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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06 生效日期: 2004-01-06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黔府发[2004] 000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推进我省城镇化进程的需要,加快我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发展的市场化步伐,全面提高城镇市政公用事业的服务功能和服务水平,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现就加快我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思路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产业化改革、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法制化管理的要求和全面规划、属地负责、行业指导、部门监督、特许经营、有序竞争的原则,彻底转变政府职能,科学规范企业行为,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努力提高运营效率,确保社会公众利益,实现城镇市政公用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力争用1至2年时间,实现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和事企分开,使城镇市政公用企业成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市场主体;用2至3年时间,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市场竞争机制、企业经营机制和政府监管机制,使城镇市政公用事业逐步走上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三)基本思路。(1)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债权债务不悬空、职工妥善安置的前提下,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和事企分开的原则,大力推进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单位企业化改革,加快城镇市政公用企业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尽快建立起富有活力的企业经营机制。(2)改变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单一的政府投资模式,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各类社会经济组织和个人参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经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市政公用事业领域,逐步建立起多元化的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投融资机制。(3)加强宏观调控和指导,将现有城镇市政、园林绿化、环卫等事业单位履行的政府职能全部划归政府管理部门,将政府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市政公用企业全部剥离出来,全面建立规范、科学、高效的政府监管机制。


二、按照政企、政资、政事、事企分开的总体要求,大力推进市政公用行业体制改革
  (四)加快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单位企业化改制。对城镇市政、园林绿化、环卫等事业单位进行企业化改制,使其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将其承担的市场管理和监督等行政职能全部划归建设(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实现作业与管理分离。

  (五)深化城镇市政公用企业改革。对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交、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企业,可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引导社会资金和国外资本参与企业改革和重组,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企业内部人事、用工和收入分配三项制度改革,使其逐步走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道路。
  鼓励大中型市政公用企业发挥规模优势,按照集约化、规模化发展方向,开展跨地区、跨行业经营,组建城镇市政公用企业集团。中小型市政公用企业可采取租赁、委托经营、股份合作或出让经营权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

  (六)多种形式设置城镇市政公用企业股权。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交、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可吸收本企业职工参股,具体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局关于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和规范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1998)51号)规定办理。企业内部职工集体购买本企业全部产权,并一次付清价款的,可视企业实际情况给予10—25%的优惠。
  国有企业改制后,职工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由企业按国家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其中,对于与改制后的新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发给职工本人,明确为职工个人股;对于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新企业又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据本人自愿,其经济补偿金可留在新企业,作为自然人入股,也可变现带走(补偿金标准和资金来源由省里另行制定)。

  (七)妥善安置转制企事业单位分流人员。企事业单位在改制中要结合实际,多渠道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促进下岗人员再就业。改制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职工安置方案要充分征求职工意见,并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事业单位改制后要相应核减事业编制,改制的人员分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等部门关于省属自然科学研究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1)44号)中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在改制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办理退休。今后,各地城镇市政公用行业不得新设事业单位,现有事业单位不得新增事业性质人员。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企业职工,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内退期间由企业按月发放生活费,生活费发放标准按省里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工作年限满25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企业职工,企业可以与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同时以协议形式明确以下事项:(1)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双方分担比例;(2)在协议期间企业职工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领取基本生活费,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3)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达不到退休条件和上述条件的职工,在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由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

  (八)落实改制后职工的社会保险政策。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其改制前已离退休人员所需的离退休费用,按原负担渠道解决。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对于职工的社会保险统筹可参照黔府办发(2001)4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改制后的企业和职工应按规定参加当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统筹,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职工,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对已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企业在改制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含利息),在改制时,优先从企业转让变现收入中划出相等的部分进行清偿,一次性划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转让收入不足清偿时,可用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补足。

  (九)妥善处置改制单位资产。对转制事业单位的资产应进行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对国有资产的处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转让出售,必须经过资产评估、公开拍卖竟价,在相同价格内,原单位职工可优先购买。拍卖收入不够提留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职工安置费的,不足部分原则上可在本级财政的市政公用行业内国有资产变现和国有资本减持收入中平衡解决,或由本级财政按原支出渠道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城镇市政公用行业国有资产处置和变现的收益,应按改制企业的财务隶属关系上交当地财政设立的专户,专门用于市政公用事业单位改制,并首先用于支付本单位、本行业的改革费用,剩余或不足部分,在城镇市政公用各行业之间统一调剂使用。


三、全面开放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市场,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运营主体市场化
  (十)进一步拓宽投融资渠道。在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前提下,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BOT(建设—运营—移交)等多种形式,鼓励外资和国内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用TOT(转让—运营—移交)等手段,将现有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企业的国有存量资产进行整体或部分转让,提高存量资产的运行效率。通过有偿出让的办法,出让出租汽车经营权、公交线路专营权以及道路、广场、路灯、桥梁、停车场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冠名权、广告权、收费权,充分开发城镇市政公用事业的潜在资源。支持城镇市政公用企业规范改制为有限公司,并积极创造条件改制成上市公司,鼓励企业以项目为依托公开招标募集股份。鼓励成立城镇建设投资公司或城镇市政公用事业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市政公用事业对外融资的主要平台,通过对存量资产的综合运作,实现国有资产滚动增值。为减轻群众负担,各地对国有资产股权可暂缓分成。
  国外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城镇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其管网部分可实行外方控股,但对国防企业和保密单位,可在厂区外设置总表收费。

