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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优惠贷款利率补贴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4-18 生效日期: 1990-04-18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0]117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各专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根据银发[1990]65号文《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现就部分优惠贷款利率补贴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发放的粮油棉花收购贷款,库存贷款及直接从事粮油加工企业的贷款,要设立专户,其年利率9%与10.08%的利差,由人民银行给予补贴。对以粮油为原料的商办工业和粮油议价贸易公司以及棉花加工企业的贷款,不给予补贴,按年利率10.08%执行。对粮食贷款实行补贴以后,对粮食收购贷款不搞动浮利率,在粮食合理库存期内暂不加息、罚息。

  二、中国银行发放的外贸出口产品收购贷款设立专户,其年利率9%与10.08%的利差,由人民银行给予补贴。

  三、人民银行发放的黄金设备贷款利率仍执行原利率。一九八七年以前由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发放的黄金设备贷款不再划分利率档次,一律按年利率8.46%计收利息。原定期限内的贷款由人民银行按8.46%与10.08%的利差给予补贴。

  四、工商银行每年发放的四亿元技术开发贷款,月利率为8.4‰,在原定贷期限内,其中2.4‰由人民银行给予补贴。超过原定贷款期限,人民银行不再给予补贴。

  五、工商银行发放的银行系统印制企业基本建设贷款和储备贷款,仍按年利率5.4%执行,年利率5.4%与10.08%的利差,由人民银行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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