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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全国统一《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2-07 生效日期: 1996-04-01
发布部门: 国家新闻出版署
发布文号: 新出技[1996]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总政治部宣传部:
  为加强对图书、期刊的印制管理,防止非法出版活动,经研究,决定从1996年开始实施全国统一的《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图书、期刊出版单位委托印制企业印制图书、期刊,必须使用全国统一的《委托书》。

  二、《委托书》由新闻出版署统一监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本辖区内《委托书》的发放及管理工作,解放军系统《委托书》的发放及管理由总政治部宣传部负责。

  三、图书、期刊出版单位应认真按规定填写《委托书》,在工艺和材料等方面有具体要求可另附工艺、材料单或说明书,印刷费用、付款方式及其他要求可由双方另立合同。

  四、图书、期刊出版单位印制图书、期刊,必须到有“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企业印制,印制企业承接的图书、期刊印制业务必须有出版单位开具的《委托书》。

  五、出版单位到所在地领有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非书刊定点印制企业印刷图书、期刊,需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批准。
  需跨省印制的图书、期刊,由出版单位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办理出省印制手续,再到承印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办理进省印制手续。《委托书》必须由两地新闻出版局分别审核批准,否则承印单位不得承接。

  六、《委托书》一式四联。
  (一)联由印制企业(受托方)留存;
  (二)联由印制企业(受托方)在接受后10日内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备案;
  (三)联由出版单位(委托方)在开出后10日内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备案;
  (四)联由出版单位(委托方)留存。出版单位每次委托印制(包括重印、加印,单个品种分别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均需按规定填写《委托书》。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要对出版、印制单位报备的《委托书》加强审核监督,发现问题必须认真追查,严肃处理。遇有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新闻出版署并通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协查。有条件的地方可输入计算机,建立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八、对违反本通知规定,不按要求使用《委托书》的出版单位和印制企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对翻印、伪造《委托书》进行非法出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本通知自1996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组织本辖区内的出版单位(出版社、期刊社)和领有“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印制企业按照执行。
  
附:《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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