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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创建文明乡镇(村)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15 生效日期: 2006-01-15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新文明字[2006]0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切实加强文明乡镇(村)建设,充分发挥文明乡镇(村)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促进创建文明乡镇(村)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乡镇(村)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农村经济发展壮大,农牧民文明素质较高,文化生活健康向上,各民族团结和睦,社会秩序良好,村容村貌整洁的先进乡镇、村,是农牧区各种荣誉称号中综合性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乡镇(村)要体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要求,努力提高农牧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提高文化生活质量和农牧区整体文明水平,加快推进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
  第四条 创建文明乡镇(村)是把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任务落实到农牧区基层的有效途径和重要载体。各地要把创建文明乡镇(村)作为三个文明建设的基本任务,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确立创建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强化创建措施,动员农牧区乡镇、村和广大农牧民群众积极参与,同创共建。
  第五条 文明乡镇(村)分自治区、地州市和县(市、区)三级,实行逐级创建,分别验收、命名。文明乡镇(村)评选对象是县(市、区)所辖乡、镇及乡镇所辖行政村,乡镇创建文明乡镇,行政村创建文明村。文明乡镇(村)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标准   第六条 文明乡镇(村)应达到以下六条标准:(一) 组织领导坚强有力。乡镇党委、政府,村党支部、村委会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不移地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切实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党组织的核心领导作用突出,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强。领导干部廉洁奉公,团结协作,民主管理,执政为民,在群众中威信高,干群关系融洽和谐。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制定创建规划,强化创建措施,落实创建任务。(二)思想道德风尚良好。大力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不断提高农牧民的综合素质。扎实开展'诚实守信'宣传教育和评选信用户、星级文明户、五好文明家庭、文明生态村等活动,引导农牧民群众在参与活动中受到教育、得到提高、获得实惠。修订完善村规民约,移风易俗,发挥好村民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赌协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促进乡风文明建设。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推动广大农牧区青少年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三)农村经济发展壮大。深化农村改革,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加大科技投入,改善生产条件,壮大集体经济,确保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稳定增长,农牧民收入逐年增加,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地区居于领先水平。坚持开展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推广农村致富实用技术。切实加强和发展教育事业,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加强农牧区基础文化设施建设,健全乡(镇)、村卫生医疗保健网络。计划生育工作达标。(四)民族团结蔚然成风。坚持不懈地开展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教育,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坚持开展多种形式的民族团结联谊活动,开展创建民族团结模范乡镇(村)和评选表彰民族团结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等活动,使广大干部群众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各民族平等、团结、友爱、互助蔚然成风。(五)社会治安秩序安定。加强民主法制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各族干部群众法纪观念强,自觉遵纪守法,积极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乡镇、村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治安形势良好,群众有较强安全感。乡镇(村)领导干部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乡镇(村)无恶性刑事案件、严重经济案件和重大治安案件,无重大责任事故,无非法宗教和邪教活动。(六)乡镇(村)环境面貌改观。科学制定乡镇、村建设总体规划,合法使用土地,村容村貌建设布局合理,重视植树造林,环境优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公用设施,改善农牧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坚持开展移风易俗活动,改变陈规陋习,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治理整顿脏乱差现象,抓好硬化、净化、绿化、美化,为各族农牧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普及环境保护知识,珍惜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申报和命名   第七条 创建文明乡镇(村),首先由乡镇、村提出申请,逐级向县(市、区)、地州市和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申报。自治区级文明乡镇(村)一般在连续保持两年以上地州市级文明乡镇(村)荣誉称号的乡镇、村中产生。申报自治区级文明乡镇,乡、镇所辖行政村60%以上须建成自治区级文明村。
  第八条 申报自治区级文明乡镇(村)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文明乡镇(村)申请登记表;(三)创建实施方案、总结和近三年的大事记;(四)地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推荐报告;(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文明乡镇(村)实行逐级创建。自治区、地州市和县(市、区)级文明乡镇(村)分别由自治区、地州市和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检查验收、审批命名。
  第十条 文明乡镇(村)的检查验收,主要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审核材料、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在当地新闻媒体公示等方法进行。
  第十一条 文明乡镇(村)的命名实行届时制,自命名之日起,每三年届满一次。届期内,实行动态管理,由命名机关适时进行抽检。届满后,由乡镇、村重新申报,命名机关重新组织检查验收、审批命名。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创建文明乡镇(村)管理办法,抓好本地区文明乡镇(村)的创建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乡镇、村要根据文明乡镇(村)标准,结合自身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乡镇、村创建文明乡镇(村)规划和实施方案,把创建任务落实到单位、农户和农牧民群众。
  第十四条 文明乡镇(村)的标志是'文明乡镇'、'文明村'牌匾,文明乡镇(村)只悬挂最高一级荣誉称号的牌匾。
  第十五条 对文明乡镇(村)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凡被命名文明乡镇(村)的,分别由命名机关下发命名文件,颁发文明乡镇(村)牌匾,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若条件允许,可报请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同意,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乡镇、村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十六条 各级文明乡镇(村)每年要向直接命名的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做一次工作(书面)汇报。在届期内,命名机关随机进行抽检。对创建工作质量下降,不具备文明乡镇(村)标准的乡镇、村,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撤销文明乡镇(村)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被撤销文明乡镇(村)荣誉称号的乡镇(村),经过认真整改,达到文明乡镇(村)标准的,可以重新申报文明乡镇(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创建文明乡镇(村)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停止执行。
2OO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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