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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落实2002年度文物安全目标责任情况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10 生效日期: 2003-02-10
发布部门: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了解2002年度全市文物安全目标责任落实情况,市政府组成专门检查考核组,于2002年12月3日至20日,对全市12个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的文物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考核,对56处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了重点检查。现将检查考核情况通报如下:
  一、 基本情况
 (一) 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文物安全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进一步提高了对文物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了对文物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把文物安全作为文物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曲阜市从“文物安、全市安,文物不安,全市不安”的高度抓文物安全工作,调整充实了文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同时在机构改革中,成立了文物管理局,列为政府序列。邹城、兖州、微山、嘉祥等县市党委、政府多次专题研究文物工作,认真解决文物安全中的具体问题。市文物局完成了市博物馆院内多年的拆迁遗留问题,解决了市博物馆的一大安全隐患。通过检查可以看出,文物安全工作真正成了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官职官责”。
 (二) 文物安全责任制得到了进一步落实。从1999年起,市政府与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责任书签订四年来,特别是2002年,各有关单位都能根据全市文物安全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和要求,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层层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将文物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个人。在落实文物安全责任的同时,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普遍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使文物安全目标责任制真正落到了实处。文物安全责任制的实行,有力地推动了全市的文物安全工作。
 (三) 文物安全设施有了很大改善。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普遍加大了对文物安全设施的投入,使文物安全设施条件有了很大改善。曲阜市先后投资1200余万元,建立完善了五大文物安全保护系统;邹城市投资3000余万元建成了12000平方米的博物馆;兖州市投资2000余万元建成了8000平方米的博物馆;微山县针对文物库房条件较差的情况,每年都拨出专款解决文物库房的安全问题,使文物库房基本达到国家三级防范标准的要求;金乡县积极落实专项资金,解决文物库房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泗水县拨出专款,对文物库房安全隐患进行限期治理。目前,绝大部分县市区文物库房、展室的文物安全有了保障。
 (四) 地下文物和田野文物安全保护工作有了明显加强。各地配合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工程,加大了对地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有效地保护了地下文物,同时又确保了基本建设工
 程的顺利进行。各县市区根据文物安全责任书的要求,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对田野文物的保护力度,全市田野文物安全状况有了很大改善。
 (五) 文物保护法规宣传更加深入广泛。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后,各县市区加大了对文物法规的宣传力度,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宣传措施和手段,大造舆论,广泛宣传。曲阜市、邹城市、微山县等县市区和市文物局印制了文物保护法单行本发放有关单位,还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文物法规的宣传。通过多种形式的文物法规宣传,增强了全民的文物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二、 存在的问题
  我市文物安全工作虽然取得了明显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个别地方的领导对文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足,责任心不强,片面强调经济困难,缺乏解决文物安全隐患问题的责任感和压力感;有的县文物库房、展室技防设施简陋、文物安全保卫人员少、文物安全保护经费投入严重不足等。特别需要指出是,曲阜颜庙大殿长年失修、孔庙西墙外电线杆、宣传栏靠墙太近,存在安全隐患;汶上县博物馆展室国家珍贵文物数量多,但安全技防条件很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文物安全技防标准要求。汶上县分水龙王庙、鱼台县孔庙大殿、邹城市万章墓享殿、梁山县天齐庙、兖州市玄帝庙、济宁市区的潘家大楼等古建筑长年失修等。

  三、 整改意见
 (一) 要加大对《文物保护法》的宣传力度。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的颁布,是我国文物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利用各种形式对《文物保护法》进行更加深入广泛的宣传,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强全民文物保护意识,为文物安全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 认真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始终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对违犯文物保护法的,要坚决依法处理;不准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文物管理体制不理顺的,要尽快理顺。要认真执行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签订的文物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文物安全责任,确保全市文物安全。
 (三) 要加大对文物安全隐患的整改力度。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对所管理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对发现的文物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特别是对全市文物安全责任落实情况检查中提出的安全隐患,要下大决心进行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要拿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逐步加以落实,确保文物安全。对存在的文物安全隐患不整改,或不拿出限期整改方案的单位,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文物安全经费的投入。文物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各县市区政府要把文物安全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做到每年有所增加。文物专项经费一定要专款专用,确保文物得到正常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事业性收入,要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如有不符文物保护法规定要求者,应坚决予以纠正。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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