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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发(1990)8号文件精神开展建设用地审批情况清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6-01 生效日期: 1990-06-01
发布部门: 国家土地管理局
发布文号: [1990]国土[监]字第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最近,国务院以国发(1990)8号文批转了我局《关于部分地方政府越权批地情况的报告》。根据国务院的通知要求,今年上半年要在全国范围内对《土地管理法》施行以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清理。为搞好这项工作,现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采取各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宣传《土地管理法》和国发(1990)8号文件精神,尤其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宣传工作,以增强各级政府和政府领导人的法制观念,树立依法施政的意识,防止越权批地问题继续发生。

  二、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发(1990)8号文件精神,尽快组织力量,积极开展清理工作。首先进行自我清理,再自上而下地逐级组织检查验收。

  三、对清查出来的越权批地问题,各地都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凡是越权批地的文件一律无效。对越权批地的单位主管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依照《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89)第1号)的规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书面建议并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提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处理。

  四、各地要妥善处理越权批准占地的建设项目的用地问题。已经竣工的项目和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压缩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的通知》(国发(1988)64号)精神并已明确续建的项目,其用地要按照规定的土地审批程序和权限重新报批;其他越权批准占地的在建项目,一律暂停建设,由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的土地审批程序和权限逐级报批。确定停建的项目,其土地仍为集体所有的,退回原集体耕种;凡国家已经征用的土地,可退乡、村耕种的,可作为国有土地办理承种手续,暂由农民耕种,待国家建设需要时及时收回;已经无法耕种的土地,应收归地方政府管理,按调整投资结构的要求,调给需要进行建设的单位使用。

  五、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敢于坚持原则,依法处理越权批地问题,不得隐瞒、袒护违法行为。要选择一批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越权批地案件,进行公开处理,同时表彰依法行使土地审批权的好典型。

  六、各地要将本地区越权批地的各种原始批件、资料以及在调查处理越权批地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按照土地审批权限,逐级报送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凡超越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审批权限的案件,其批件、资料和办案文书一律报送我局备案。

  七、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按要求认真填写“越权批地情况报表”,并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建设用地审批情况清理工作的报告》一并报送我局。

  八、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把清理建设用地审批情况的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把本地区的清理部署于3月底前报我局。我局届时将根据情况派员参加各地的清理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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