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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受益凭证事务处理规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13 生效日期: 2005-10-13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中信顾字第0940008432号

第1条 本规则依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规则所称之主管机关为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3条 本规则所称受益凭证事务之处理,包含下列各项事务:

一、办理受益人之开户、交易及受益人基本资料异动等事务

二、办理受益凭证之过户、质权设定、质权解除、挂失、挂失撤销等之异动登记,以及受益凭证之合并与分割作业

三、办理召开受益人会议之事项

四、办理收益分配之发放事务

五、处理有关受益凭证委外印制事项

六、处理受益人或政府机关依法令规定之受益凭证相关事项

七、其它经主管机关核准之受益凭证相关事项。

第4条 证券投资信托公司(以下简称经理公司)处理受益凭证事务得委外办理;其受委托办理者,以综合证券商、依法得受托办理股务业务之银行、信托业及其它经主管机关核准得办理之机构为限。经理公司或受经理公司委托办理受益凭证事务之机构(以下简称代办受益凭证机构),办理受益凭证事务时,应注意维护受益人之权益

申请受益凭证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者,经理公司应于受益凭证上市前,将办理受益凭证事务之单位名称、办公处所等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公告,且副知证券集中保管事业

受益凭证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者,经理公司办理受益凭证事务之单位变更营业处所或更换代办受益凭证机构及代办受益凭证机构变更营业处所时,应于决定后三日内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公告,且副知主管机关及证券集中保管事业;受托办理上市受益凭证之代办受益凭证机构与经理公司签订或终止委托办理受益凭证事务时,亦同

未印制受益凭证而由证券集中保管事业登录者,准用前二项规定应通知证券集中保管事业

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指定之机构,得对经理公司或代办受益凭证机构就受益凭证事务及其内部控制作业进行查核

对于受益凭证事务之处理如有法令上争议或发生其它疑义时,得由前项指定机构邀集相关单位研议处理意见函报主管机关。

第5条 经理公司或代办受益凭证机构对于受益人未领回之受益凭证及公司备用空白受益凭证应订定管理办法及盘点计画备供查核

受益凭证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者,经理公司或代办受益凭证机构应将前项管理办法及盘点计画向主管机关指定之机构申报备查;修订时亦同。

第6条 受益人向经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办受益凭证机构办理受益凭证事务或行使其它权利,凡以书面通知或申请者,均应加具留存印鉴或签名

前项以签名方式办理者,如经理公司或代办受益凭证机构无法辨识是否为受益人亲自签名,得要求受益人亲赴经理公司当场签名,并提示国民身分证、居留证、护照、经当地国我驻外单位验证或由当地法院或政府机构出具证明或经当地国法定公证机关验证之身分证明文件或其它身分证明文件

受益人办理本规则规定各项事宜,除依第一项规定办理外,经理公司得要求受益人检附身分证明文件。

第7条 经理公司或代办受益凭证机构处理受益凭证事务作业所使用之书表文件,应于处理程序终了后,依下列规定年限保存之:

一、受益人名簿及印鉴卡应永久保存

二、收益分配发放记录,至少保存五年

三、其它受益凭证事务作业所使用之书表文件,至少保存三年。但身分证影本,换发作废受益凭证及证券集中保管事业所送集保户受益凭证所有人名册,得仅保存一年

四、受益人会议出席受益人之签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托书,其保存期限至少为一年

五、经理公司以书面方式召开受益人会议者,其书面决议录、表决票及委托书,保存期限同第四款之规定

六、清算基金之各项簿册及文件自清算终结申报主管机关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8条 经理公司募集或私募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得以制作受益凭证交付或帐簿划拨方式交付受益凭证为之

前项以帐簿划拨方式交付受益凭证者,得不印制实体受益凭证,并应依有价证券集中保管帐簿划拨作业办法及证券集中保管事业之相关规定办理。

第9条 受益凭证印制后,应依公开发行公司发行股票及公司债券签证规则规定,送由签证机构签证。

第10条 申请受益凭证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印制实体者,经理公司应检附受益凭证及相关资料,送交证券集中保管事业作为检误之用,其所印制之受益凭证,经该事业测试发现不符合印制规格或其条形码无法正确判读者,经理公司应重行印制并办理换发;如经测试无误者,由该事业出具证明书。

第11条 经理公司及其代办受益凭证机构应于其主营业所备置受益人名簿(以下简称名簿),并保管之。但如名簿系以磁带或计算机系统储存时,应提供足以证明名簿内容之文件供查询

