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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县各机关办理采购规范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19 生效日期: 2005-09-19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北府采二字第0940005825号

一、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加强本府暨所属各机关、学校、台北县各乡镇、市、公所(以下简称本县各机关)采购之管理,以提高行政效率,特订定本规范。

二、本县各机关办理采购时,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规范办理。但本县各乡镇、市、公所依下列情形,认定适用范围:

(一)采购经费经本府补助者,全部适用。

(二)法令规定须报本府核准、监办、备查者,应依本规范规定程序办理。

三、本县各机关办理采购时,得以下列方式下载采购法令之电子数据文件:

(一)于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以下简称工程会)网站(http://www.pcc.gov.tw)之「政府采购」之「政府采购法规」中,可取得:

1.政府采购法。

2.政府采购施行细则。

3.子法及相关规定。

4.逐条释例。

5.相关解释函。

6.采购手册及范例。

(二)自本府采购中心网页(http://www.publicwork.tpc.gov.tw/cop/)中之「服务园地」之「法规天地」中下载:

1.「台北县各机关未达公告金额采购监办办法」。

2.「台北县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质管理作业要点」。

3.「台北县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质督导小组设置暨查验作业要点」。

4.「台北县政府公共工程优质奖评选及奖励作业要点」。

5.「台北县政府采购中心代办采购代收代付费用收取标准」。

6.「台北县各机关办理采购规范」。

7.「台北县政府兴办公共工程展延工期审核注意事项」。

四、本县各机关办理采购时,得以下列方式下载采购窗体及文件之电子资料档案:

(一)于工程会网站(http://www.pcc.gov.tw)之「政府采购」之「政府采购法规」之「子法及相关规定」中,可取得:

1.投标须知范本。

2.工程、财物、劳务采购契约书范本。

3.开标、比价、议价、流标、废标、决标纪录。

4.押标金、保证金及其它担保格式。

5.结算明细表。

6.验收纪录。

7.工程、财物、劳务采购结算验收证明书。

(二)自本府知识管理系统网站(http://km.tpc.gov.tw/index.asp)在「使用者名称」栏,输入「本府同仁」及于「使用者密码」栏输入密码后于「分类索引」之「标准作业程序」:

1.「采购中心」下,得下载「台北县政府采购中心公开评选标准作业程序」。

2.「研考室」下,得下载「台北县政府公共服务设施委托规划设计监造标准作业程序」。

3.「水利及下水道局」下,得下载「台北县政府专用下水道审查标准作业程序」。

(三)自本府采购中心网页(http://www.publicwork.tpc.gov.tw/cop/)中之「服务园地」之「模板窗体下载」中下载:

1.「代办招标收退件表」。

2.「采购案概述表」。

3.「代办采购委托书」。

4.「台北县各机关公开取得书面报价或企划书须知」。

5.「台北县各机关办理公开招标最低标决标投标须知范本」。

6.「台北县各机关公开评选投标须知范本」及邀标书范例。

7.「台北县各机关公开招标最有利标决标投标须知范本」。

8.「台北县各机关工程契约书模板」及「施工厂商质量管理规定」。

9.「台北县各机关工程委托技术服务契约书范本」及「监造厂商品质保证规定」。

10.「台北县各机关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契约书模板」。

11.「台北县各机关常用招标资格范例」。

(四)自本府台北县教育资源网页中之「教育行政」之「电子公文」(http://boe.tpc.edu.tw/edu/index2/list.asp)中下载:

1.「中央餐厨、外订餐盒投标须知范本」。

2.「校外教学投标须知范本」。

五、本县各机关办理采购时,得以下列方式下载工程预算编列及履约管理文件之电子数据文件:

(一)于工程会网站(http://www.pcc.gov.tw)之「工程技术整合」中:

1.可联结「营建物价」。加入会员后,可取得营建物价单价。

2.于「公共工程基本图」中,可取得基层公共工程基本图。

3.于「施工规范整合中心」可取得公共工程施工规范。

4.于「工程计算机估价系统」可取得「PCCES」操作系统。

5.于「标单计算机文件作业」可取得标单计算机文件操作系统。

(二)于工程会网站(http://www.pcc.gov.tw)之「工程管理」之「工程管理法规」中,可取得:

1.「公共工程施工品质管理作业要点」。

2.「监工日报表」。

3.「品管人员登录表」。

4.「监工人员登录表」。

5.「品管(或监造)人员因特网登录操作说明」。

(三)自本府知识管理系统网站(http://km.tpc.gov.tw)在「使用者名称」栏,输入「本府同仁」及于「使用者密码」栏输入密码后「分类索引」之「标准作业程序」之「采购中心」下,得下载「台北县政府公共工程估验计价标准作业程序」、「台北县政府公共工程验收付款标准作业程序」、「台北县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组标准作业程序」。

六、本县各机关办理工程之规划、设计等之委托技术服务应注意下列程序规定:

(一)依本规范第4点第2款第1目之「台北县政府采购中心公开评选标准作业程序」办理委托工程之规划、设计、监造及其它委托技术服务厂商之公开评选。

(二)依本规范第4点第2款第2目之「台北县政府公共服务设施委托规划设计监造标准作业程序」确定规划之内容。

(三)「公共工程规划设计服务厂商评选作业注意事项」。

(四)属查核金额以上之建筑工程,本县各机关应取得该建筑物之「绿建筑标章」。其规定详如内政部订颁「公有建筑物绿建筑标章暨候选绿建筑证书推动使用作业要点」规定。

(五)本县各机关办理工程之规划、设计委托技术服务评选案或统包工程采最有利标决标之采购案,自94年1月1日起,应将生活美学之观念纳入评选/评审项目或子项(六)本县各机关办理公有建筑物应设置公共艺术,美化建筑物及环境,且其价值不得少于该建筑物造价百分之一。

