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北京瑞隆详工贸有限公司:
根据群众举报,我部对你公司生产的“康美减肥茶”进行了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康美减肥茶”声称的产品功能与卫生部审查批准的不一致。以上事实有其产品包装和说明书等为证。
我部根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 二十七 条的规定,对你公司生产的“康美减肥茶”进行了重新审查。经审查,我部确认,你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 二十三条、《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 条的规定。现依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 二十七 条的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公司“康美减肥茶”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卫食健字(1997)第623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00三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