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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对旅客携带进境有毒化学品加强监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7-04 生效日期: 1994-07-04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监管司
发布文号: 监行(1994)60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今年以来,旅客携带有毒化学品进境情事有增多趋势,九龙、上海、大连等海关在监管工作中相继查获有毒化学品氰化钾20公斤、红汞20余公斤。为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环保局、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发布《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加强对携带进境有毒化学品的监管,特通知如下:
  一、旅客携带工业、农业用化学品进境应严格按照《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携带军用化学品进出境按照军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办理。

  二、旅客携带非医药用“红汞”进出境按照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海关总署“关于‘红汞’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外技字第152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三、携带化学品进境主动向海关申报,但不能提交有关准许进口批准证明的,责令当事人将物品即时带返;未向海关申报,并构成逃避海关监管的,根据《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罚款后即时退运。对退运确有困难的,应加强保管制度,防止污染和意外事故,并及时联系有关部门处理。

  四、各关旅检现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预防和应急措施,确保关员人身安全。关员在执行监管任务过程中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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