七、工程规划、设计、监造之委托技术服务费用标准,依「机关委托技术服务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之附表办理。

八、本县各机关办理委托技术服务,公开评选优良厂商发给奖金额度上限如下。采购标的非属技术服务者,发给奖金额度亦可参照下列标准,惟应先征得主(会)计单位之核可:

(一)第一优胜厂商,依投标须知规定取得(优胜)决标权。未得标时,其奖金额度原则与第二优胜厂商同。

(二)第二优胜厂商未得标者,准予发给服务费用(概算)百分之一之奖金,并应明列于招标文件中。

(三)第三优胜厂商未得标者,准予发给服务费用(概算)千分之五之奖金,并应明列于招标文件中。

九、符合下列情形之委托技术服务,本县各机关应依其规定要求技师或其他专业人员办理签证:

(一)「建筑法」第34条「直辖市、县(市)(局)主管建筑机关审查或鉴定建筑物工程图样及说明书,应就规定项目为之,其余项目由建筑师或建筑师及专业工业技师依本法规定签证负责。…」

(二)「建筑物室内装修管理办法」第22条「室内装修图说应由开业建筑师或专业设计技术人员署名负责。但建筑物之分间墙位置变更、增加或减少经审查机构认定涉及公共安全时,应经开业建筑师签证负责。」

(三)「建筑物升降设备管理办法」第21条第2项「升降设备检查通过者,检查表经检查员签证后,应于五日内送交检查机构,由检查机构代为核发使用许可证。」

(四)「工程技术顾问公司管理条例」第17条第2项「工程技术顾问公司承接工程技术服务业务,应交由执业技师负责办理;所为之图样及书表,应由该执业技师签署,并依法办理签证。」

(五)「环境工程技师签证规则」之规定。

(六)「公共工程技师签证规则」之规定。

(七)其它法令要求者。

十、预算经费编列:

(一)本县各机关编列设计、招标至施工履约达一年以上工程采购之预算时:

1.建议仅先编列委托技术服务费用(包括委托项目管理、规划、设计费用),于觅妥技术服务厂商;设计完成时,再行办理追加工程采购预算。以利预算执行。

2.如该工程之施作有必须性;必须于年度开始时,即确定预算者,亦应考量该年度可执行之能力,切实编列。该年度可能无法执行完成之部分,以「继续性经费」方式,逐年编列。

(二)办理如道路修补、路灯、道路标志修复、花草、树木之维护、违章建筑拆除等数量不确定之采购案件,不得以「单价和决标」方式办。

(三)前款之采购建请预计各采购项目之数量以编列预算书之总采购额度,另按实作数量结算方式,办理采购。必要时,得于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载明「标余款」列入得后续扩充之额度中,以免因预计数量不足而造成契约价金不足支应之情形。

(四)办理继续性之采购(如道路修补、路灯、道路标志修复、花草、树木、信息软硬件之维护、违章建筑拆除、月刊印制、保全),宜于采购时,订定跨年度之履约期间(如 91年3月1日至93年2月底),可避免年度预算衔接之问题。但应于契约中加注如「以后年度所需经费如未获议会(代表会)审议通过或经部分删减,得依政府采购法第64条规定办理。」

(五)费用编列标准:

1.编列预算单价时,得参考财团法人台湾营建研究院发行之「营建物价」杂志。

2.「间接工程费」编列标准详如「台北县各机关间接工程费用编列标准」(附件一)规定。但「品管费用」编列标准,依「台北县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质管理作业要点」(附件二)规定。

3.「工程管理费」编列标准及支用规定依「台北县各机关工程管理费支用要点」(附件三)规定。

4.「空气污染防制费」编列标准详如「营建工程空气污染防制费收费费率」(附件四)规定。惟应注意「空气污染防制费收费办法」第22条(附件五)之「免征收」规定。

十一、预算书图之编制:

(一)本县各机关办理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之新兴计划工程,应依「公共工程招标文件增列提供标案数据作业要点」办理采购。该要点之重点为:

1.机关应依「PCCES」系统编列工程预算书、估价单、「价格详细表」、「资源统计表」及电子档案。

2.投标厂商应依机关制作之估价电子档案办理估价,并递送该估价档案及打印文件,否则为无效标。价格详细表与资源统计表总价不同时,亦同。

3.依决标金额调整后之契约单价,填回于「PCCES」系统。

4.将设计预算或发包预算、核定底价之详细价目表、单价分析表、资源统计表、所有厂商投标、实际决标之详细价目表及资源统计表,于决标十五日内传回工程会。

(二)本县各机关得依据「基层公共工程基本图」作为设计图说之参考。

(三)本县各机关应先依据「公共工程施工规范」编列施工规范,不足再予补充。

(四)涉有土方工程时,应尽可能使土方达到平衡。如有剩余者,应依「营建剩余土石方处理方案」办理。

(五)工程如依规定需请领建造执照、杂项执照时,其设计预算书图应与执照书图相符。但属执照图说以外之书图,不在此限。

十二、预算书图审核:

(一)本县各机关办理采购时,其采购金额逾小额采购金额者,应编列采购预算书图;小额采购金额以下者,是否编列采购预算书图,由本县各机关径行决定。采购预算书图,除本要点另有规定外,应经审查后始得据以办理采购。

