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北府法规字第0940721223号
第1条 本办法依医疗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台北县政府医事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职权如下:
一、医疗机构设立或扩充之审议。
二、医疗收费标准之审议。
三、医疗争议之调处。
四、医德之促进。
五、其它有关医事之审议。
第3条 本会置委员十一至十九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台北县政府卫生局(以下简称本局)局长兼任;一人为副主任委员,由本局副局长兼任;其余委员,由县长就不具民意代表、医疗法人代表身分之医事、法律学者专家及社会公正人士遴聘之。
前项法律学者专家及社会公正人士之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4条 本会委员任期为二年,期满得续派聘之。但代表机关出任者,应随其本职进退。
委员任期内出缺时,应予补聘,补聘委员任期至原委员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第5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主任委员指派之,承主任委员之命,处理会务。
第6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为会议主席。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主任委员为主席;副主任委员亦不克出席时,由出席委员互推一人为主席。
第7条 委员应亲自出席,不得指派他人代理。
委员关于案件审议、决议之回避,准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第8条 本会非有过半数之委员出席,不得开会;非有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不得决议。可否同数时,由主席裁决之。
第9条 本会委员及工作人员均为无给职。但非由本府人员兼任者,得依规定支给出席费。
第10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