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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农村信用社政策性亏损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12-13 生效日期: 1990-12-13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0]270号
中国农业银行,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
  我国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改革以来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在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商品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信用社在经营上存在一些实际困难,出现较大面积亏损。为了尽快解决信用社的政策性亏损问题,经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商妥,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信用社信贷资金的管理改为按比例与规模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在贯彻“双紧”方针的前提下,对信用社贷款增长幅度适当加以放宽。信用社年末贷款余额可占到自有及视同自有资金加各项存款金额的65%,年中可控制在75%以内。国务院确定的贫困县的信用社可适当高于上述比例,即在交足准备金、自行留足备付金(含库存现金)后,其余资金由信用社按政策自主运用。
  二、对贫困地区信用社安排一部分低息贷款。人民银行拟从一九九一年开始连续三年,在国家信贷计划中每年安排3—5亿元的低息贷款,由人民银行县支行按年利率2.88%发放,限期收回,支持贫困地区信用社扩大农业贷款业务。
  三、开办特种存款。为了筹集宏观调控资金,同时帮助信用社解决亏损,决定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再次开办50亿元的特种存款(不含现已存入的特种存款),利率定为11.7%。在吸收特种存款时,应优先安排贫困地区的信用社。
  四、降低部分信用社存款准备金比率。为落实中共中央中发[1987]5号文件关于“农村信用社交存准备金比率应与专业银行一致”的规定,今明两年信用社交存准备金比率由目前平均17%左右,降到13%。国务院确定的贫困县的信用社和各项存款余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信用社,其存款准备金比率从明年起在13%的基础上再降低3个百分点,对上述地区的信用社不再硬性规定上存业务备付金的比例。
  五、适当调整信用社一般转存款利率。信用社在农业银行的一般转存款,在农业银行不能保证信用社使用时,其利率按保本的原则确定,今年数量不超过40亿元,由农业银行总行安排,各地人民银行负责落实。
  六、降低农业银行支持信用社贷款利率。农业银行支持贫困地区信用社的支农贷款,其利率由目前的8.64%降低到7.92%,降低利率的贷款规模今年控制在45亿元内。有条件的地区,对困难社的贷款利率在此基础上还可适当降低。
  七、税务局重申对贫困县信用社和确有困难的信用社实行减免税政策。(1)对国务院确定的贫困县继续实行免征所得税两年的规定。(2)对一些确有困难的信用社,允许按财政隶属关系办理营业税减免手续。
  八、信用社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信贷资金和财务管理,努力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各地信用社要搞好县联社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县联社可设立营业部,办理存贷业务,增加收入,减轻基层社负担。要通过调动广大信用社干部的积极主动性,尽快实现扭亏增盈,更好地为支援农业生产和发展农村商品经济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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