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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18 生效日期: 2006-04-18
发布部门: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泉政文[2006]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闽政(200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1.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有步骤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2.目标任务: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下岗失业问题;扎实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加强与外地的劳务合作,基本形成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加强失业调控,每年新增就业岗位15万个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2%以内;加强职业教育培训,每年培训各类劳动者25万人次以上,职业技能鉴定2万人以上;努力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断完善促进就业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3.立足于经济发展,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围绕海峡西岸经济区现代化工贸港口城市建设,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鼓励发展非公有制企业、第三产业和社区服务业,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促进居民充分就业,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规范灵活就业形式,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促进多种就业形式。充分发挥我市外向型经济发达的优势,依法有序开展境外就业和劳务输出。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
  4.《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以下人员: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5)县(市、区)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上述国有、集体企业包括已进行改制,但改制时并未付给职工安置补偿费的合资、合作企业。

  5.税费减免政策。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
  (2)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3)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同级劳动保障、经贸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同级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6.财政投入政策。
  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职业技能鉴定补助、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劳务派遣扶持等。要合理安排劳动力市场建设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并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劳动就业任务重的乡镇(街道)要争取设立劳动力市场。

  7.就业援助政策。
  要把就业困难对象,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对用人单位每招用一名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该单位每月100元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经费从再就业资金列支。
  要积极帮助待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尽快就业,对毕业半年以上经推荐未能就业又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

  8.小额贷款扶持政策。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当地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经费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具体办法由市人民银行牵头会同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报市政府确定,并报省相关单位备案。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当地财政给予50%的贴息,经费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2)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9.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1)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2)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的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计算。就业困难对象中的“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按工作期限相应延长(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当地财政解决)。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3)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并自行到社保代缴窗口接续养老、医疗保险关系的人员,给予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个人实际缴费额的50%,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由下岗失业人员原工作单位隶属关系的同级财政负担,经费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对已享受养老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10.公共就业服务政策。
  (1)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的就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管理和服务纳入当地公共就业管理和服务的范围,实行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和就业信息服务,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解决,经费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要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相应补贴。
  认真组织实施劳务派遣许可制度,积极探索劳务派遣社会化、市场化路子。在发展中规范劳务派遣,加大劳务派遣对口培训力度。
  (2)各级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积极牵头,组织联系企事业单位建立见习基地或提供见习岗位,为毕业后6个月以上仍未就业,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见习期一般为6一12个月。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市、县(区)政府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人事、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劳动保障部门有关服务机构要为见习者分别提供免费的档案寄存和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3)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并向街道(乡镇)、社区延伸。要围绕促进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求,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要充分利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网络,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各类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
  (4)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优化就业环境,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保障、人事、公安、工商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要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保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各级财政部门应对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必需的经费支出予以保证。
  (5)建立健全就业服务机构,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列入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其人员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工作经费与业绩挂钩,保证就业再就业工作顺利开展。

  11.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
  (1)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方针,将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列入各级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内容,全面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等方面的不合理限制,加强对农民进城就业的引导和服务,不断完善城乡一体劳动力市场体系。
  (2)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要根据进城务工劳动者的特点,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短期技能培训、“订单式”培训为重点,开展针对性、实用性、有效性强的培训项目,提升进城务工劳动者的就业能力。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示范基地。要切实按照《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若干意见》(泉委(2003)71号)的规定,兑现对培训、介绍和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的补贴和奖励。
  (3)有关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和就业服务,由各地统筹安排,所需资金与征地费用统筹解决。

  12.职业技能培训政策。
  (1)整合社会力量办培训。要充分利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大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组织实施“222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努力形成“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职业培训格局。
  (2)实施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补贴标准及申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商财政局确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可申请减免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所需资金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补。各级政府要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3)积极推行创业培训,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

  13.街道(乡镇)、社区平台政策。
  继续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队伍建设,要聘用专门的工作人员,强化业务培训,落实工作经费,提高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做好劳动关系调整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面的基础作用。要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强基础管理,形成统一的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体系。

  14.失业调控政策。
  (1)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须按有关规定报批。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要深入宣传政策,做好过细的思想工作,加强对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2)规范国有企业裁员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对于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20%或100人以上的,要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3)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

  15.社会保障政策。
  (1)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要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既要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也要有利于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2)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的功能。按照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制定的办法,认真组织实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工作。
  (3)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继续完善“五险合一、地税代征”社会保险费征缴新体制,让更多的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障。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将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参加社会保险范围,同时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

  16.鼓励引进外地劳动力政策。
  要认真贯彻落实《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奖励组织输入外地劳务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05)67号)规定,兑现落实奖励成批输入劳动力政策措施,加强与外地的劳务合作,健全引进劳动力的长效机制,为加快我市发展提供劳动力保障。

  17.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做好辖区内中央、省、市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将这些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对中央、省、市属企业中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再就业政策。

  18.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三、加强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19.调整充实各级“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20.各级各部门要继续实施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继续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作为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21.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劳动力调查,准确掌握全市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各级统计部门要积极做好就业人员的统计工作,组织开展劳动力抽样调查,为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和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22.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协助政府制定政策,团结各方积极参与,帮助群众创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

  23.加强宣传工作。各级劳动保障和相关部门要开设经常性的咨询服务电话,解释答复有关就业再就业政策问题。各新闻单位要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把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要依托企业、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组织和单位,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舆论宣传,引导广大下岗失业人员在政策扶持和社会帮助下,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再就业。

  24.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执行,有关审批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政策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闽政(2006)5号)和本意见的具体办法。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配套文件,确保国务院和省、市就业再就业政策落到实处。在不涉及税收政策、不影响中央非税收入的前提下,还可制定有利于本地扩大城乡统筹就业的其他政策。

泉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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