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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高压氧舱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0-12 生效日期: 1994-10-12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近年来,许多医院购置了高压氧舱。高压氧舱的使用,对于某些疾病的治疗起到一定的效果。但近期相继发生了数起高压氧舱燃爆的恶性重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今年1月20日湖南郴州地区人民医院高压氧舱突然起火,造成8名患者死亡;8月26日,山东烟台中医院高压氧舱突然起火,造成7人死亡,1人重伤;9月18日,大连市金州区第一人民医院新购置的高压氧舱突然起火,造成11人死亡。以上事件发生的原因,有的是由于产品设计、装配不当造成质量问题,有的是医务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和医院管理不善。为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确保医患双方诊疗期间的生命安全,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高压氧舱的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省市卫生厅(局)要在近期内对各医院的高压氧舱尤其对山东医疗器械公司烟台医用氧舱厂生产的氧舱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一旦发现质量隐患必须坚决停用。
  二、各医院高压氧舱凡装配空调的,未用阻燃材料装修的、阀门内垫为尼龙材料的,要停止使用。在按技术要求进行改造后,方可继续使用。
  三、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对使用医用高压氧舱的医疗单位要从管理、布局、医疗质量、医疗能力上制定规划和管理规定,避免盲目重复购置。
  四、凡欲购置高压氧舱的医院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购置的产品应经卫生部确认的定点生产厂家生产的高压氧舱。高压氧舱购进后,必须经安全试验检查合格后方可启用。
  五、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高压氧舱工作人员的上岗资格标准。上岗人员要经过专业和安全知识与技能培训,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未经专业培训和无证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压氧舱工作。
  六、凡已购置并使用高压氧舱的医院要建立健全高压氧舱的管理、检查、使用和维修等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高压氧舱的操作规程,不得使用报废的氧舱。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应建立高压氧舱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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