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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发票改革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13 生效日期: 2003-01-13
发布部门: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第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堵塞发票管理漏洞,促进公平税负,保证我市地方税收的稳步增长,经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同意,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03年1月18 日起对全市地税系统的普通发票分步实施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次发票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推行使用数码防伪发票、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实行有奖发票和为识别真假发票提供便捷的查询途径等措施。

  二、自2003年1月18日起,首先在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三个行业中启用新版有奖发票:
  《山东省济南市定额专用发票》、《山东省济南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打印卷式发票)。届时,下列旧版发票同时停止发售:
  《山东省济南市宾馆业专用发票》
  《山东省济南市饮食业专用发票》
  《山东省济南市广告业专用发票》
  《山东省济南市代理业专用发票》
  《山东省济南市事务所中介服务专用发票》
  《山东省济南市代办托运专用发票》
  《山东省济南市铁路延伸服务业专用发票》
  《山东省济南市拍卖专用发票》
  《山东省济南市服务业通用发票》
  《济南市服务(娱乐)业专用发票》
  《山东省济南市律师业专用发票》
  纳税人持有的以上种类的旧版发票可以延续使用到2003年3月31日,2003年4月1日起一律废止。

  三、根据发票改革工作的推行进度,拟定于2003年4月1日起在我市启用《山东省济南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打印发票)〈有奖〉;《山东省济南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打印卷式发票);《山东省济南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打印发票),实行发票的全面改版。届时,下列旧版发票停止发售:
  《山东省济南市铁路专用线专用发票》
  《山东省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车专用发票》
  《山东省济南市搬运装卸专用发票》
  《山东省济南市建筑业专用发票》
  《山东省济南市技术贸易专用发票》
  《山东省济南市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
  《济南市物业管理业专用发票》
  《济南市城市客运汽车出租业专用发票》
  《山东省济南市设备调剂服务业专用发票》
  纳税人持有的以上种类的旧版发票可以延续使用到2003年6月30日,2003年7月1日起一律废止。

  四、企业专用发票经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其样式和内容以及印刷标准参照新版发票的相关内容执行。

  五、根据逐步推广和使用税控装置,取消手工方式填开收款金额发票的要求,在2003年6月底前,已使用PC和普通收款机的纳税人可结合自身具体实际,自主选择使用外挂式税控器和税控发票打印机,对使用税控装置确有一定难度的较小规模及摊贩类纳税人可选择使用定额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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