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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1998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1-21 生效日期: 1998-01-21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新生入学质量,促进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使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更好地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包括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审定核准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教师进修)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和以函授部、夜大学、教师班、成人脱产班形式举办成人本、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批准程序纳入国家成人高等教育事业计划后方可招生。
    第四条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实行全国统一招生。由国家教委颁布复习考试大纲,统一组织命题,确定考试时间,制定试卷评分标准,审定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教育招生部门组织招生考试工作,并组织招生学校进行新生的录取工作。
    第六条  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有关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和支持,为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下属市(地、州)、县(市、区)要在各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常设的成人招生办事机构,确定必要的编制,并配备相应的人员,给予必要的办公条件并逐步创造条件实现计算机管理;国务院有关部委要配备稳定的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人员;各类成人高等学校要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
    第八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订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方针政策和工作规章;
    (二)根据确定的事业计划审核并协调、下发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院校、国家教委直属院校和地方属院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分)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生源计划,专科起点本科班及“高职班”招生生源计划;
    (三)组织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四)指导、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工作;
    (五)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考试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六)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指导招生考试的改革试点,培训有关人员,并进行宣传工作。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的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委有关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方针政策、工作规章,按下达的招生计划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二)编制并公布招生专业目录,组织本地区考生报名工作并负责审查考生的报名资格,组织考试、阅卷、录取、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等工作;
    (三)组织实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改革试点工作;
    (四)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查处违纪舞弊事件;
    (五)审批学校提出的新生录取名单,根据历年新生录取名单向国家教委提供当年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有关数据,协助组织并做好每年毕业证书发放的复查工作;
    (六)组织并督促招生学校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七)开展招生、考试的宣传和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招生机构的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委有关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方针政策、工作规章;
    (二)依据国家教委核定的招生计划编制所属学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生源计划;
    (三)根据需要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代办单位;
    (四)提出招生考试改革建议,协助组织实施国家教委批准的招生改革项目;
    (五)组织协调所属学校新生录取工作;
    (六)开展招生、考试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委有关招生方针政策和工作规章及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
    (二)执行招生计划并按规定向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报送录取新生名单,经审批后,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三)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四)应由招生学校做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生源计划
    第十二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实行国家宏观指导、总量调控,中央和省、部两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各地区和各部门根据人才需求、学校办学条件和保证入学质量的原则制定招生计划报国家教委,国家教委负责审核、确定各地区、各部门各种类型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
    各地各部门的教育计划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所属学校的招生计划。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学校都应根据国家教委关于编报年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精神和要求,按隶属关系将招生计划和生源计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委、教育(高教)厅计划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电视师范教育高师招生,纳入地方广播电视大学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招生的生源计划应按照国家教委下达的招生计划,根据合理布局、按需培养的原则编制;在录取新生时,可以根据上线考生数量、质量等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剂。
    第十四条  国家教委招生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并下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包括地方属院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生源计划。
第四章  报  名
    第十五条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以招收在职、从业人员为主。师范类高等院校、教育(教师进修)学院及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教师本、专科班主要招收中小学教师、校长和其他教育行政干部。报考这类学校举办的脱产教师本、专科班的在职教师须具有三年以上教龄并应根据教学工作需要,报考对口专业;教育行政干部须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其他学校对考生的工龄要求由学校主管部门确定。
    地方成人高等学校是否招收社会青年,其条件和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高教)厅会同计划、劳动人事部门研究确定,毕业后国家不包分配工作。部委所属学校招收社会青年,按生源所在地规定执行。
    除纳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普通班外,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不得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班(以下简称“高职班”)经国家教委批准,可招收成人中专、成人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等的应届毕业生和少量的社会青年。
    第十六条  报考各类成人高等学校的考生,须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以同等学力报考者,须有年龄限制。报考者应身体健康。