(二)本县各机关,除另有规定外,应依下列规定审查采购预算书图:

1.第1级:采购金额达巨额采购金额者,本县各机关应由机关高阶长官担任召集人,邀集至少5人之审查委员,并会同承办单位主管及有关单位人员予以审查。但该机关分层负责明细表所载分层数达4层者,得由机关中阶以上长官担任召集人。

2.第2级:采购金额达查核金额;未达巨额采购金额者,本县各机关应由机关中阶以上长官担任召集人,邀集至少3人之审查委员,并会同承办单位主管及有关单位人员予以审查。

3.第3级:采购金额达查核金额五分之一至未达查核金额者,本县各机关应由中阶以上长官担任召集人,邀集至少2人之审查委员,并会同承办单位主管及有关单位人员予以审查。

4.第4级:采购金额达公告金额至未达查核金额五分之一者,本县各机关应由承办单位主管担任召集人,邀集至少1人之审查委员,并会同有关单位人员予以审查。

5.第5级:采购金额未达公告金额者,本县各机关应由承办单位径行办理审查。

(三)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采购案件,本县各机关各得以降1级之方式,审查采购预算书图。无次1级者,以第5级方式代之:

1.专责办理采购预算书图审查单位,于该单位自办采购或受托办理采购预算书图审查者。

2.一般性、经常性及采购标的单纯之采购。

3.统包案件。

4.劳务采购。

5.其它经本府认定者。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采购案件,得免另开会审查采购预算书图:

1.另聘有项目管理、监造服务厂商,且委托服务范围包括预算书图审查之工程采购采购。

2.以(准用)最有利标决标之采购。

3.紧急采购。

4.具时效性之采购,并经本府核准者。

5.依据已签订共同供应契约办理之采购。

6.其它经本府认定者。

(五)契约变更部分,依当次变更减帐绝对值及加帐合计金额,认定第三款之采购金额,据以办理审查。

(六)工程采购规划、设计内容之审查时机,准用「台北县各机关工程委托技术服务契约书模板」乙方办理规划、基本设计、细部设计达一定程度,向甲方简报之时机。财物、劳务采购得于预算书图完成最后阶段,再予审查。

(七)审查委员宜为就该采购案有相关专门知识之下列人员: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专家、学者建议名单之人员。

2.曾任或现任中央机关或其所属(辖)机关、学校之荐任第9职等以上主管(含副主管),且具该采购案相关实务经验五年(含未满第9职等及民间机构之年资)以上者。

3.曾任或现任地方机关或其所属(辖)机关、学校之荐任第8职等以上主管(含副主管),且具该采购案相关实务经验五年(含未满第8职等及民间机构之年资)以上者。

4.曾任或现任公营事业相当于荐任第9职等以上之主管(含副主管),且具该采购案相关实务经验5年(含未满第9职等及民间机构之年资)以上者。

5.具专业证照并执行业务之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且具执行业务相关该采购案实务经验 4年以上者。

6.其它经工程会核定之专家。

7.曾任或现任公私立大专院校专任副教授以上,且具该采购案相关教学经验1年以上者。

8.曾任或现任公私立大专院校专任助理教授以上,且具该采购案相关教学经验2年以上者。

9.曾任或现任合法立案研究机构专职研究员以上,且具该采购案相关研究经验3年以上者。

10.曾任或现任合法立案研究机构专职副研究员以上,且具该采购案相关研究经验 4年以上者。

11.具博士学位,且具所学该采购案相关专职实务或研究经验3年以上者。

12.具硕士学位,且具所学该采购案相关专职实务或研究经验 4年以上者。

13.其它经本府认定者。

(八)本县各机关符合前款之人员,亦可担任非本单位之审查委员。

(九)本县各机关得以下列方式,邀集委员审查预算书图:

1.召开审查会议。

2.以书面方式审查。

3.部分内容或委员采召开审查会议方式办理;部分采书面方式审查。

(十)所需之费用,由年度预算项下支应。属工程采购者,得自工程管理费项下支应。

(十一)下列工程采购预算书图,除本要点另有规定外,应送本府审核:

1.本府所属二级机关、学校办理采购金额达公告金额之绿化、植栽工程。

2.本府所属二级机关、学校办理采购金额新台币贰佰伍拾万元之非绿化、植栽工程。

3.本府卫生局、文化局、税捐稽征处办理采购金额达新台币伍佰万元之非绿化、植栽工程。

4.本县各乡、镇、市公所办理本府补助之工程采购案件,且其采购金额达新台币伍佰万元者。

(十二)前点之预算书图送审程序如下:

1.先由该机关之主办单位人员审查后核章。

2.送由主(会)计人员核算项目、金额加总是否相符、间接工程费用、委托技术服务费、本县各机关得自行支用部分工程管理费等提列标准是否正确后核章。

3.经各该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审查后核章并加盖印信。

4.检齐设计预算书(单价分析表、数量计算表、施工说明书、检测验收规范表)、各项设计图表(内含现况图、配置图、必要之地质钻探报告…)等一份,装订成册,函报本府审查。

(十三)工程预算书图之审查,由本府补助单位或主管单位主办。该单位能力不足时,得会请其它专业单位协助审查。

(十四)本县各机关已依第三款至第五款规定自行办理审查之工程采购,检附审查纪录及相关文件者,本府得免再重复审查。

(十五)本县各机关之各项采购,其预算书图业经本府核定者,应照核定之项目及预算范围内为之。

十三、建议本县各机关优先考虑使用下列之采购方式办理采购:

