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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住宅建设及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17 生效日期: 2006-04-17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海政[2006]24号
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场),各有关单位:
  《海沧区农村住宅建设及搬迁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5年12月31日印发,2006年1月1日起试行。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区农村住房建设及安置工作的有效开展,进一步明确农村村民申请安置房、私人建房、廉租房的条件和办理流程以及办理过程中涉及的各单位、各部门职责,便于实际操作执行,经有关部门讨论及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将农村住宅建设及安置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七日
农村住宅建设及安置实施方案
  《海沧区农村住宅建设及搬迁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根据我区实际,对农村住宅建设及安置采取分类指导和分步实施的模式,村民可根据不同情况申请政府安置房、廉租房、集体统建房或私人建房。现将申办条件及程序明确如下:   一、申请政府安置房的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政府安置房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房户或人均居住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可申请政府安置房:
  1、一对夫妇(含单亲家庭二人以上,包括二人)为主要成员组成的家庭;
  2、无直系亲属的单身;
  3、二个以上成员的家庭,其中至少一人已成年;
  4、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的危险等级属C级或D级的危房;
  计算人均居住面积时,无合法手续的部分应计算在内。
  5、2003年8月1日全市取消农业户口后迁入的原为城市户口的人口不得认定为安置人口。
  (二)申请政府安置房程序:
  1、领取并填写《农村村民申请私人建房、安置房或廉租房预审表》(以下简称《预审表》)
  申请人凭以下材料到区行政中心办事大厅窗口领取《预审表》:
  (1)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影印件;
  (2)村委会(居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研究情况证明;
  (3)村委会(居委会)张榜公布证明,并附张榜公布照片;
  (4)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申请人历史上无出卖、赠与、出租、出借过原有及其它属于自己的产权房屋证明。
  经工作人员审核材料符合要求后发放《预审表》一份并登记,在表格上加盖表格专用章。
  申请人按要求填写《预审表》,经有关部门预审后凭《预审表》到行政中心办事大厅窗口领取相应类型的申请表。
  2、村(居)委会审议
  村(居)民向村(居)委会提交如下资料:
  (1)《农村村民安置房申请表》一式五份;
  (2)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影印件,由核对人员在影印件上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确认;
  (3)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空闲宅基地或原住宅用地)并交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村(居)委会在《农村村民安置房申请表》中签署证明意见,意见内容应包括申请户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是否存在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情况、原有住宅用地或空闲宅基地处理及公示情况。在申请表上由村(居)委会主任签字并加盖村(居)委会公章。
  3、将有关材料提交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
  申请人或村(居)委会向办事大厅收件窗口提交如下资料:
  (1)经村(居)委会审核同意的《农村村民安置房申请表》一式五份;
  (2)经村(居)委会核对的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影印件;
  (3)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空闲宅基地或原住宅用地)并交由村(居)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窗口收件后,开具收件凭证一式二份,一份给申请人,一份留底。并将材料转交有关部门初审。审核顺序依次为:国土资源管理所→镇政府(街道办)→海沧国土房产分局→区建设局,每个部门审核时限为5个工作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国土资源管理所对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进行审核,海沧国土房产分局对是否符合“一户一宅”进行复核及申请人在本市是否有其它房源进行调查,对安置人口进行认定,区建设局对拟安置地点提出建议意见。各部门完成初审后,由区建设局组织公示无异议后,统一报区政府集中审批。
  4、区政府集中审批
  区政府定期(原则上每季度至少一次)召开农村住宅建设及安置领导小组会议集中审批。
  5、组织配售
  区政府审批后,由区建设局将审批结果予以登记,并根据登记情况和统建房房源情况定期(半年或一年)组织配售,并将配售结果予以公布。
  (三)安置人口的认定
  被安置人口认定按照《海沧区农村住宅建设及搬迁改造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同时需在本市无其它房源。
  (四)安置房配售标准
  每户家庭按人均50平方米享有安置房配售面积,所配售的安置房总面积按超过享有配售面积最小的原则控制,超过部分面积按商品房价格购买。
  村民拥有的旧房,经承诺无条件自行拆除,将原使用的旧宅基地交还村(居)委会重新安排使用,其有合法手续的建筑面积部分实行“拆一换一,不计差价”。
  拥有旧产权证的村民,国土房产部门在为其办理安置房产权证时,须同时撤销旧的土地或房屋权证。
  (五)安置房定价
  安置房的定价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并结合拆迁安置重置价制定,具体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建设局、海沧国土房产分局等有关部门核定后报区政府批准。
  二、申请私人建房的条件和程序
  (一) 申请私人建房的条件
  申请私人建房的必须是远期搬迁村村民,其它条件和安置房申请条件相同。
  (二) 申请私人建房的办理程序
  1、领取并填写《预审表》
  申请人凭以下材料到区行政中心办事大厅窗口领取《预审表》:
  (1)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影印件;
  (2)村委会(居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研究情况证明;
  (3)村委会(居委会)张榜公布证明,并附张榜公布照片;
