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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评审国家级福利院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5-03 生效日期: 1994-05-03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经研究,决定于今年六月份开展国家级福利院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一至两个国家二级福利院候选单位,报部评审。推荐的截止时间为六月二十日。

  二、评审前,要组织福利院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国家级福利院评审工作的有关文件,全面领会其精神和内容。充分做好评审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在评审工作中,各地要争取当地领导的重视,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对上报的候选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级福利院评定标准、实施细则和评审办法进行评审,坚持标准,不搞地区平衡,不搞照顾。

  四、各地要把这次评审国家级福利院的过程,作为检查指导福利事业单位深化改革,完善体制,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过程,通过评审,达到总结经验,纠正问题,促进发展的目的。

  五、接此通知后,各地要组织力量抓紧工作,并在六月二十日前将国家二级 福利院评审申报表和有关评审材料,寄我部社会福利司福利事业处。
  
附: 国家二级福利院评定标准实施细则
  申报资格
  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根据民政部颁布的“国家级福利院评定标准”已开展评审工作。在评审中被评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福利院。
  二、具有一定规模,编制床位数必须在100张以上。
  三、精神文明成果显著,被评为地市级以上的精神文明单位。
  四、院容、院貌整洁,绿化好,被评为地市级以上绿化先进单位。
  五、精神病人福利院符合卫生部门颁布的二级以上等级医院标准。
  六、二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行政管理
  七、领导班子精干,事业心强,廉洁奉公,团结合作,求实创新,政绩突出。职工对领导班子工作满意率为90%以上。
  八、领导班子结构合理。大专文化程度的占2/3以上,有卫生技术职称的人员在1名以上。
  九、行政管理人员配备合理,不超过全院职工总数的10%。
  十、工作人员与收、休养人员比例合理。工作人员与正常老人的比例为1∶4;与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比例为1∶1.5;与健全儿童的比例为1∶6;与婴儿、残疾儿童的比例为1∶、.5;与精神病人的比例为1∶2.5。
  十一、思想教育经常化。工作人员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语言规范,仪表端庄,举止得体,服务周到。实行全员挂牌上岗服务制度。
  十二、有经主管部门批准正在实施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三、行政管理、医疗、护理、康复、财务、后勤、政治思想工作等体系健全,有完整的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及考核方法。
  十四、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有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收养人员或家属对院内工作满意率为90%以上。
  医疗、护理、康复、科研
  十五、有一支适应工作需要的医疗技术队伍。医护人员结构合理,卫技人员和有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合格证的护理人员(儿童福利院包括有职称的特教教师)占全院职工的65%以上。其中有高级职称的卫技人员至少1名。有专(兼)职营养师(士)。精神病人福利院有职称的卫技人员占全院职工的60%以上。
  十六、院建立每周一次行政查房制度,病区实行三级医疗查房制度,落实率高于90%。
  十七、每年为收养人员进行体格检查。甲级传染病发生率为零,乙级传染病发生率小于2%,丙级传染病发生率小于3%。二年内无医疗责任事故。
  十八、建立完善的病案管理制度。病区甲级病历书写合格率高于80%,杜绝丙级病历。
  十九、配备与业务相应的医疗设备。有心电图仪、脑电图仪(或脑血流图仪)、B超仪、200毫安以上X光机等仪器。能开展常规化验,生化检查,透视,摄片,造影等项业务。医疗设备完好率90%以上。
  二十、抢救组织健全,制度规范。配备与业务相应的急救室,急救设备完善,性能良好,药品齐全。
  二十一、严格药政管理制度,各类药品有专人保管,有药品进出库制度,禁止使用霉变、过期、失效、淘汰药品。
  二十二、严格实施护理规程。护理技术操作、基础护理、特护、一级护理、五种护理表格书写和护理记录合格率均在90%以上。
  二十三、病人Ⅱ°褥疮发生率为零,Ⅰ°褥疮发生率低于5‰(入院前发生、严重低蛋白血症、全身高度浮肿、癌症晚期恶液质等不可避免发生者例外)。婴儿入院后20天内消除尿布疹,护理事故为零。
  二十四、有多项功能康复室,使用总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康复、体疗器械不少于20种。每个休养区活动室不小于40平方米,配有电视机及音响设备,有室外园林化活动场地。精神病人福利院工疗项目在四个以上,儿童福利院有开放的室外(内)娱乐场所,大型器械不少于15件。
  二十五、积极有效地开展康复活动。康复参与率为90%以上。康复有效率85%以上。儿童福利院进行矫治手术的残疾儿童,应占可进行矫治手术残疾儿童的90%以上。
  二十六、能承担本地区三无对象的收养、收治和康复任务。利用现有条件、医疗设备兴办新型的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向社会开放。
  二十七、开展社区康复工作。有较为固定的专业队伍和年度工作计划。
  对社会上的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开展不同类型的康复活动,参与康复人数不低于同期收养人员数的10%。
  二十八、有负责教学、科研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开展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系统内的医疗、护理、康复人员进修、培训工作。
  二十九、应用和推广国内外的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的医疗、护理、康复新技术和新疗法,在全国民政系统同行业中居先进水平。
  三十、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有合作科研项目。评审前二年内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刊物和学术交流会发表论文不低于10篇。
  后勤保障
  三十一、收养人员居室卫生整洁,室内外干净、舒适,生活用具配套规范,有取暧、降温设备,空气新鲜,无异味。单床使用面积福利院不低于5平方米;精神病人福利院不低于4平方米;儿童福利院不低于2平方米。
  三十二、使用方便、防滑、通气、卫生条件良好的浴室、卫生间。
  三十三、收养人员衣着整洁,适时得体。
  三十四、食堂卫生整洁。食堂、餐厅使用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排油烟装备齐全,有食品冷藏、保温设备,有专用保温食品车。严格执行卫生部门颁布的“五四”制度,有当地防疫部门发给的卫生合格证书。
  三十五、炊事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身体检查,持健康合格证上岗。
  三十六、有伙食管理委员会。收养人员食堂与职工食堂分灶开伙,单独记帐、核算,帐目清楚,定期公布,盈亏率小于5%。
  三十七、收养人员主副食品种多样化,符合收养人员营养需要,尊重
  三十八、有年度收养人员营养情况报告,三度营养不良为零,二度营养不良低于5%。
  三十九、各种财务制度健全。预算内资金与预算外资金严格分开。各种开支项目清楚,凭证、帐簿符合财务规定,有助理会计师职称以上专业
  四十、床位利用率在95%以上。
  四十一、事业费开支合理。国家拨给的事业重点用在收养、休养人员身上,比例达到70%。
  四十二、创收能力强。按职工总数计算,每人每年平均创收为3000元。
  附 则
  四十三、本细则解释权在民政部。
  四十四、民政系统其他新型的福利事业单位评审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四十五、评审有关数据参加康复活动的实有人数有康复价值人数康复有效人数参加康复人数年初在院人数+年未在院人数2×编制床位数