(一)依「机关委托技术服务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机关委托专业服务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机关委托信息服务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机关办理设计竞赛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以公开评选方式办理。

(二)依「统包实施办法」以统包方式办理。

(三)依「共同投标实施办法」以共同投标方式办理。

(四)依「最有利标评选办法」以最有利标方式办理。

(五)依「共同供应契约实施办法」以共同供应契约方式办理。

十四、本县各机关应依「公共工程招标文件公开阅览制度实施要点」规定办理招标文件公开阅览。

十五、未达公告金额办理限制性招标较严格适用规定:

(一)依「中央机关未达公告金额采购招标办法」第二条第二项「上级机关对于机关依前项第二款规定办理者,应加强查核监督,并得视需要订定较严格之适用规定或授权条件。」之规定订定「本县各机关学校办理未达公告金额采购案件之较严格适用规定」如下:

1.依据「中央机关未达公告金额采购招标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办理之案件件数」除以「未达公告金额案件(扣除依据「中央机关未达公告金额招标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者)总合计件数」之比例不得高于百分之十。

2.如有特殊情形,得不受前开百分之十限制。

(二)前款第2目所称之「特殊情形」,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配合中央或上级机关之业务推动要求,且指示至厂商应履约完成时间之时效紧迫,无合理工作时间得办理公开取得程序者。

2.并共同供应契约采购者。

3.临时人员、暂雇人员续聘者。

4.经票选或其它良善机制决定场所办理活动之场地相关费用者。

5.因时效因素聘用律师者。

6.其它经本府认定者。

十六、本县各机关办理招标时,得参考「台北县政府采购中心代办招标收退件表」,准备招标文件。相关招标文件得依本规范第四点之方式取得范本供参,并应注意下列情形:

(一)应用该范本时,应依采购案之特性,修改该范本后,以适用之。不得未经检讨,即予应用。

(二)该范本之条文内容,亦得增删。

(三)相关法令如有异动时,应用该模板之机关,亦应径行修正该范本之内容。

(四)凡列有「※」号及有外框内之文字,系为附加说明,阅读后,宜予删除;不宜列入正式之投标须知中。

(五)因应「电子领标」之需求,建议本县各机关尽量勿将该范本交付印刷。宜下载本模板之电子档案,修改打印后,影印之。

(六)建议于有需使用该模板时,再行下载该模板电子档案。如此将能使用到最正确、最方便之版本。

十七、本县各机关办理委托专业服务、技术服务采购,规定厂商投保「专业责任保险」时,应注意目前该保险开办之商品种类及适用行业别如下;非属下列之行业别者,不宜规定厂商应投保「专业责任保险」:

(一)建筑师工程师专业责任险;领有执业执照依法登记之建筑师、工业技师及工程顾问公司

(二)律师责任保险;依法登录开业之律师

(三)医师业务责任保险、医院综合责任保险;领有医师证书之执业医师或实习医师及公私立医院。

(四)会计师责任保险;依法登录开业之会计师。

(五)保险代理人经纪人专业责任保险;依「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管理规则」取得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或申请登记经营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业务之个人或公司组织。

(六)保险公证人专业责任保险;依「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管理规则」取得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申请登记经营保险公证人业务之个人或公司组织。

十八、本县各机关订定投标厂商资格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得参考「台北县各机关常用招标资格范例」。

(二)得参考「公司行号营业项目代码表」。其中该代码末数为「1」者,其所营项目,需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特许。

(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机关订定前条投标厂商之资格,不得不当限制竞争,并以确认厂商具备履行契约所必须之能力者为限。」第二项「投标厂商未符合前条所定资格者,其投标不予受理。但厂商之财力资格,得以银行或保险公司之履约及赔偿连带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保险单代之。」

(四)应特别注意「投标厂商资格与特殊或巨额采购认定标准」第三、四、五、十三、十四条规定。

(五)厂商应加入公会规定:

1.「工业团体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同一区域内,经依法取得工厂登记证照之公营或民营工厂,除国防军事工厂外,均应于开业后一个月内,加入工业同业公会为会员;其兼营两种以上工业者,应分别加入各该业工业同业公会为会员。」

2.「商业团体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同一区域内,依公司法或商业登记法取得登记证照之公营或民营商业之公司、行号,均应于开业后一个月内,加入该地区商业同业公会为会员;其兼营两业以上商业者,应分别加入各该业商业同业公会为会员。」

3.「技师法」第二十四条「技师非加入执业所在地之技师公会,不得执业,技师公会亦不得拒绝其加入。」

4.「建筑师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建筑师领得开业证书后,非加入该管省(市)建筑师公会,不得执行业务;建筑师公会对建筑师之申请入会,不得拒绝。」

十九、招标文件发售:

(一)本县各机关应指派人员于上班期间办理发售招标文件,及等标期间收受厂商投标文件业务。并应随时保持足够份数之招标文件,以供厂商购领。

(二)本县各机关除本县各乡、镇、市公所外,发售招标文件时,应依规定填具缴款书以「供应收入—资料书刊费」科目缴库。

(三)电子领投标:

1.本县各机关办理招标时,在一定额度以上之采购案件,应备妥招标文件之电子档案,以利厂商以「政府采购电子领投标系统」办理领标、投标。

2.本县各机关对于电子领标,需设法达成百分之九十之(件数)执行率;对于电子投标部分,得视实际情形衡酌办理。

3.执行率之计算方式为「电子领标件数」/「公开取得书面报价或企划书件数+公开招标件数+选择性招标第一次公告件数+限制性招标依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1项第9 款、第10款、第11款件数」

