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教育部鼓励大学校院增(新)设特殊教育相关专业研究所补助原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17 生效日期: 2004-11-17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特教字第0930150546号

壹、目的:

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提供购置教学设备经费,鼓励公私立大学校院(以下简称大学校院)优先成立沟通障碍、复健谘商(含职业转衔、职业评量、职业谘商辅导)、早期疗育、科技辅具等研究所,加强培养特殊教育相关专业人员,并提供特殊教育合格教师在职进修机会,特订定本原则。

贰、补助对象:经本部核准增(新)设沟通障碍、复健谘商(含职业转衔、职业评量、职业谘商辅导)、早期疗育、科技辅具等研究所之大学校院。

叁、补助原则:

一、大学校院增(新)设之沟通障碍、复健谘商(含职业转衔、职业评量、职业谘商辅导)、早期疗育、科技辅具等研究所,应经本部核准设置(或筹备)。

二、本项补助经费应支用于增设研究所之教学相关设备。

三、本项补助系部分补助。

四、补助经费上限为新台币一百万元。

肆、申请及审查作业:

一、大学校院应于本部核准设置(或筹备)增(新)设该研究所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申请案应备下列数据一式七份:

(一)本部核准设置(或筹备)公文影本。

(二)该研究所设置计划之相关资料(含师资及课程等)。

(三)拟增置之教学相关设备明细表(含项目、金额、用途等)。

三、本部于接获申请案后,二个月内采书面及会议审查方式,请相关学者专家担任审查工作。

四、审查决议得补助经费未达补助上限新台币一百万元者,依审查决议金额补助。

伍、经费请拨与核销:

依「教育部补助及委办经费核拨结报作业要点」规定办理。

陆、补助成效考核:

接受补助之大学校院,该研究所应配合本部加强培育特殊教育相关专业人员政策,提供特殊教育合格教师在职进修机会,本部将于该研究所招生二年内评估办理情形。

柒、附则:

本补助原则执行至九十四年度为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