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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拉萨电网部分电力用户超基数电量实施优惠电价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20 生效日期: 2000-03-20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藏价管字[2000]023号

自治区电力工业厅:
  你厅《关于对电力用户超基数电量部分用电实施优惠电价的请示》(藏电发(2000)14号)收悉。为了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开拓电力市场,扩大电力消费,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关于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电力消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对拉萨电网部分用户实施优惠电价,具体优惠价格如下:
  一、根据拉萨市区电力用户1999年平均用电量和2000年售电量的增长系数,拟定了2000年拉萨市区、周边县乡镇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用电的基数按:基数电量=1999年平均电量×1.091核定,用电量在核定的基数内按现行电价执行,超基数电量部分用电优惠电价按(0.28+0.02)/KWH执行。

  二、团结新村的居民户用电在100度以内按现行照明电价(0.64+0.02)元/KWH执行,超基数电量部分用电优惠电价按(0.15+0.02)元/KWH执行,俄杰塘居民户用电在100度以内按现行居民电价(0.38+0.02)元/KWH执行,超基数电量部分用电优惠电价按(0.15+0.02)元/KWH执行。

  三、上述优惠价格为试行期价格,暂定从二000年三月二十日至二000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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