4.本县各机关得于「政府采购公告系统」(http://web.pcc.gov.tw/)取得厂商及机关办理电子领投标之「整合系统操作手册」。

(四)本县各机关应将一份招标文件并入采购档案,以利事后查验。二十、押标金、保证金:

(一)本县各机关应于招标文件中规定「厂商依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及「押标金保证金暨其它担保作业办法」规定缴纳押标金、保证金者。相关押标金及保证金文件应使用工程会(最新)规定之格式。」

(二)厂商以设定质权之银行定期存款单、银行开发或保兑之不可撤销担保信用状缴纳、取具银行之书面连带保证、保险公司之连带保证保险单以保证人作为担保时,应确实对保、验印及核对保证人证件。

(三)厂商以连带保证人作为履约保证者,应要求厂商签署「厂商履约及连带保证书」。

二十一、代办采购:

(一)本府各局室及所属各二级机关、学校符合下列情形之采购,洽请本府采购中心办理,但本府所属学校中央餐厨、外订餐盒及校外教学之采购不在此限:

1.于采购机关或本府各局室之采购单位主管及采购人员已取得采购专业人员基本资格之情形时:

(1)采购预算达新台币壹仟万元者。

(2)采购预算达新台币贰佰伍拾万元,未达新台币壹仟万元,并经该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同意者。

(3)采购预算未达新台币贰佰伍拾万元,经本府或本府采购中心首长或其授权人同意者。

2.于采购机关或本府各局室之采购单位主管或采购人员未取得采购专业人员基本资格时之情形时:

(1)采购预算达新台币壹佰万元者。

(2)采购预算未达新台币壹佰万元,经本府或本府采购中心首长或其授权人同意者。

(二)凡办理招标、决标、履约管理、验收…等,皆属「采购单位」。

(三)本府各局室办理未达公告金额委托技术服务案件,如不拟自行办理招标者,采购中心同意代办。

(四)本府采购中心代办采购内容如下:

1.代办采购之类别为工程、财物及劳务采购,但不包括财物出租、变卖。

2.代办采购之作业为招标、决标,但限制性招标、保留决标、评选会议由洽办机关、学校、单位自办。另开标时之规格、特殊资格及实绩证明文件,由洽办机关、学校、单位自审,其余由本中心审查。惟洽办机关依第三款规定办理者,代办采购之内容得增加招标文件之印制及晒图。

3.投标须知修正之建议。

(五)本县各机关洽请本府采购中心代办之工程采购,应于该采购案之预算拨入各该机关时,开立规定额度之公库支票,缴入采购中心之保管金专户。但本府主办采购预算未达新台币壹仟万之工程采购不在此限。

(六)前款之额度,详如「台北县政府采购中心代办采购代收代付费用收取费用标准」(附件六)。

二十二、本县各机关办理查核金额以上采购案件之招标时,应视采购案件之性质,于等标期或截止收件日5日前,备妥下列文件报上级机关派员监办:

(一)通知监办函文。

(二)法定预算数据。

(三)采购预算书。

(四)如有公告者,(修正)招标公告。

(五)招标文件。

(六)如有厂商提出疑义者,该疑义及机关处理之文件。

(七)如有厂商提出异议者,该异议及机关处理之文件。

(八)其它经上级机关书面要求者。

二十三、采购案如需订定底价者,由主办、洽办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核定底价。其订定之时机与方式依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及其施行细则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条规定办理。

二十四、本县各机关办理最有利标决标之案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一)本县各机关报上级机关准予采最有利标决标方式办理时,应备妥下列文件:

1.办理采购之计划。

2.采购经费预估及经费编列参考数据。

3.机关以最有利标办理采购案评估表(附件七)。

4.其它经上级机关书面要求之文件。

(二)本县各机关报填写「机关以最有利标办理采购案评估表」时,应载明该采购案之下列情形::

1.采购经费来源。

2.异质性。个案「采购标的」不同厂商履约结果会产生之差异性为何。

3.不宜以最低价决标之理由。

4.以往采最低价决标案件办理之情形。

(三)为避免办理最有利标案件成效不彰,当上级机关核准最有利标时,本县各该被核准机关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1.必须交由具有取得采购专业人基本资格之人员承办或会同办理招标、决标业务,并须由取得采购专业人员基本资格之主管复核该采购招标文件。

2.所报之不同厂商履约结果,于技术、品质、功能、商业条款等之异质情形,故应经采购委员会之决议,列入评选项目,以资辨别投标厂商之优劣利弊。

3.于验收时,对于采购案异质之标的,宜列为验收项目之一。

(四)上级机关核准最有利标决标之案件,应另以副本抄送本府采购稽核小组。

二十五、本县各机关办理查核金额以上采购案件之决标不与开标、比价、议价合并办理时,应视采购案件之性质,于采购法施行细则第8条规定期限前,备妥下列文件报上级机关派员监办:

(一)开标纪录。

(二)审标结果之纪录(招标与决标于同日办理者,得免附)。

(三)其它经上级机关书面要求者。

二十六、上级机关就查核金额采购案件之决标未实地监办者,本县各机关应备妥下列文件报上级机关:

