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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1-11 生效日期: 1991-01-11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科学的教育评估是进行教育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是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的有效措施,是实现教育管理科学化的重要手段。自1985年以来,全国已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8个部委在所属的中等专业学校(不含中等师范学校,下同)中开展了教育评估工作,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中专教育评估工作奠定了基础。
  为了普遍加强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宏观管理,检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有关法规和文件在中等专业学校的贯彻落实情况,促进中专学校进一步深化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使中专教育事业更加健康地发展,兹决定从1991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进行教育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教育评估应始终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要把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作为评价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基本标准。
  评估的目的:
  (一)通过评估,使学校全面地对照有关标准检查各项工作,总结经验,肯定成绩,找出不足,明确努力方向。采取切实措施,深化教育改革,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
  (二)通过评估,使学校主管部门深入了解学校的办学条件、教学、管理等方面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对学校的领导,支持学校的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
  (三)通过评估,使教育行政部门全面了解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对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有关文件和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及存在的不足,以加强和改善宏观管理工作。

  二、评估的形式
  普通中等专业教育评估主要分合格评估(鉴定),办学水平评估和选优评估三种基本形式。合格评估是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新建中等专业学校的一种鉴定性评估,一般应在批准招生5年后进行。办学水平评估是对已经鉴定合格的学校进行的经常性评估,它包括整个学校办学水平的综合评估和学校中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教育质量及其他教育工作的单项评估。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教育质量及其他教育工作的单项评估可根据需要由教育行政部门有计划地安排进行。学校办学水平的综合评估今后要逐渐形成制度,定期进行。选优评估是在办学水平评估的基础上遴选优秀,促进办学水平进一步提高。选优评估一般在国家和省(部)两级进行。

  三、评估的内容与依据
  (一)合格评估(鉴定)的主要内容是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和基本教育质量。其合格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按照《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人员编制标准(试行)》和《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等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制订。
  (二)思想政治教育及其他教育工作单项评估标准以中共中央、国家教委及省(部)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为依据。专业教育质量评估以学校主管业务部委和国家教委委托有关业务部委制定的专业教育质量评估标准为依据。
  (三)办学水平综合评估内容是: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学校建设状况,教学管理、行政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和效益。

  四、评估的组织领导
  中专教育评估工作在国家教委统一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教委负责全国中专教育评估原则的制订和宏观指导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行政部门成立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教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中专教育评估的评估方案(含评估标准、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检查指导评估工作,交流推广评估工作的经验。
  新建学校的合格评估(鉴定)由批准建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委负责;综合办学水平评估工作以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组织实施,部委教育行政部门配合;专业教育质量评估以有关部委为主组织实施,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配合。思想政治教育和其他教育工作单项评估由地方和部委教育行政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五、评估程序
  中专教育评估的一般程序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计划。首先由学校自评,写出自评报告;评估领导小组委派专家评估组到现场进行复评,写出复评报告;评估领导小组复核复评报告,提出正式评估结论和建议,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委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公布评估结论,并上报国家教委备案。

  六、评估结论
  (一)学校合格评估结论分为:合格,暂缓通过和不合格三种。鉴定合格的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省、部级)发给合格证书。暂缓通过的学校要限期改善和提高,在限期期满后,需重新接受鉴定。不合格的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委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顿,停止招生或停办。
  (二)办学水平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和一般三种。对于办学指导思想端正,成绩突出的优良学校应予以表彰鼓励,并可根据有关规定确定为全国重点学校或省(部)级重点学校。

  七、评估工作的部署
  全国中专教育评估工作,从1991年开始预计用二至三年时间完成。评估工作应从下到上,有领导、有计划地分步进行。首先,普遍对中等专业学校进行合格评估,完成合格学校的鉴定工作,然后对合格中专学校开展一次全面的综合性的办学水平评估工作,在办学水平评估工作的基础上,选拔先进,分别认定全国重点中专学校和省(部)级重点中专学校。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教育评估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有关部委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先行试点,逐步铺开。在评估工作中要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地给予指导,并将工作实施计划、进展情况和经验及时报告我委职业技术教育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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