附:国家级福利院评审办法
  为加强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宏观管理,提高全国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民政部颁布的《国家级福利院评定标准》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一、等级
  根据现有各类福利院的任务、功能、效益、设施条件、医疗护理质量和科学管理的综合水平,国家级福利院分为一、二两个级别,其标准由民政部负责制定。
  二、评审程序
  (1)自评申报。各申报单位根据标准先行自评,认为符合条件后填写由民政部统一制定“国家级福利院评审申请表”一式三份,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根据标准对申请单位初审合格后,报部国家级福利院评审委员会。
  (2)考核。评审时根据等级标准,结合申报材料,进行实地考核,最后运用资格审定和评分相结合的办法对申报单位作出综合评价。
  (3)评审结论。评审委员会对被评审的单位作出等级结论,报民政部审核批准。经批准为国家级的福利院,由批准机关发给全国统一格式的证书并授与铜制匾牌,给与适当的物质鼓励。
  (4)申请复审。申报单位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评审结论一个月后,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要求复审者,必须提出充分理由和依据,经评审委员会决定是否复审,复审只限一次。
  三、评审费。申请评审(包括复审)的单位,应缴纳评审费。评审费只能用于开展福利院评审活动的正常支出。
  四、评审周期。每一评审周期为二年。
  五、核查。被评为国家级的福利院,部评审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及该院的主管民政局可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在称号期内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可向审批机关提出撤销等级称号。
  少数边远省份及贫困地区,可以暂不参加全国统一评审,但要制定地区性标准和办法,努力创造条件达到规定的标准。
  
附:国家级福利院评审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级福利院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对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申报国家级福利院的评审工作。

    第二条   评委会的宗旨是加速全国各地福利事业单位深化改革的步伐,提高科学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弘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领导关系

    第三条   评委会是在民政部的直接领导下,按照《国家级福利院评审标准》和有关文件规定,独立开展评审工作的非常设机构。

    第四条   评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二名,委员若干名。

    第五条   评委会下设专家评审小组,由具有社会福利事业丰富经验的行政管理、医疗康复护理、财务、总务等方面的人员组成。评审委员由民政部审批聘请,发给聘书后方能行使其职权。评审委员任期二年。

    第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设在民政部社会福利司,办公室主任由秘书长兼任。
第三章 评委会工作任务

    第七条   按照《国家级福利院评定标准》制订出相应的评定细则,并负责评审工作。

    关联法规    

    第八条   对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申报国家级福利院的材料,按标准进行申报资格认定,并采取评分办法进行综合评价,写出评审报告,报请民政部审查批准。

    第九条   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听取意见,认真研究并进行答复。
第四章 评委会委员条件和职责

    第十条   评委会委员条件:
  1.作风正派、清廉公道,不徇私情,身体健康。
  2.具有丰富的社会福利事业工作经验和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
  3.能亲自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评委会委员职责
  1.对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申报的国家级福利院的材料进行认真研究,科学分析,提出合理的论证。
  2.在评审工作中,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出公正的结论。
  3.按时参加定期例会。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评审经费来源
  1.由申报单位按规定支付评审费。
  2.民政部补贴。
  3.自愿赞助。

    第十三条   经费采取集中管理,专款专用,经费的使用,必须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审计。

    第十四条   评委会委员享有一定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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