(一)开标、比价、议价及审标结果之纪录。

(二)开标至决标如有厂商异议者,该异议及机关处理之文件。

(三)决标纪录。

(四)决标公告。

(五)其它经上级机关书面要求者。

二十七、开标程序及审查:

(一)公开招标最低标决标开标一般审查程序为-形式审查、基本及资格文件审查、规格标审查。(不开规格标者略过)、价格文件审查。本县各机关得将前款三项审查合并一次办理,并得将「价格文件审查」列为优先审查项目。当本县各机关机关将「价格文件审查」列为优先审查项目时,本县各机关得仅对「最低标价」及招标机关认为必要者之厂商,进行「基本及资格文件审查」及「规格标审查。」(不开规格标者略过);其余标价厂商之其它实质内容,招标机关于开标当场,得暂不予审查,并得暂时视为其它未经「基本及资格文件审查」及「规格标审查。」(不开规格标者略过)之厂商标价为「有效标价」,而据以处理「综合标价」之计算。

(二)公开招标最有利标决标开标一般审查程序为-形式审查、基本及资格文件审查、评选决标。

(三)公开评选一般审查程序为-形式审查、基本及资格文件审查、评选、议价。

(四)本县各机关办理招标时,宜制作「审查表」,据以审查。

(五)议价内容包括「议定投标文件中之其它内容」。以「固定价格」作为决标价时,虽然不需议价,但仍有议定投标文件中之内容之需,其亦属议价之一部分。

二十八、标价偏低之处理-本县各机关对于开价格标后若投标厂商所投投标文件符合投标须知规定,而标价为最低价,且低于底价百分之八十者,得参考下列方式,执行处理总标价低于百分之八十案件之程序:

(一)厂商标价在「综合标价」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得视为底价偏高之情形,而径行决标,且该厂商得免缴纳差额保证金;如未达「综合标价」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得视为其标价有「显不合理,有降低品质,不能诚信履约」之疑虑,由主办单位自行依厂商报价之情形,并依工程会「依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处理总标价低于底价百分之八十案件之执行程序」规定办理。

(二)「综合标价」之产生:

1.标价超过预算者,先予去除,不列入计算。

2.平均剩余之有效价格标之标价。惟如系以「价格文件」列为优先审查项目,或厂商资格以招标文件规定之声明方式替代者,得将暂不审查之投标厂商标价列入。

3.去除超出第二目之平均值百分之一百二十及低于百分之八十之标价。

4.平均依第三目筛检剩余之标价。

5.第四目之标价平均值加上底价后,再平均之。上开所得之值,称为「综合标价」。

二十九、订约:

(一)应注意办理证件查验、时效性及逾期之处罚。

(二)有调整契约单价之需,厂商于投标厂商声明书声明同意以本投标须知规定方式,或其复价、总价合计错误或部分标价不合理时,以后款规定方式调整全部之契约单价;其余得以厂商(依减价额度之比率调整后)之单价,计列契约单价。

(三)契约之采购案项目及数量,除另有规定外,依发售之估价单及单价分析表为准。另以预算书单价为基准,乘上决标价与相对预算之比例,调整计列契约单价。

(四)本县各机关应依下列规定,制作契约:

1.属机关人员制作者,先由机关人员自行影印、装订契约文件,加盖机关(单位)骑缝章后,交由得标厂商用印及加盖厂商骑缝章,再由机关用印,最后,于签请用印签呈上加注「本契约由本机关自行制作」字样。

2.属厂商制作者,由得标厂商制作,并依规定用印及加盖厂商骑缝章后,依下列规定办理校对,除得修改之内容外,如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者,应退还厂商修正:

(1)如有委托技术服务,且工作范围包括「协助招标、决标」者,交付契约及一份招标文件由受托技术服务厂商核对,核对无误后,请该厂商于该等契约及招标文件加盖骑缝章,并出具核对无误之文书。

(2)如未委托技术服务,或委托之工作范围未包括「协助招标、决标」者,交由机关人员确实核对核对无误后,于签请用印签呈上加注「本契约由厂商制作,经核对无误」字样。

(五)前款之契约书得参考下列文件编列之。契约文件内页应加盖主办机关之印信、骑缝章:

1.契约主文。

2.投标(议、比价)须知。

3.开标、比、议纪录表。

4.服务建议书。

5.得标厂商资料。

6.标单。

7.估价单。

8.单价分析表。

9.工程预定进度表。

10.规格文件。

11.厂商施工质量管理制度。

12.施工说明书。

13.其它必要之文件。

14.设计图。

(六)上揭之设计图须加盖设计单位之印章。

(七)本县各机关应于证件查验完成,厂商前来订约之日起七工作日内,办妥签约手续。

(八)其余详如投标须知范本「订约」条款。

三十、决标后应依规定上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系统填报决标公告或决标数据定期汇送。本县所属学校逾十万元之采购,决标后需于当月月底前,上台北县教育资源网填报采购月报表。

三十一、申请拨款及付款手续:

(一)本县所属学校工程采购:

1.单位预算之工程采购本县所属学校应按工程进度径依库款集中支付程序办理,预算达查核金额十分之一者,工程结案请款完毕应将所有付款凭单影本函知本府教育局备查。

2.上级补助款未纳入预算者及本府教育设施统筹项目预算,两者情形之预算未达查核金额二十分之一者,决标后径行制据及检附「申请拨款数据汇整表」(如附件八)送本府申请拨款;预算达查核金额二十分之一者,签约后应制据并检附契约书及「申请拨款数据汇整表」送本府申请拨款。

