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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烟机专卖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7-18 生效日期: 1994-07-18
发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大连市烟草专卖局,国家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
  目前,一些烟机定点生产企业无视《烟草专卖法》和烟机专卖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向有关卷烟厂出售烟机;一些非定点生产企业甚至个体户,出现了无证生产、组装烟机的非法行为;一些卷烟厂、烟叶复烤厂、烟丝厂和嘴棒厂不遵守烟机专卖管理规定,擅自购买、转让烟机设备;无准运证运输烟机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加强烟机的专卖管理,维护《烟草专卖法》的严肃性,国家烟草专卖局决定,加强烟机的专卖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要把烟机专卖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的烟机的专卖管理。烟机定点生产企业所在省(区)专卖局的专卖管理部门要设烟机专卖管理岗位;必要时省(区)专卖局可向烟机定点生产企业派驻驻厂特派员。

  二、各地查获的违反《烟草专卖法》的有关烟机案件,应立即逐级上报,并由省(区)局上报国家局,不得擅自处理。国家局将视其情况授权省(区)局或直接组织查处。

  三、各地对于在“打假”工作中查获的烟草专用机械,要注意搜集线索,坚决追查其来源,同时要在省(区)局的直接监督下做好设备的销毁工作,报国家局备案。

  四、对烟机案件举报的奖励,可参照卷烟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实施。

  五、各烟机定点生产企业和有关经营单位的生产、销售业务,必须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和烟机专卖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及时将企业生产和销售烟机的情况上报给企业所在地和省(区)专卖局。各省(区)级专卖局要在国家局的组织下对省(区)内烟机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年检,各烟机企业要接受并积极配合专卖管理部门的专卖监督、检查。

  六、各烟机定点生产企业必须在核实烟机准运证后方可发运烟机,否则将视情况追究其责任。

  七、各卷烟厂、烟叶复烤厂、烟丝厂和嘴棒厂,必须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和烟机专卖管理的有关烟机购销、大修理和报废等规定,接受并积极配合专卖管理部门的专卖监督、检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按《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条款予以严肃处理;属烟草系统内违反上述规定的,将另行追究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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