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安市价字[2003]12号
市房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房屋拆迁有关费用执行标准的请示》收悉,为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安顺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对你局在西秀区、开发区、黄果树景区房屋拆迁中对拆迁户的补助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搬迁补助费:
(一)住宅房屋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4元。
(二)非住宅房屋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6元。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元/每平方米·月
一类地段 二类地段 三类以下地段 黄果树景区
沿次.支 其它 沿主.次 其它 沿主.次 其它 干道 其它
干道一层 干道一层 干道一层 一层
三、附属设施补助费:
(一)独立水表(生产经营性)500元/户
(二)独立电表(一户一表)50元/户
(三)有线电视90元/户
(四)电话50元/户
四、非住宅停产停业补助费:
按被拆迁经营单位(户)用工人数(具有合法用工手续),结合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一次发给6个月补助费。
即:用工人数×234元/人·月×6个月=补助费
五、补助部门应示牌补助,自觉接受社会和物价部门的监督。
六、以上批复从二00三年三月十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