  (4)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申请人历史上无出卖、赠与、出租、出借过原有及其它属于自己的产权房屋证明。
  经工作人员审核材料符合要求后发放《预审表》一份并登记,在表格上加盖表格专用章。
  申请人按要求填写《预审表》,经有关部门预审后凭《预审表》到行政中心办事大厅窗口领取相应类型的申请表。
  2、村委会审议
  村民向村委会提交如下资料:
  (1)《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一式五份;
  (2)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影印件,并提供原件由村委会核对,由核对人员在影印件上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确认;
  (3)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空闲宅基地或原住宅用地)并交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村委会在《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中签署证明意见,意见内容应包括申请户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是否存在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情况、原有住宅用地或空闲宅基地处理及公示情况。
  3、将有关材料提交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
  申请人或村(居)委会向办事大厅收件窗口提交如下资料:
  (1)经村(居)委会审核同意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一式五份;
  (2)经村(居)委会核对的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影印件;
  (3)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空闲宅基地或原住宅用地)并交由村(居)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窗口收件后,开具收件凭证一式二份,一份给申请人,一份留底。并将材料转交有关部门初审。审核顺序依次为:村建办→国土资源管理所→镇政府(街道办)→海沧国土房产分局→区建设局,每个部门审核内容和审核时限分别为:
  村建办审核内容应包括新的宅基地或利用旧宅基地翻建、扩建是否符合镇、村庄建设规划,是否属于文物或者风貌建筑保护单位。符合条件的按照宅基地面积标准核定用地位置和绘制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必须应采用1/1000以上大比例地形图做底图,明确角点坐标和四至),并在《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中签署上述内容的审核意见。审核时限5个工作日。
  国土所审核内容包括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是否符合镇级土地利用规划,是否已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是否处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及是否需要进行危险性评估,并在《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上签署上述内容的审核意见。属于旧宅翻建、扩建而不扩大占地的,国土资源管理所直接在《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中确认。审核时限5个工作日。
  国土所和村建办在工作中应加强沟通和协调,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涉及农用地转用的,须依法办理审批后方可上报。
  经镇国土所、村建办审核同意后,由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
  海沧国土房产分局对国土所审核的内容进行复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
  区建设局对上述内容进行复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
  各部门完成初审后,由区建设局组织公示无异议后,统一报区政府集中审批。
  4、区政府集中审批
  区政府定期(原则上每季度至少一次)召开农村住宅建设及安置领导小组会议集中审批。签署审批意见,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原因。
  5、海沧国土房产分局和区建设局分别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
  区人民政府予以批准的,镇政府(街道办)应报海沧国土房产分局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国土房产分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村建办凭《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有关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连同《建设用地批准书》发给申请户。经国土所和村建办一同到实地放样,确定用地四至和范围后,申请人方可动工兴建。
  6、跟踪检查
  申请人在建房过程中,国土所、村建办、土地建设监察部门、村委会等人员应当联合定期跟踪,如发现超用地或超建设规模的,应当立即制止,并限期改正。超过规定年限未投建的,注销《建设用地批准书》。
  7、检查验收和土地房产登记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竣工后,申请户应依法向国土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或变更登记和房屋产权登记,国土所应联合村建办对建成的村民住宅进行检查验收土地房产登记调查,对未能按照批准的面积、界址、用途等规划条件使用土地的要分别作出处理后方可办理土地房产登记。
  三、 申请廉租房的条件和程序
  (一)廉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户必须属最低收入家庭。
  (2)申请户的人均居住面积不足10平方米。
  (3)申请人年龄必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单人申请户年龄男满30周岁,女满28周岁。
  (4)2003年8月1日全市取消农业户口后迁入的原为城市户口而且已有住房者不属于申请对象。
  (二)廉租房申请程序
  1、申请人凭以下材料到区行政中心办事大厅窗口领取并填写《预审表》:
  (1)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影印件;
  (2)民政部门或街道办(镇政府)出具的最低收入家庭证明;
  (3)村委会(居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研究情况证明;
  (4)村委会(居委会)张榜公布证明,并附张榜公布照片;
  (5)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申请人历史上无出卖、赠与、出租、出借过原有及其它属于自己的产权房屋证明。
  经工作人员审核材料符合要求后发放《预审表》一份并登记,在表格上加盖表格专用章。
  申请人按要求填写《预审表》,经有关部门预审后凭《预审表》到行政中心办事大厅窗口领取相应类型的申请表。
  2、申请人填写《廉租住房申请表》后,到所在村委会(或居委会)签章,由村委会(或居委会)对申请人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进行核对并在影印件上签字盖章。