    第十七条  报考各类成人高等学校的考生,须经本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参加脱产学习的职工需经本单位批准。社会青年考生报名需经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符合报考条件,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学习的残疾人也可报考。
    第十九条  考生应到县(市、区)招生机构报名。招生机构也可受理有组织的集体报名。考生填报志愿数一般不少于三个。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而坚持不改者;
    (二)毕业后能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符合国家教委有关政策规定的应届生除外);
    (三)因在报考过程中,弄虚作假,违纪舞弊,受到下一年或三年内不准报考处罚者;
    (四)触犯刑律而受到处罚的服刑者。
第五章  政治思想品德考核
    第二十一条  报考各类成人高等学校的考生,必须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第二十二条  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主要看考生本人的表现。
    第二十三条  考生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对考生的政治表现、思想觉悟、道德品质作出组织鉴定。
第六章  考  试
    第二十四条  考试科目:
    (一)理工农类(含体育、非教师班地理专业)考政治、语文、数学(理工类)、物理、化学五科。
    (二)文史类(含财经、政法、外语、艺术、教师班地理专业)考政治、语文、数学(文史类)、历史、地理五科(艺术类专业,数学考试成绩不计入总分,供录取时参考)。
    (三)“3+2”考试科目改革试点,具体范围及考试科目如下:
    (1)报考医疗、高护、西医类的考生,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理工类)、人体解剖学、生理学。
    (2)报考中医药类考生,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理工类)、中医基础学、中药学。
    (3)报考司法部属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的在职考生,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文史类)、监狱(劳教)基础、狱政(所政)管理。
    (4)报考劳动部委托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河南职业技术教育学院、北京市计划劳动管理干部学院等三所院校开设的机械制造工艺及设备专业考生,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理工类)、机械基础、机械制造工艺基础;工业电气自动化专业考生,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理工类)、电工基础、电子技术基础。
    以上考试科目中,专业课分别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司法部、劳动部按国家教委制定的《全国成人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课复习考试大纲》组织命题。
    (四)“高职班”招生实行计划单列,考试分两种情况:
    (1)报考国务院有关部委属院校举办的“高职班”,考试科目同本条(一)、(二)款规定;
    (2)报考地方属院校举办的“高职班”,考试科目实行“3+2”形式,其中,三门基础课实行全国统考,两门专业课的考试安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及招生办公室确定。基础课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专业课考试科目在以下科目中选择相关的两门:
    生理学                  人体解剖学            机械基础
    金属切削原理与刀具      BASIC语言        电子技术基础
    计算机应用基础          电路基础              电工基础
    电机与拖动              施工技术基础知识      建筑材料
    建筑结构                药剂学                化工基础
    轧钢生产管理            炼钢生产管理          高炉冶炼生产管理
    冶炼技术基础            经济法基础            营销基础知识
    商品知识                会计基础              计算技术
    旅游概论                礼仪规范              应用文与写作
    实用公共关系            原料加工技术          烹调技术
    化学肥料                有机化学              化工分析基础
    中医基础学              监狱(劳教)基础      机械制图
    中药学                  狱政(所政)管理      机械制造工艺基础
    《全国成人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课复习考试大纲》不能覆盖的专业课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本科各专业和外语、外贸、外经专业的专科须加试外语,分英、俄、日三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报考外语专业以外的师范类本科各专业的中学教师可不加试外语),由国家教委统一命题,考试成绩不计入总分,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规定录取标准。
    以上各科满分均为150分。
    高等艺术院校艺术类专业术科加试由院校自行组织,并将考试成绩及时转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机构。非高等艺术院校艺术类专业术科加试,原则上由省级招生机构组织进行。
    其他专业是否需加试,由学校或其主管部门决定并组织加试科目的命题、考试。加试科目的成绩不计入总分,供录取时参考。
    第二十五条  高中起点本、专科考试,由国家教委统一命题并制定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政治、语文、数学、地理、历史、物理、化学、外语考试命题的范围不超出国家教委制订的《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复习考试大纲》。“高职班”考试科目命题的范围不超出国家教委颁发的复习考试大纲。
    第二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区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成人高等学校或系(科)招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本民族语文自行命题、组织考试。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用民族语文授课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用汉语授课的成人高等学校,汉语文试题由国家教委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汉文答卷;其他各科(包括外语试题部分)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有关省、自治区若需加试少数民族语文,可自行决定并负责命题。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及格水平,方能录取。
    第二十七条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统一组织评卷。考试成绩通知本人,不公布,不查卷。
    第二十八条  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定于5月9日、10日进行,具体考试时间表如下:
----------------------------------
|                日  期  |                  |                  |
|                        |    5月9日      |    5月10日    |
|时  间                  |                  |                  |
|------------|---------|---------|
|  9∶00-11∶00  |语  文            |数  学            |
|------------|---------|---------|
|                        |物理  地理        |化学  历史        |
|                        |生理学            |人体解剖学        |
|14∶00-15∶40  |中医基础学        |中药学            |
|                        |监狱(劳教)基础  |狱政(所政)管理  |
|                        |机械基础          |机械制造工艺基础  |
|                        |电子技术基础      |电工基础          |
|------------|---------|---------|
|16∶20-18∶00  |政  治            |外  语            |
----------------------------------
    第二十九条  考试工作规则执行国家教委颁发的《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规则》(教试〔1991〕3号)。
第七章  录  取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招生计划总额度内拟定本地区最低控制分数线,报国家教委批准,并根据招生计划指标和生源质量情况对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分批次进行。
    第三十一条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应严格按计划录取新生,未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对招生计划进行调整。
