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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信实业银行签发跨系统银行汇票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兑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2-12 生效日期: 1990-04-0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0]3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
  根据《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现就中信实业银行在全国范围签发跨系统转账银行汇票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中信实业银行向未设立其业务机构地区签发转账银行汇票,委托兑付地区的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兑付。

  二、中信实业银行签发银行汇票除按规定加盖“中信实业银行联行专用章”和用压数机(压印代号为“S”)压印汇款金额外,另在汇票和解讫通知上加盖“请划付××中国人民银行(联行行号)”戳记。

  三、中信实业银行在“209汇出汇款”科目下增设“01委托人行清算汇票款”二级科目,核算收入和付出的银行汇票款;在“301人民银行往来”科目下设立“移存人行清算汇票款”专户,核算中信实业银行移存人民银行的款项和人民银行代理支付的汇票款。为保证人民银行清算汇票款,中信实业银行应每天将“01委托人行清算汇票款”二级科目余额与“移存人行清算汇票款”专户余额的差额划给当地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中信实业银行往来”科目下设立“中信实业银行移存汇票款”专户,核算中信实业银行移存和人民银行代理中信实业银行支付的汇票款。如该专户余额不足支付中信实业银行签发的汇票款,人民银行每天按万分之五收取罚息。

  四、为便于兑付地的银行和单位审查受理中信实业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中信实业银行应将该行的“联行专用章”印模,委托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转发给所辖地区的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业务机构。中信实业银行的新银行汇票凭证除在“银行汇票”上端印上“中信实业银行”名称和在“汇票号码”前免印省别名称外,与人民银行的新银行汇票凭证相同。

  五、其他专业银行受理中信实业银行签发的转账银行汇票时,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当地的人民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人民银行收到专业银行提交的银行汇票和觖讫通知时,应按照《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要求,审核无误后,将解讫通知随邮划代付报单寄交签发银行汇票的中信实业银行所在地的人民银行。会计分录为:(收)××银行往来,(付)联行往账。

  六、人民银行接到邮划代付报单和解讫通知时,填制一式两联“汇票解讫清单”,一联作付出传票附件,(收)联行来账,(付)中信实业银行往来科目中信实业银行移存汇票款户。一联汇票解讫清单和解讫通知交给中信实业银行。

  七、中信实业银行接到人民银行的汇票解讫清单和解讫通知后,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核对,确属本行签发无误后作账务处理:(借)01委托人行清算汇票款科目,(贷)301人民银行往来科目移存人行清算汇票款户。

  八、人民银行对中信实业银行签发银行汇票移存清算汇票款的计息和中信实业银行委托人民银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手续费,另行通知。

  九、本通知自一九九○年四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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