名簿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受益人之姓名或名称及住所或居所,自然人受益人除华侨及外国人得使用居留证、护照或其它身分证明文件所记载之姓名外,应使用国民身分证记载之姓名,法人受益人应使用法人登记之全衔名称

二、政府或法人为受益人时,其所指定自然人代表人(仅限一人)之姓名

三、未成年及禁治产受益人,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四、受益人之受益权单位数及取得之日期

五、受益凭证过户之登记日期及受让人姓名或名称及住所或居所

六、因继承而共有受益凭证者,经全体继承人指定之代表人(仅限一人)之姓名

七、受益凭证关于质权之登记

八、受益权单位买回、分割及受益凭证之换发或补发等情形

九、其它重要相关事项

前项于境外华侨及外国人、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或依信托契约所持有之受益凭证,公司之受益人名簿得登记为能明确表彰该受益凭证权利义务关系之专户名称

经理公司不得就本基金对同一受益人,开列两个以上户号,但经经理公司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12条 受益人于开户时应填留印鉴卡,自然人受益人并检送国民身分证、居留证、护照或其它身分证明文件影本,未成年受益人为未满十四岁之未成年人且尚未申请国民身分证者,可以户口簿代国民身分证,,法人受益人并应检附营利事业登记证明文件、公司登记证明文件或法人登记证明文件影本,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共同信托基金或其它经金管会核准之信托基金,应检附相关主管机关核准或向相关机关登记之文件影本;必要时,经理公司或其代办受益凭证机构得要求受益人提示上开文件之原本;外国受益人委托国内代理人或代表人代办开户者,并应检附合法之授权证明文件

前项开户填留印鉴卡之内容,除受益人户号、户名、启用日期、加盖印鉴栏外,自然人受益人并应填写户籍所在地与通讯地址及电话、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或其它身分证明文件所载编号及出生年月日;法人受益人并应填写其设立地址及统一编号;外国受益人委托国内代理人或代表人代办开户者,并应填写国内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地址及统一编号

前项开户所使用之印鉴,自然人受益人应使用本名之签名式或印鉴,法人受益人除应使用其全衔印鉴外,并得登记其代表人印鉴、签名或使用其代理人职章;依前条第三项规定,以专户名称登载受益人名簿者,应使用该专户名称,但境外华侨及外国人在台代理人及保管机构为同一人者,其专户印鉴得以该保管机构代理境外华侨及外国人投资专户行使受益人权利专用章为其股东印鉴;未成年及禁治产受益人,并应加盖法定代理人印鉴或签名;法定代理人为父母时,父母双方亦可同意由一方代表签名或盖章

第二项本国受益人留存之通讯地址以国内为限;外国受益人如有指定保管机构者,并应加注该机构名称

华侨及外国人之统一编号,其为自然人者,以内政部警政署所配赋之统一证号为准,未取得统一证号者,以护照、居留证或其它身分证明文件所载之公元出生年、月、日(八码)及其英文姓名第一个字之前二位字母(二码)为准;其为法人者,以税捐单位发给之扣缴单位统一编号为准

大陆、港、澳地区人民之统一编号,以内政部警政署所配赋之统一证号为准,未取得统一证号者,大陆地区之居民以居民身分证编号之后十位数为准,港、澳地区之居民以居民身分证编号为准,其无居民身分证者,则第一位为九,第二位至第七位以公元出生年后二位及月、日各两位,第八位至第十位空白

受益人于印鉴卡同时留存签名式及印鉴者,其依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向经理公司办理受益凭证事务或行使其它有关权利时,得以签名或盖章其一方式为之即生效力。

第13条 受益人更换印鉴应填具印鉴更换申请书,载明受益人姓名或名称,加盖新旧印鉴,连同新印鉴卡交经理公司或其代办受益凭证机构办理更换印鉴登记,新印鉴于办妥更换印鉴登记后,除另有声明外,当日生效。

第14条 受益人印鉴遗失、灭失、毁损或被盗时,应填具印鉴挂失申请书,载明受益人姓名或名称及检附身分证明文件或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及其影本,连同新印鉴卡交经理公司或其代办受益凭证机构办理,经经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办受益凭证机构查核认可登记后更换新印鉴或留存签名式,办妥登记后,除另有声明外,当日生效