  3、申请人居住的原住房产权人签署意见。
  4、申请人向行政中心办事窗口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廉租住房申请表》;
  (2)民政部门或街道办(镇政府)出具的最低收入家庭证明;
  (3)经村委会(或居委会)核对签字盖章的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影印件;
  (4)住房租赁合同或产权证及住房相关证明;
  (5)其他有关材料。
  2、窗口收件后,开具收件凭证一式二份,一份给申请人,一份留底。
  3、区建设局接到申请材料后交有关部门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区建设局组织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区建设局根据登记情况和各申请户情况提出廉租住房分配方案,统一报区政府集中审批。
  4、区政府集中审批
  区政府定期(原则上每季度至少一次)召开农村住宅建设及安置领导小组会议集中审批。签署审批意见,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原因。
  5、发放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区建设局根据审批结果,对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并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予以公布。
  最低收入家庭享受廉租住房的人均居住面积为10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超出1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标准租金计租。
  (三)廉租住房分配形式
  廉租住房实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等分配形式,农村最低收入家庭无房户可通过向本村村民承租住房,由区政府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形式解决住房需求,待本村拆迁时按最新征地拆迁政策予以安置。
  (四)租金标准
  廉租住房租金和标准租金参照厦门市土地房产部门制定的最新标准执行。
  发放住房租金补贴按各类廉租住房租金平均值与标准住房租金平均值差价和享受廉租住房面积计算。
  (五)廉租住房来源
  廉租住房的来源如下:
  1、腾退的公有住房;
  2、政府出资兴建、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3、区属国有企业未售出的部分住房;
  4、社会捐赠的住房;
  5、其它渠道筹集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六)廉租住房资金来源
  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七)廉租住房管理
  1、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2、经审核同意申请人承租廉租住房的,申请人应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签订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每次不超过三年。
  3、廉租住房承租人的家庭收入超过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不再属最低收入家庭时,承租人应在当年内向廉租住房产权人如实报告。廉租住房产权人在接到报告并核实情况后,通知承租人在一个月内退还廉租住房。
  4、廉租住房承租人的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化时,承租人应在当年内向廉租住房产权人如实报告。廉租住房产权人在接到报告并核实情况后,对仍属于廉租住房承租对象的,可重新调配相应的廉租住房;对已不属于廉租住房承租对象的,通知承租人在一个月内退还廉租住房。承租人腾退廉租住房确有困难的,经廉租住房产权人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按标准租金续租,但最长租赁期限由廉租住房产权人根据情况确定。
  5、廉租住房承租人应于每年第四季度,持区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最低收入家庭证明,向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备案。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6、廉租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的,同居一处并同户籍的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在60日内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廉租住房产权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名手续。
  7、廉租住房产权人应当履行维修养护义务,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8、廉租住房产权人应当加强对廉租住房的产业管理,设立专门帐册、表卡,建立住房动态档案。
  9、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廉租住房,不得擅自加层、改建、扩建或改变住房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使用用途。
  10、廉租住房承租人不得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者空置。
  11、廉租住房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交付租金。
  12、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1)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四、公示
  1、公示时间:一律15天(包括双休日)。
  2、公示平台:海沧区政府网站和海沧区电视台(必要时在厦门日报)。
  3、举报投诉单位、电话
  (1)海沧区监察局:6051021
  (2)海沧区建设局:6051019
  (3)海沧国土房产分局:6586990
  (4)海沧规划分局:6589604
  4、举报受理时间:正常上班时间。
  本规定所指的公示为两次,第一次由村(居)委会张榜公布的不在网站、电视台公示,第二次批前公示按本条规定执行。
  五、区政府受理窗口、部门、时间和程序
  1、受理窗口:在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办事大厅。
  2、受理部门:区建设局、海沧国土房产分局、海沧规划分局、镇(街道办)。
  3、受理时间:每周三上午正常上班时间(公共假期除外)。
  4、受理程序:
  (1)申请人领取并填写《预审表》,经有关部门预审后发放相应类型的正式申请表;
  (2)申请人填写申请表交村(居)委会审议;
  (3)将有关材料提交有关部门审核;
  (4)经公示后由区政府集中审批。
附件:1、《农村村民申请私人建房、安置房或廉租房预审表》(略)
   2、《厦门市海沧区农村村民安置房申请表》(略)
   3、《厦门市海沧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略)
   4、《厦门市海沧区廉租住房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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