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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全省绿色通道工程建设意见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24 生效日期: 2000-02-24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0]11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林业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全省绿色通道工程建设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快全省绿色通道工程建设意见的报告
  省政府:
  公路、铁路、河流等通道沿线绿化是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省生态环境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1998年我省开展绿色通道工程建设以来,通道沿线造林绿化取得明显进展,有效地改善了沿线地区的自然面貌和生态环境,促进了沿线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但总体上看,全省绿色通道工程建设进展不平衡,整体绿化水平不高,存有不少薄弱环节,造林绿化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造林绿化,改善生态环境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构筑全省生态环境建设和国土绿化的新格局,现就加快全省绿色通道工程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宣传
  绿色通道工程,是建设林业生态体系,改善生态环境的牵动性工程,是我省正在实施的封山育林工程、平原绿化工程、黄河绿色长廊工程和“三沿一环”(沿河、沿路、沿海、环城)工程等生态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绿色通道工程建设,对于保护公路、铁路、河流,改善沿线地区的生态环境,促进和带动全省城乡整体绿化水平的提高都有重要的作用。绿色通道工程不但有重要的生态效益,而且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效益,是一项形象工程、生态工程、致富工程、文明工程。各地各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进一步宣传实施绿色通道工程建设的重大意义,加强舆论引导,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投入到工程建设中去。

  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高标准实施
  绿色通道工程建设的主要任务目标是,从2000年起,用3年的时间,即到2002年完成全省现有主要公路干线、铁路、河流两侧一定范围内的大型林带、林网、城镇、村庄、过境公路出入口和可视范围内的山头坡地等绿化任务,构筑起以路域、水系绿化为框架,以区域绿化为主体,城乡绿化美化相配套,网带片点间相结合,乔灌花草合理配置,生态、经济和 社会效益显著,功能齐全,各具特色的绿色通道,形成全省绿化的大格局。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上述任务目标和谁主管谁绿化、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高标准、高起点,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地确定各种类型地区和路段、河段、地段的绿化标准。已经完成规划的地区和部门,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完善,并认真组织实施。绿色通道工程建设总体规划由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下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总体规划,制订具体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实施方案。工程建设要统一规格要求,积极利用先进科学技术,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可建设绿化景点和精品工程,使每一条通道都建成绿化线、风景线和致富线。各地各部门规划的主要指标,于2000年6月底前报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三、多渠道增加工程建设投入
  绿色通道工程是全社会的事业,要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搞好工程建设。各地各部门要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筹措工程建设资金,增加工程投入。各地要把绿色通道工程作为本地区重点生态工程建设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投入。各级绿化委员会要把绿色通道工程作为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的主占场,在沿线相对集中地段建立义务植树基地。林业、交通、铁路、水利、黄河河务等部门要拿出一定资金用于绿色通道工程建设。今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铁路、水利设施等工程建设,要与造林绿化同占规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在工程建设区内的林业建设、水土保持、农业综合开发等工程项目,优先安排绿色通道工程建设资金。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向工程捐款、承包绿化,加快工程建设。

  四、依法保护绿化成果
  要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利用拍卖、承包、租凭、合作经营等多种形式,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按照《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权发证,切实维护林权享有者的合未能权益。要建立健全造成管护责任制,实行包截、包活、包成林。要实行依法治林、治绿,强化造林绿化的法律监督,依法打击各种毁林和侵占绿地的行为,防止乱伐林木和乱占滥用林地、绿地等事件的发生。

  五、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工程建设目标责任制
  绿色通道工程建设涉及面广、工程量大,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纳入重要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林业、交通、铁路、水利、城建、黄河河务等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如期实现工程建设的目标。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转发各地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林业厅
  山东省交通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建设委员会
  山东黄河河务局
  济南铁路局
二000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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