    为有利于在职人员入学,对社会青年考生可采取另行高划线的办法。
    体育、艺术各专业,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不低于当地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艺术类专业还应扣除数学部分,下同)的70%,专科不低于专科的60%;史论、编导专业本、专科均不低于相同层次的90%。
    第三十二条  新生的录取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按需培养,德、智、体全面衡量,由高分到低分(体育、艺术专业,一般按专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的原则。既要重视考生的总成绩,又要注意与其报考专业相关科目的成绩。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一律不得录取试读生、超前生、旁听生和单科生,违者追究责任者及其领导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录取新生名单由招生学校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招生机构审批。招生学校按审批后的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录取中的遗留问题,由审批录取名单的招生机构负责处理。
    第三十四条  招生学校及主管部门可在各地指定代办单位,明确代办任务,代办单位要认真负责地配合当地招生部门搞好招生工作。委托培养学生的单位,不得参与录取工作,但可根据各地生源质量情况,向招生学校提出调整生源计划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具备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申请进入专科起点本科的,应具备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毕业文凭),本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审核,报国家教委批准,可免试进入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学习:
    (1)获得国务院命名的全国劳动模范等称号者;
    (2)获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前八名者,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前三名者;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冠军者;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和亚运会上破世界纪录者。
    第三十六条  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及全国工、青、妇组织授予的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等称号的及科技进步奖获得者,具备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经本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审核,报国家教委批准,可免试录取为“预科生”。
    第三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照顾50分(专科起点升本科考生为30分):
    (1)获得地、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系统,国务院部委直属局级机构,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享受地厅级劳模待遇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工、青、妇组织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人民警察荣立三等功以上者。
    (4)符合第三十六条规定而参加考试的考生。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照顾30分(专科起点升本科考生为20分):
    (1)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2)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3)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人民警察荣立集体二等功以上者。
    (4)边疆、山区、牧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5)在野外、井下、监所(监狱、劳改队、劳教所、少管所)、远洋、民政第一线从事采伐、农垦、地质、水利(农水、农电、防汛、水保、水管、施工、水文、移民)、采矿、勘探、测绘、远洋运输、殡葬和社会福利(孤儿、弃婴、残疾人、老年人、伤残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人护理)工作,报考对口专业的考生。
    第三十九条  报考对口专业并有五年以上专业工龄(教龄)的中年生产业务骨干(教师)、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及散居的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时可照顾15分(专科起点升本科考生为10分)。
    第四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录取劳动模范、生产和业务骨干以及农村、乡镇企业、边远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考生相应政策,经国家教委批准后实行。
    第四十一条  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必须于报名时交验相应的原始证件。符合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其照顾分数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需经国家教委批准的项目,应于6月底前报至国家教委。
    第四十二条  在录取的后阶段,根据考生上线情况,在已核定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总数内,招生机构可提出学校招生计划和生源的调整原则方案,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计划部门批准后实施。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跨越隶属关系调剂招生计划及生源计划。对因满额或不足开班而调整招生计划未被报考学校录取的合格考生,各地招生机构要根据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本着对考生和用人单位负责的精神,积极做好调剂录取工作。调剂录取仅限于报考条件及考试科目相同(或相近)专业。考生要填报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的调剂录取志愿。调剂录取工作在成人招生机构的领导下进行。
    录取工作结束后,各省级招生机构须向国家教委上报当年录取新生数,并向招生学校所在地毕业证书验印部门提供当年录取新生名单。各地教育计划部门应将涉及跨越隶属关系的计划调整情况报国家教委。
    第四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于不符合报考条件和录取标准以及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学校应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省级招生部门备案。因此产生的缺额,如有上线考生,省级招生部门可予以补录。此项工作应在1998年10月10日前完成。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试行推荐成人高考中少数考试成绩优秀的符合条件的考生进入需要招收有实践经验考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有关专业学习。其办法是:参加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成绩优秀者(年龄在28周岁以下,具有三年以上实践经验),本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校招生机构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推荐,学校可以单独考核,审查录取。录取后学生的一切待遇按普通高等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优秀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按国家教委有关文件(教成司〔1995〕22号和教成司〔1997〕18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继续进行“预科生”、“资格生”的试点工作,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严格执行规定的条件,严格报考资格审查,加强试点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有关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举办大学专科起点本科班的招生规定,国家教委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招生管理或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应予处罚的,依照有关教育招生考试管理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地区、部门的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补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如超出本规定范围,须报经国家教委批准。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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