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藏价管字[2000]023号
自治区电力工业厅:
你厅《关于对电力用户超基数电量部分用电实施优惠电价的请示》(藏电发(2000)14号)收悉。为了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开拓电力市场,扩大电力消费,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关于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电力消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对拉萨电网部分用户实施优惠电价,具体优惠价格如下:
一、根据拉萨市区电力用户1999年平均用电量和2000年售电量的增长系数,拟定了2000年拉萨市区、周边县乡镇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用电的基数按:基数电量=1999年平均电量×1.091核定,用电量在核定的基数内按现行电价执行,超基数电量部分用电优惠电价按(0.28+0.02)/KWH执行。
二、团结新村的居民户用电在100度以内按现行照明电价(0.64+0.02)元/KWH执行,超基数电量部分用电优惠电价按(0.15+0.02)元/KWH执行,俄杰塘居民户用电在100度以内按现行居民电价(0.38+0.02)元/KWH执行,超基数电量部分用电优惠电价按(0.15+0.02)元/KWH执行。
三、上述优惠价格为试行期价格,暂定从二000年三月二十日至二000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