(二)本县所属学校工程采购预算达查核金额二十分之一者,无论单位预算或专款补助应于本府核定拨款数额后,提列本县所属学校自行支用部分工程管理费之百分之二十五,存入0389教育部专款账户或本府9416账户。

(三)契约书及验收、结算:由本县各机关主办工程人员先行审核并核妥章后,再由本县各机关专、兼任主(会)计人员复核。

(四)厂商申请支付工程估验计价时,应依契约规定,由厂商定期按工程实际进度提出估验计价申请,送监造单位及主办工程人员查证、复核后,连同原始凭证,送主(会)计单位核付估验款。并应注意「台北县政府公共工程估验计价标准作业程序」之规定。

(五)支付工程估验款时,应依契约规定扣留保留款。惟厂商得比照预付款还款保证规定,提出与保留额度同额之保证金作为担保后,换抵该保留款。保留款俟工程验收合格完成决算、并缴结保固保证金及必要之扣罚款后付清。

(六)本县各机关于验收付款时,应注意「台北县政府公共工程验收付款标准作业程序」。

(七)本县所属学校编制付款凭单支领采购款项时,应于凭单「附记事项」栏填列采购之预算总金额及本府核准文号。

三十二、工程开工:

(一)依契约规定开工:由厂商依契约规定向本县各该机关申报,并开始计算契约工期。开工报告由监造单位审核后,报该机关备查。

(二)依建筑管理法令规定之开工:主办之工程,如属请领有执照或许可者,本县各该机关应督促厂商在执照有效期限内,依据规定办妥各项先期作业后,向(建筑)主管机关申报之。

(三)依环保法令规定之开工:主办之工程,如属需设立专用下水道者,本县各该机关应督促厂商依据「台北县政府专用下水道审查标准作业程序」,向水利及下水道局申请开工。

三十三、下列工程采购之履约管理事项,应注意依「台北县各机关工程契约书范本」内容办理:

(一)契约价金之给付方式及其调整、给付条件。

(二)履约期限及其计算。

(三)材料机具及设备。

(四)施工管理。

(五)灾害处理。

(六)保险。

(七)履约保证。

(八)工程查验、初验、验收、结算及点交。

(九)保固。

(十)迟延履约。

(十一)契约变更及转让。

(十二)契约终止解除及暂停执行。

三十四、工程施工质量管理:

(一)本县各机关如办理达公告金额之工程采购,应成立工程督导小组办理工程施工品质督导之工作。

(二)本府对于本县各机关之工程采购,将办理定期及不定期之工程施工品质督导与抽查。

(三)本县各机关应要求厂商于开工前或品管人员更换前,将其新任品管人员之资料以书面向各该机关报核,经核定后确实执行。如属查核金额以上之工程采购案件,另应以因特网方式登录于工程会网站。

(四)工程属查核金额以上之采购者,品管人员应专任,不得兼任其他职务。

(五)本县各机关办理查核金额以上工程委外监造时,监造单位派驻现场之监造人员,应至少有一人须完成工程会或该会指定训练机构办理之公共工程品质管理训练课程,并应以因特网方式登录于工程会网站。

(六)品管及监造人员因特网登录方式,详如本规范第五点第二款第五目之规定。

(七)材料抽验程序,机关得优先指定适当检验项目,由中华民国实验室认证体系认可之实验室办理,并由该实验室出具认可标志之检验报告。

(八)其余详如「公共工程施工品质管理作业要点」、「台北县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质管理作业要点」、「台北县各机关工程契约书模板」之「工程品管」及「施工厂商质量管理规定」规定。

三十五、凡属空气污染防制法规定达应缴纳空气污染防制费规模之营建工程,除另有规定外,该机关应采行有效抑制粉尘之防制设施,并注意依「工程空气污染防制设施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三十六、监造:

(一)本县各机关办理委托监造时,应将「监造厂商品质保证规定」纳入招标文件之一。另应特别注意「台北县各机关工程委托技术服务契约书范本」中,监造单位「同意提供之服务内容」、其执行监造业务之「履约管理」及「罚则」之规定。

(二)本县各机关应要求监造单位办理监造时,使用工程会(最新)规定之「监工日报表」。其取得方式详如本规范第五点第二款第二目。

三十七、本县各机关办理工程采购涉及履约期限展延者,应注意「台北县政府兴办公共工程展延工期审核注意事项」规定。

三十八、契约变更:

(一)契约变更,指原契约标的之规格、数量或条款之变更。

(二)追加契约以外之新增工程、财物或劳务项目,指增加原契约以外之工作项目。

(三)契约价金于变更或追加后达查核金额之当次以后之变更或追加,适用查核金额以上采购之规定。

(四)本县各机关于办理工程设计时,应要求设计单位确实勘查现地后,再进行设计。决标后除符合法令规定外,不得办理契约变更。凡有契约变更,必须追加预算,并需本府补助者,不论金额多寡,皆应报经本府核准,并应追究责任。

(五)本县各机关办理契约变更应符合「采购契约变更或加减价核准监办备查规定一览表」之规定。

(六)本县各机关办理契约变更,依前二款规定须报本府核准、备查时,应叙明:

1.变更之情形。

2.符合「采购契约变更或加减价核准监办备查规定一览表」何项次规定及其理由。

3.预算来源。

4.属追加预算,并需本府补助者,追究责任之情形。

三十九、工程之初验及验收:

(一)厂商于工程预定竣工日前或竣工当日,将竣工日期书面通知监造单位及机关时,该机关应即会同监造单位及厂商,依据契约、图说或货样核对竣工之项目及数量,以确定是否竣工。并填妥「采购履约完成确认表」(附件九)。

