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绥价发[2002]12号
绥化市药品招标办公室:
你办《关于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格字[2001]95号)规定和现行有关招标药品价格管理政策,我局核定了中标药品零售价格(详见附表),现印发给你们,请通知各医疗单位贯彻执行。 一、为鼓励医疗单位使用低价药品,减轻患者负担,中标药品现行零售价格低于5.00元的不再核定价格,属医保目录中的药品仍按最高零售限价执行,属市场调节价的药品仍执行企业自主定价的零售价格。
二、招标单位和未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应执行中标药品零售价格。
三、中标药品零售价格要于4月10日前向社会公示。各县(市、区)物价检查机构对中标药品价格执行情况要加快监督检查,发现违价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此件核定的39种中标药品价格自2002年4月10日执行。
附:39种中标药品零售价格表
附:39种中标药品零售价格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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