区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性
  (一)加快社区体育事业发展,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提高人民群众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的重要保证。社区体育是在人口相对集中的城区开展的群众性体育活动,覆盖面广,方便群众,是开展全民健身工作的重要载体。大力发展社区体育事业,建好群众身边的场地,抓好群众身边的组织,搞好群众身边的活动,能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强身健体要求,有利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纲要》,提高全民族的身体素质。
  (二)加快社区体育事业发展,是深化体育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市基层体育管理体制的重要基础。大力发展社区体育事业,有利于调整城市体育服务结构,建立健全社会化的群众体育组织网络,完善城市基层体育服务功能,把政府办体育变为社会办体育,实现体育事业社会化、产业化,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发展城市体育事业的新格局。
  (三)加快社区体育事业发展,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大力发展社区体育事业,充分发掘和利用社区体育资源,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社区体育活动,不仅能夯实全民健身活动的基础,丰富群众的业余文体生活,而且有利于抵制邪教和封建迷信对群众身心的侵害,有利于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有利于加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
  (四)加快社区体育事业发展,是完善社区服务功能,推动社区全面建设的重要内容。大力发展社区体育事业,能够促进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充实丰富全民健身运动,不但为广大群众参加健身活动创造了条件,而且能够推动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社区环境,增强社区成员的凝聚力,调动社区成员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区的全面建设与发展。

  二、加快社区体育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增强人民体质作为工作的根本任务,把增加全民健身设施作为工作的重点,以完善社区群众体育组织和各项法规制度为保障,以创造体育健身的新方式作为引导群众科学健身的新途径,强化社区体育服务功能,充分利用社区体育资源,广泛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不断提高社区成员的身体素质、生活质量及文明程度,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实现体育事业与经济、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2002年底前,全省各城市的社区逐步建立群众体育组织网络,建立开展社区体育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积极推进社区体育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到2005年,全省城市社区体育组织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社区体育健身场地设施进一步增加,体育资源充分利用,群众性体育活动广泛开展;到2010年,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人数达到社区成员人数的70%以上,80%的社区有能够基本满足群众健身活动需要的体育场地设施,人均体育活动场地设施面积达到1平方米,社区成员体育意识和体质普遍增强,形成国家、社会、个人三者有机结合和社区、单位、家庭共同发展体育事业的新格局。

  三、加快城市社区体育事业发展的主要措施和基本要求
  (一)切实加强社区体育工作骨干队伍建设。社区体育指导员是开展社区体育工作的骨干,要充分发挥他们的技能传授、锻炼指导和组织管理作用。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给予关心和支持。要充分调动辖区内各单位体育工作人员、学校体育老师、业余体校教练以及热爱体育、有体育专长的离退休人员的积极性,组织他们与社区体育管理工作。各级体育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有计划地举办各类培训班,加强对体育工作人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及体育积极分子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
  (二)积极推动社区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与利用。体育场地设施是社区成员开展体育活动必须的物质条件,是体育活动经常化的重要保证。各县(市、区)政府要制订规划,增加经费投入,采取各种办法,为社区修建体育活动场所,配备相应的健身器材设备。已建成的居住区,要努力挖掘潜力,在社区内公园、闲置土地和楼群间合理布局新建简易的体育场地设施,开辟健身场所,使居民就近就便参加体育活动。新建的社区和小区,必须按要求规划、建设好体育场地设施。城市政府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居住区、小区建设方案时,要坚持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用地定额指标;达不到规定指标的不予批准。要合理利用现有的各类体育场地设施,特别是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场地,在不影响教学、工作和生产秩序的前提下,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居民开放,为居民健身服务。鼓励居民自力更生建设和义务维护体育场地设施,提倡居民添置体育健身器材,开展家庭健身活动。对社区体育场地设施,要加强管理、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和挪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场地设施的,须经当地体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确保及时归还;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变社区体育场地设施用途的,应按《体育法》、《条例》的规定,按就近、方便使用的原则,另行择地修建体育场地设施,面积、标准不得低于原有设施。
  (三)多渠道筹集发展社区体育事业的资金。各地要根据《体育法》、《条例》的规定,逐年增加体育事业的经费投入。同时,鼓励、倡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资助社区体育活动和体育设施建设,鼓励辖区的单位举办或承办社区大型体育活动。社区内各类体育协会或其他体育组织可实行会员制,可向会员收取至定数额的会费。积极创造条件,开发体育产业,依法开辟体育经营场所,为经营体育产业创造条件。努力开展技术指导、骨干培训、体育表演、健身咨询等多种形式的社区体育服务。
  (四)广泛深入地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社区体育以公益性健身活动为主体,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遵循因地、因时、因人制宜和科学文明的原则。在开展各种体育健身活动中,要讲究科学,注意安全,重在参与。注重引导群众进行科学、文明、健康的体育健身活动,反对封建迷信,抵制邪教侵蚀。实行传统健身养生法与现代健身方式相结合,个人锻炼与集体活动相结合,健身娱乐与医疗保健相结合,健身活动与节假日活动相结合,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要利用寒暑假举办青少年儿童体育健身竞赛、体育技术培训以及锻炼小组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关心、重视知识分子、老年人、青少年儿童、残疾人的体育活动,引导不同特点的人群参加喜闻乐见的体育活动,努力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条件。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竞赛活动。大中城市每4年举办1次社区体育健身运动会;县(市、区)每两年举行1次社区体育健身运动会;街道、社区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办综合性体育健身竞赛活动和单项竞赛活动。要有目的地结合节假日组织体育竞赛、表演和社区内外体育交流活动。
  (五)积极开展城市体育先进社区的评比表彰。按照《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评定办法》和《四川省城市体育先进社区标准》及《评选办法》,在全省开展城市体育先进社区评比活动。各地社区建设工作牵头部门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评比表彰制度,树立先进典型,大力推动我省城市社区体育事业的发展,为实现我省新跨越作出新贡献。

 
省体育局
  省民政厅
  二○○一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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