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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2005年度第三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07 生效日期: 2006-02-07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文[2006]7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2005年度第三批村镇建设用地的请示》(厦府(2005)361号)和《关于核减厦门市2005年度第三批村镇建设用地的请示》(厦国土房(2005)4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厦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核定将农用地36.3198公顷(其中耕地30.571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核定征收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办事处高林村集体所有水田3.7173公顷、菜地3.32公顷、旱地2.6875公顷、园地0.1379公顷、林地0.2003公顷、其他农用地1.085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7766公顷、未利用地0.0437公顷,高林社区集体所有水浇地6.6974公顷、水田0.0659公顷、菜地6.4921公顷、园地0.3644公顷、其他农用地0.950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4.7232公顷,后坑社区居委会集体所有水浇地0.0966公顷、旱地0.261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2.1431公顷、未利用地0.1517公顷,五通村集体所有水田1.0329公顷、菜地1.3362公顷、旱地4.709公顷、园地0.3215公顷、林地0.5629公顷、其他农用地1.707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9105公顷;禾山街道办事处钟宅畲族村集体所有菜地0.0188公顷、旱地0.1366公顷、园地0.1137公顷、林地0.1105公顷、其他农用地0.105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8593公顷,枋湖村集体所有园地0.0212公顷、其他农用地0.0673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6.9279公顷。使用国有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43.5196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使用国有土地共90.4475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安排交通道路和医疗卫生项目建设,不得改作他用。核减03地块水田0.5公顷、水浇地3.4196公顷、菜地5.9233公顷、园地0.6097公顷、其他农用地0.7464公顷、建设用地6.2838公顷、未利用地0.0673公顷,计核减用地面积17.5501公顷。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厦门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厦门市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该批次农用地转用36.3198公顷,计入厦门市2006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厦门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七、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厦门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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