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对贵阳市殡仪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05 生效日期: 2002-10-01
发布部门: 贵州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黔价费[2002]278号

贵阳市殡仪馆:
  你馆《停车服务收费试行报告》(筑殡字[2002]39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系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有关文件精神,考虑你馆机动车停放流动性较大,不便计时收费,现结合试行一年的情况,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
  (一)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车每次收费1元;
  (二)轿车、12座(含12座)以下小客及2.5吨以下小型货车,每辆车每次收费2元;
  (三)12座以上至30座(含30座)客车及2.5吨以上至8吨(含8吨)货车,每辆车每次收费3元;
  (四)30座以上客车及8吨以下货车,每辆车每次收费4元。

  二、停车场必须专人看管,对进场车辆因看管原因发生的人为损坏和被盗,由停车场收费单位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必须在停车场收费处醒目位置设置标示牌,公布服务承诺、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批准机关及文号、投诉举报电话12358。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四、以上标准为正式收费标准,原省物价局黔价费[2001]110号文同时废止。接此通知后,请到省物价局办理《贵州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示证收费,照章纳税。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此通知自二00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