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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0-12-28 生效日期: 1990-12-28
发布部门: 地质矿产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局(厅),全国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水勘院):
   一九九○年十一月,在北京召开了地矿部系统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了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基本情况,交流了经验,讨论明确了今后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方向、任务和“八五”期间的目标。
   我部系统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起步于50年代中期,地质灾害监测工作则始于60年代。目前,我部系统的监测队伍已拥有3200余名职工,除西藏外,29个省(区、市)都建立了监测总站,并在136个中等以上城市建立了监测站,已设立国家级监测点900余个,地下水监测点18000余个,建立了17个地下水均衡试验场,另有7个正在建设中。全国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已基本建立,地下水监测网络已初步形成,并获取了大量的监测数据,积累了大量地下水动态、地下水均衡、地下水环境和地质灾害等方面的资料,为地下水资源评价、保护、合理开发和科学管理,为地质灾害的研究治理提供了基础资料和决策依据。我部广大监测工作人员付出了辛勤劳动,作出了很大的成绩。但目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还不少,各省(区、市)地矿局(厅)、各有关部门应充分重视,切实抓好地质环境监测工作。
  一、凡是尚未单独建立省级总站的省(区、市)地矿局(厅),原则上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独立建站。各省(区、市)监测总站统一名称为“××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为加强环境地质和监测工作的研究,并积极参与地质环境的评价工作,可以同时挂“××省地质矿产局(厅)环境地质研究所”的牌子。

  二、根据部环境司和直管局的部署和要求,全国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对各省(区、市)监测总站的监测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安排,进行业务指导与业务管理。各省(区、市)监测总站和本省(区、市)监测站的隶属关系不求一律,可根据具体情况办理。省(区、市)监测总站必须对各监测站加强业务管理和指导。

  三、地下水监测网点需要健全完善,进行修网补站,清理淤孔,增打新孔,完善数据信息系统等工作,并列入年度计划和“八五”计划,由部统一下达,各单位要认真组织落实,切实保证计划完成。

  四、各省(区、市)要从实际出发,加强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
   地质环境监测工作是部履行政府职能的基础性工作,各省(区、市)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把本省(区、市)的地质环境工作抓好,努力为城乡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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