前项更换新印鉴,系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办理者,本国自然人受益人应检附身分证明文件或户政事务所发给之印鉴证明书;外国自然人受益人应检附其居留证、护照或经当地国我驻外单位验证或由当地法院或政府机构出具证明或经当地国法定公证机关验证之身分证明文件;法人受益人应检具申请函。

第15条 受益凭证之转让,应向经理公司或其代办受益凭证机构办理过户登记。其转让非经经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办受益凭证机构将受让人之姓名或名称及住所或居所登记于名簿,不得以其转让对抗经理公司或保管机构

受益凭证之过户登记,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益凭证私人间直接让受:

1.让受双方填具过户申请书及于受益凭证背面加盖留存印鉴或签名

2.检附证券交易税完税证明

二、法院拍卖或强制执行:

1.检附拍得之受益凭证及过户申请书,法院拍卖笔录及权利移转证明,并附证券交易税完税证明

2.受益凭证及过户申请书出让人盖章栏,得以法院权利移转证明代替之

三、继承过户:由继承人填具过户申请书在受益凭证背面受让人栏签名或盖章,并检附下列文件:

1.继承系统表(由申请继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至一千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自行拟定,如有遗漏或错误,由申请人自行负责)

2.受益凭证继承人现在部分户籍誊本

3.继承人其国民身分证或户政事务所发给之印鉴书(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时,应加法定代理人之国民身分证或户政事务所发给之印鉴书);外国继承人其居留证、护照或经当地国我驻外单位验证或由当地法院或政府机构出具证明或经当地国法定公证机关验证之身分证明文件。继承人委托他人办理者,受托人应为本国国民,且另须提示受托人国民身分证及委托书。继承人为大陆地区之人民应检具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之继承关系证明文件暨大陆当地公证机关出具之继承关系公证书或证明文件,该继承人如限于身分特殊或其他原因不能亲自来台办理,应出具经合法认定委托书,委托台湾地区第三人代为办理

4.继承人有数人时,其应继分依民法继承编应继分规定分配者,填具全部继承人受益权单位分配同意书;由法院裁判者,检附法院裁判书

5.遗产及赠与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核发之遗产税完税证明书或免税证明书

四、赠与过户:

填盖过户申请书,加盖赠与人及受赠人印鉴或签名于受益凭证背面,并检附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核发之赠与税完税或免税证明书

前项受益人以帐簿划拨方式办理受益凭证转让,经理公司应依有价证券集中保管帐簿划拨作业办法及证券集中保管事业之相关规定办理。

第16条 原送存集中保管之上市受益凭证领回时,自行办理过户者,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填具过户申请书

二、加盖领回日戳(原送证券金融事业保管,由证券金融事业加盖;送证券集中保管事业保管,由该事业之参加人加盖)之受益凭证过户申请书及原买进报告书或其它证明文件,经核对相符后过户。

第17条 办理过户之受益人,若属未成年或禁治产人者,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在过户登记申请书及受益凭证背面加盖登记于经理公司之留存印鉴或签名

未成年受益人已达成年,或禁治产受益人恢复行为能力时,应由该受益人检附国民身分证影本或撤销禁治产宣告判决确定之证明文件影本,向经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办受益凭证机构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第18条 依信托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之受益凭证信托,自行办理过户者,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委托人及受托人应填具过户申请书及于受益凭证背面签名或盖章;受托人自证券集中保管事业领回受益凭证者,应检附自该事业领回之证明文件,并由受托人于过户申请书及受益凭证背面受让人栏签名或盖章。委托人及受托人并应填留印鉴卡于经理公司

二、检附信托契约或遗嘱,以及税务机关有关证明文件,经经理公司核对相符后,登录于受益人名簿及加注日期

三、受托人变更者,并应检附变更事由相关文件办理名义变更

四、信托契约明定信托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份之受益人为委托人,于信托关系存续中,变更为非委托人时,应检附税务机关有关证明文件

五、信托关系消灭时,信托财产依法归属委托人者,应检附足资证明信托关系消灭之文件,经经理公司核对相符后,办理涂销信托登记;信托财产归属非委托人者,并应加附税务机关有关证明文件,经经理公司核对相符后,办理涂销信托登记

六、以证券集中保管事业保管之受益凭证为信托标的者,其信托之表示及记载事项,应依有价证券集中保管帐簿划拨作业办法规定办理。

第19条 受益人通讯地址,以受益人印鉴卡之记载为准。但由证券集中保管事业集中办理过户之受益人,其尚未填留印鉴卡者,以证券集中保管事业通知之地址为准;如已填留资料者,其留存地址与证券集中保管事业通知地址不符时,以受益人办理异动之最新地址为准

