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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物价局关于安顺市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27 生效日期: 2003-03-10
发布部门: 贵州省安顺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安市价字[2003]12号

  市房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房屋拆迁有关费用执行标准的请示》收悉,为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安顺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对你局在西秀区、开发区、黄果树景区房屋拆迁中对拆迁户的补助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搬迁补助费:
  (一)住宅房屋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4元。
  (二)非住宅房屋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6元。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元/每平方米·月
  一类地段  二类地段  三类以下地段  黄果树景区
  沿次.支  其它  沿主.次  其它  沿主.次  其它  干道  其它
  干道一层  干道一层  干道一层  一层

  三、附属设施补助费:
  (一)独立水表(生产经营性)500元/户
  (二)独立电表(一户一表)50元/户
  (三)有线电视90元/户
  (四)电话50元/户

  四、非住宅停产停业补助费:
  按被拆迁经营单位(户)用工人数(具有合法用工手续),结合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一次发给6个月补助费。
  即:用工人数×234元/人·月×6个月=补助费

  五、补助部门应示牌补助,自觉接受社会和物价部门的监督。

  六、以上批复从二00三年三月十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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