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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麝香质量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8-11 生效日期: 1994-08-11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麝香系名贵中药材,在中医防病治病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其货源紧张,价格昂贵,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了取得非法利益,掺伪造假的情况越来越多,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确保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现就麝香质量管理特做如下规定:
  一、凡药品生产企业购入生产成药用麝香,必须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指定的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承担检验任务的药品检验所应具备麝香检验的条件和能力。

  二、药品生产企业送检的麝香必须与投药量和库存量相符。

  三、送检的麝香必须全样交指定的药品检验所,抽样后的所有样品要加封并妥善保管。

  四、指定的药品检验所对检验合格的麝香做全样质量确认后,交由药品生产企业保管并由质检科监督投料。

  五、药品生产企业不得转让检验合格的麝香。如有特殊情况需转让,须经指定药品检验所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批。

  六、经商卫生部药典会同意,麝香的检验标准,除90版药典麝香项下规定的项目外,均需增加以下检测项目:
  1.鉴别:①显微镜下检验,不得检出异物;②气相色谱鉴别。
  2.检查:①水分(干燥失重法)不得超过35%;②灰分(按药典附录要求)不得超过6.5%。
  3.含量测定:利用气相色谱法测定,麝香酮的含量不得低于2%。

  七、检验不合格的麝香一律没收,由指定药检所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处理。

  八、违反本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用不合格麝香生产的中成药一律按假药进行查处。

 九、本《通知》中的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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