  (十一)进一步开放经营市场。对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交、污水和垃圾处理等行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由当地政府授权企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市政公用产品或服务进行经营。特许经营项目的资本金、经营期限、承包期限和注册资本等可按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规定执行。实施特许经营,应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选择投资者和经营者,具体规定和办法由省里另行制定。

  (十二)进一步开放作业市场。全面放开城镇市政公用工程的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以及市政设施维护、城镇绿化养护、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公厕保洁等作业市场,允许社会组建作业公司,通过公开竞争承接作业任务。


四、制定并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加大对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三)建立规范的政府补偿机制。为扶持改制企业发展和减轻群众负担,对政府指令性政策导致企业减收的,当地政府应与企业签订补偿协议,明确补偿标准和时限。市政、绿化、环卫等公共设施养护维护的费用,按照实际成本定额核算,各级政府应根据需要和财力可能确定补助标准并列入当地政府的财政预算,以经济合同方式拨付。

  (十四)明确改制单位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改制企业兴办独立核算的第三产业和劳动服务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分流人员的,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由事业单位改制组建的企业,可享受符合规定的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地方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的一系列配套政策。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各项收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减免。供水、供气、供热、公交等改制单位从改制年度起,原有财政补贴数额可维持3-5年时间,逐年递减,直至与财政彻底脱钩。财政补贴的资金,主要用于规定补亏、安置分流人员和行业发展,具体办法可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

  (十五)保障政府投入。对以市场化和产业化方式运作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各级政府要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市政设施配套费、国有土地出让收益、市政公用事业国有资产出让收益、经营权出让转让收益等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城镇供水管网、污水收集系统、垃圾收运设施的配套建设。
  今后,凡未进行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未按市场化和产业化运作市政公用事业的县市,其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省里将不予审批,并不再给予政策和资金的扶持。

  (十六)其他配套政策。对以BOT等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方式新建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根据2001年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发布的《划拨土地目录》有关规定,可采取划拨方式提供项目建设用地,投资、运营企业在合同期限内拥有划拨土地规定用途的使用权。


五、切实发挥政府部门的调控和监管职能,保障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
  (十七)转变政府直接管理经营城镇市政公用事业的模式。政府管理部门要从直接管理经营城镇市政公用事业,转变为主要负责创造公平竞争条件、管理经营秩序、营造市场运作机制和制定市场准入及清除制度等。加快政企分开,对供水、供气、供热、公交、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企业要尽快实行政企分开,政府部门与直接管理经营的城镇市政公用企业要彻底脱钩。改革城镇市政公用项目建设模式,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市政公用项目,要加快实行代建制度。

  (十八)改进和完善城镇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批管理程序。今后,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由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以提高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合理性、实效性和投资效益,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十九)做好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根据城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科学制定城镇市政公用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在城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制定城镇市政公用各行业专业规划。按照适应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以增强城镇功能、营造良好人居环境为重点,科学编制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做好项目储备,合理安排建设时序,确保规划实施进度。

  (二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市政公用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供水、供气、供热、公交、污水和垃圾处理等行业的特许经营权管理。国有存量资产、国有股权和经营权、专营权、作业权的出让、转让,以及特许经营单位的确定,都要按规定进行评估,实行公开招标或拍卖。进一步规范融资行为,采用BOT、TOT等形式引进资金,不得承诺固定回报。完善供水、供气、供热、公交、污水和垃圾处理等行业的服务质量评价考核标准,建立考核机制,强化服务质量监督。

  (二十一)加强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及标准管理。按照“成本+税金+合理利润”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供气、供热、公交、污水和垃圾处理等行业的产品、服务价格,并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及当地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对列入价格调整听证目录的,必须召开听证会。制定城镇市政维护、绿化维护、道路清扫、公厕保洁等作业定额标准,并根据各地用工制度、劳动力成本变化等情况适时予以调整,作为具体作业项目招标投标的评定依据。

  (二十二)确保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供水、供气、公交等城镇生命线行业实行市场化运作后,政府要保留一定的调控手段和能力,依法实施有效监管,确保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维护社会稳定。

  (二十三)切实加强对改革和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发展意义重大,任务繁重,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稳步推进。各城镇人民政府可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发展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建设、城管、发展改革、商务、财政、人事、机构编制、劳动保障、税务、国土、工商、物价、招商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认真落实各项改革措施,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

  (二十四)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可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细则。各地市政公用事业改制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1?《意见》引用的政策文件及相关内容摘要表
   2?供各地查阅的部分相关配套政策文件表

二○○四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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