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证交字第0930009896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六日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证交字第0930009896号公告修正发布第2、6点条文;并自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台财证二字第0930109984号函准予备查2贰错帐及更正帐号申报作业:
证券经纪商因执行受托买卖发生错帐及更正帐号,须于成交日或次一营业日,依左列规定办理申报。
一、计算机传输申报:
(一)输入时间:证券经纪商应于成交当日下午三时起或次一营业日上午九时起,将错帐或更正帐号资料依本公司委托之台湾证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保公司)计算机输入画面所列事项逐一输入集保公司计算机,至迟不得逾下午五时。
(二)事故处理:因偶发事故致计算机传输线路无法传输时,证券经纪商应即以电话先行向集保公司申报,并于事故排除后,补行输入。
(三)因天然灾害侵袭致当地县市政府首长宣布公教机关停止上班时,于受灾区域内之证券经纪商计算机传输申报作业,比照本公司「天然灾害侵袭时应否休市之处理措施」所订应届交割事务处理规定办理。
二、书面申报:证券经纪商同一成交日同一投资人计算机传输申报错帐或更正帐号成交金额达新台币壹仟万元或股数(受益权单位)达肆拾万股
(受益权单位)以上者,应填制「错帐处理申报表–发生联」(如附表一)或「更正投资人帐号申报表」(如附表二),并应检附该笔交易之委托书、委托买卖回报单及成交回报单影本,暨盖有公司、负责人及经办当事人印章之发生原因说明书向本公司交易部申报,其申报时限至迟不得逾成交日后第一营业日下午五时;如属可归责于投资人之更正帐号另须检附更正前、后帐号双方同意之「更正帐号申请书」
(如附表三)。
三、证券经纪商内部应制作更正帐号明细表逐级呈核,并留存备查。
四、证券经纪商应于营业处所开立错帐处理专户处理错帐所为买回或转卖,上开专户之交易不得变更为投资人帐户之交易,投资人帐户之交易亦不得变更为错帐专户之交易。
陆违规处理:
一、证券经纪商总公司或个别分公司申报错帐或更正帐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即依营业细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通知其改善:
(一)未依规定时限输入申报错帐或更正帐号资料,或后续错帐之买回或转卖处理资料者。如有合理原因并经本公司认可者,不在此限。
(二)未依规定时限为错帐之买回或转卖处理者。如有合理原因并经本公司认可者,不在此限。
(三)当月申报不可归责于投资人之更正帐号有同一帐号更正至不同帐号达二笔以上者,或不同错误帐号更正为同一帐号达二笔以上者。如有合理原因并经本公司认可者,不在此限。
(四)未依贰、三、四规定办理者。
(五)当日申报错帐及不可归责于投资人之更正帐号委托笔数合计超过十笔者。
(六)当月申报错帐及不可归责于投资人之更正帐号累计委托笔数超过成交笔数千分之一,且逾各证券经纪商申报错帐及不可归责于投资人之更正帐号之平均数者。
(七)当月书面申报累计达四次以上者。
(八)当日书面申报错帐及不可归责于投资人之更正帐号合计金额达新台币肆仟万元或股数(受益权单位)达陆拾万股(受益权单位)以上者。
二、证券经纪商当年度内经本公司依陆、一规定通知其改善而未改善者,本公司得依营业细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予以警告。
三、证券经纪商总公司或个别分公司当日书面申报同一种股票之错帐及不可归责于投资人之更正帐号合计金额达五千万元者,本公司除通知证券经纪商督促相关疏失业务人员注意改善外,并课违约金新台币二万元,每超过一千万元各增课新台币一万元,最高上限新台币十万元。
前款违约金,证券商应于接到本公司通知后二日内向本公司财务部缴纳。
前二款之违约金,本公司得准用营业细则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项第四、五款、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处理。
四、证券经纪商申报错帐及更正帐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即依营业细则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通知证券经纪商对其业务疏失人员及经理人员予以警告或暂停执行业务之处置:
(一)当日书面申报属可归责于单一业务人员疏失之同一种股票错帐及更正帐号累计金额达五千万元以上,通知证券经纪商对该业务疏失人员予以警告。
(二)同月份该业务疏失人员发生前项情事累计达二次以上者,通知证券经纪商予以暂停执行业务一个月,并对该单位之营业部经理人或分公司受托买卖主管予以警告。
五、证券经纪商申报错帐或更正帐号如有虚伪不实,本公司得准用营业细则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