(二)工程竣工后有初验程序者,除契约另有规定者外,监造单位应于竣工后七日内,将竣工图表、工程结算明细表及契约规定之其它数据,送请该机关审核。

(三)本县各机关办理初验、验收时,应备妥下列文件:

1.「采购履约完成确认表」。

2.材料、设备进口、出厂证明。

3.材料、设备检、试验纪录。

4.查验纪录。

5.结算明细表。

6.竣工图。

7.属设备类者,另附必要之运转试车纪录、绝缘测试纪录、安全检查报告、敷管、敷线检验纪录表、水(气)压试验纪录表、接地电阻试验纪录表、管路冲洗纪录表、重要设备零件型录图、维护操作手册。

8.属验收者、初、复验纪录影本。

(四)采购额度未达查核金额二十分之一采购案之初验与验收|除非契约另有规定,该机关应在工程竣工后三十日内办理初验;惟未达公告金额者,得免办理初验。初验或验收发生缺失,给予厂商限期在十四日内改善完竣,并告知厂商于限期改善完竣日办理复验。

(五)采购额度在查核金额二十分之一以上,未达查核金额采购案之初验与验收|同前款规定。惟初验合格后,本县所属二级机关、学校除绿化、植栽工程外,应于预定验收日十日前,检附「厂商履约期计算清单」(附件十)、结算明细表、竣工图、初、复验纪录影本等装订成册,检齐一份报各该上级机关派员协验。但各该上级机关为本府卫生局、文化局者,得直接请本府派员协验。

(六)绿化、植栽工程采购额度达公告金额者,本县所属二级机关、学校于初验合格后,应于预定验收日十日前,检附规定之文件报本府(农业局)派员协验。

(七)上开「采购额度」依政府采购法施行细则第六条规定。

(八)本县各上级机关于下属机关之协验要求,应予配合。但如属人力无法调派时,不在此限。上级机关不论是否予以协验,皆应于验收日二日前,以书面(用传真方式)通知该下属机关。

(九)本县所属二级机关、学校接获上级机关前款之无法协验之通知者,符合下列方式之一者,得如期办理验收;不符者,宜予延期:

1.主验人具属工程职系或具有工程背景者。

2.采购机关另有协验人员,且该人员属工程职系或具有工程背景者。

3.属委托监造者。

4.该工程内容简单者。

5.其它经本府认定之情形。

(十)本县各机关办理验收之主验人由该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指派。但承办该采购之人员不得为所采购之主验人或检验人。

(十一)会验人由使用或接管单位派员担任。

(十二)工程验收时,主(会)计单位应依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机关主(会)计单位会同监办采购办法」及「台北县各机关未达公告金额采购监办办法」派员监办其程序。

(十三)建筑工程之验收项目,可参考「各机关办理公有建筑物作业要点」(附件十一)之内容办理。

(十四)本府统筹款补助,透列公所预算办理之学校工程采购案,比照本点规定办理验收之协验。

四十、本县各机关办理达查核金额之验收,应于验收5日前,备妥下列文件报上级机关派员监办:

(一)采购契约。但前已检附者,免附。

(二)竣工图表。但无竣工图表者,免附。

(三)结算明细表。但结算明细表并入结算验收证明书编送者,免附。

(四)有初验者,初验纪录。

(五)其它经上级机关书面要求者。

四十一、上级机关就查核金额采购案件之验收未实地监办者,本县各机关应检附下列文件,报上级机关:

(一)验收纪录,或审查纪录。

(二)结算验收证明书。但依法令规定免填者,免附。

(三)其它经上级机关书面要求者。

四十二、财物、劳务采购之初验及验收,准用前开规定办理。

四十三、本县各机关办理采购案件时,除档案法令另有规定外,应依下列规定办理采购档案管理:

(一)全部流程之招标、决标、订约、型录、送审及核定资料、监工日志、施工图说、图画、照片、录像存证或其它机关内部之签呈文件等皆应保存。

(二)应将前款之文件,以一案一卷方式办理保存。

(三)应依时间之先后顺序,将文件归档。

(四)建请以采购案号作为档号。

四十四、本府及所属各机关、学校办理紧急采购,依「台北县政府灾害紧急采购处理要点」(附件十二)。本县各乡镇市公所得准用之。

四十五、本县各机关对于采购执行疑义,得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查阅相关子法如对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所称总标价偏低之规定有执行疑义,得先行参阅「政府采购法施行细则」;对于押标金之规定有执行疑义,得先行参阅「押标金保证金及其它担保作业办法」之规定。

(二)查阅主管机关相关解释函主管机关之解释函得上工程会网站(http://www.pcc.gov.tw/)之「政府采购」之「政府采购法规」之「相关解释函」下搜寻。另主管机关亦有出版「政府采购法逐条释例汇编」可供应用。

(三)询问主管机关直接函询工程会。如有急迫性,亦可以电话((02)87897650)洽询工程会采购释疑专线,以得到初步之解答。

(四)询问本府采购中心本府下属各机关、学校如有采购执行疑义,且需取得书面函示者,应先函询本府采购中心,该中心无法回复时,再由该中心函询工程会。另亦可电洽本府采购中心,电话为(02)29603456转5629 ~5632、5634(工程采购)及5600~5604、5606(财物、劳务采购)。

四十六、本规范自公布尔日施行。

本规范修正条文自公布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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