前项受益人印鉴卡之通讯地址或户籍所在地有变更时,应由受益人以书面或其它约定方式通知经理公司

第20条 受益凭证设定质权,由出质人及质权人填具「质权设定通知书」并于受益凭证背书后送交经理公司办理登记,经登记后始得对抗经理公司,经理公司并免出具质权设定证明书。其质权消灭时,应向经理公司为消灭质权之登记

以证券集中保管事业保管之受益凭证为设质之标的者,依该事业相关规定向受益凭证余额所登载之机构申请办理,并由该事业将出质人、质权人之姓名、设质受益权单位数及收益分配约定事项通知经理公司办理登记

质权存续期间,有关基金分配收益之领取,应于质权设定书中约定由出质人或质权人领取。受益凭证停止过户期间,经理公司仍应受理质权设定之登记。

第21条 受益凭证遗失申请补发,应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受益人或合法持有人向治安机关报案或报备,填具受益凭证挂失申请书,送交经理公司查核登记;尚未办妥过户者,另增附过户申请书留存联或出让人之证明文件

二、申请人应于五日内依民事诉讼法声请法院公示催告并以声请状副本及法院收文收据影本送交经理公司,逾期未办理者,经理公司得注销其挂失之申请

三、公示催告经法院裁定后,申请人应将登载公示催告裁定之新闻纸一份送交经理公司,俟公示催告期满后,凭法院之除权判决书向经理公司申请补发新受益凭证

四、申请人撤销其挂失时,应填具受益凭证撤销挂失申请书,送交经理公司查核登记;已依民事诉讼法声请法院公示催告或撤回除权判决者,应检附向法院声请撤销公示催告或撤回除权判决之声请状副本及法院收文收据影本

经理公司于受理前项第一款之申请,其遗失受益凭证已转记于证券集中保管事业开立之专户时,申请人并应检附该受益凭证已由证券集中保管事业领回之证明文件

受益凭证如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经理公司应于受理第一项之挂失、补发及其撤销时,实时以网际网络传输方式通知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集中保管事业,并由证券交易所转知各证券商。受益凭证在公示催告程序中者,其收益分配等从属权利,经理公司应俟接获法院除权判决书后,再行发给。

第22条 受益凭证转让登记之申请,于受益人会议开会前一个月内或收益分配基准日前五日停止办理。

第23条 经理公司应将发放收益之日期通知受益人,并应依信托契约规定方式公告。

第24条 受益人请求分割受益凭证,或请求买回部分受益凭证,或撤销买回之请求,或因受益凭证部分毁损而仍可辨认其主要部分(包括受益人姓名或名称、受益权单位数、受益凭证编号、转受让栏等)或因其它原因而需换发受益凭证者,应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受益凭证

经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办受益凭证机构于收齐有关证件后,应在名簿上登记,于七个营业日内换发新受益凭证

申请证券集中保管事业所保管受益凭证之合并换发,经理公司应依证券集中保管事业办理消除前手及过户之规定办理。

第25条 受益人申请买回受益凭证时,应携带受益凭证,填妥买回申请书并加具已登记于经理公司之留存印鉴或签名。受益人得以挂号邮寄或其它约定之方式向经理公司申请买回,或亲赴经理公司或指定之代办受益凭证机构申请买回

受益人于申请买回后依各基金信托契约约定办理撤销该买回之申请者,应填妥撤销买回申请书并加具留存印鉴或签名之及缴回买回申请书受益人留存联,向经理公司或原申请买回之机构办理撤销买回之手续。受益人不得对该撤销买回之行为,再予撤销。经理公司应于撤销买回申请文件到达日起七个营业日内完成受益凭证之换发。

第26条 本规则所定事项,受益人得委托代理人,但应提出下列文件,经经理公司或代办受益凭证机构核对无误后办理:

一、盖有留存印鉴或户政事务所登记印鉴(附印鉴证明书)及足以表明代理行为、代理权限、代理范围之委托书

二、应检附受益人之身分证明文件

三、代理人之身分证明文件及印章。

第27条 本规则所规定之事项,如需受益人提出受益凭证或其它文件时,皆应提示正本。

第28条 本规则经本公会理事会通过并报请主管机关核定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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