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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加强电力建设行业管理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7-02 生效日期: 1991-07-02
发布部门: 能源部
发布文号:
我部曾以能源计[1990]955号文发出《关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加强电力建设行业管理通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准确了解控制建设和改造机组的基本情况,做好电力工业发展规划,现对一些单位反映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力局是其行政辖区内的电力行业归口管理部门,请你们将国家产业政策精神贯彻到各电力部门,并按能源计[1990]955号文件精神,负责将本地区控制建设和改造机组清理情况按附表一、二要求整理后报部。
  二、对尚未开工、但仍需要继续建设或扩建改造的上述国家控制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会同当地计委(计经委)提出初审意见后,并将项目建议书一起报部补办核准手续。
  三、认真摸清本地区内目前仍在生产使用的上述发电机组和中低压供热机组情况,并按附表三、四的要求整理后报部。
  四、为便于今后该项工作的联系与开展,请将电力局负责该项工作职能部门的负责人、联系人及其职务一并报部综合计划司一式两份。
  五、对各地区或各部门建设和改造的中低压2.5万千瓦及以下供热机组,应坚持“以热定电”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严格把关,限制不具备供热条件的供热发电机组建设和发展,严禁借热电为名行凝汽运行之实的机组建设,并将审核意见及项目建议书报部备案。
  六、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企业拟建或改造的上述容量机组自备电厂,由电厂所在地的电力局提出初审意见后连同项目建议书一起送我部办理核准手续。
请各省、市、自治区计委(计经委)并各电管局、电力局,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大力协同,做好这项工作。有何问题随时与我部综合计划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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