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内营字第0930087585号
一、禁止贩卖,陈列依国家公园法及有关法令规定所禁止捕猎之动植物及其标本。
二、禁止采取、贩卖、陈列石笋钟乳石、古生物化石、贝壳沙、珊瑚礁石、及其它奇异岩石等标本与其加工制品。
三、禁止于国家公园游憩区内所指定之商店摊贩以外地区设立摊位或流动兜售、贩卖货物。
四、禁止于国家公园一般管制区以外地区或主要道路旁二十公尺内放牧牲畜。
五、禁止从事沙滩车、滑砂、陆上游艇之活动行为。
六、违规放置货柜、车体活动房屋、摊架等类似构造物。
七、禁止于本国家公园区内之大尖山、青蛙石、船帆石从事攀爬之行为。
八、禁止于本国家公园区内主要滨海游憩区及海岸、沙滩燃放爆竹烟火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