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高市府人一字第0940045823号
第1条 本规程依高雄市政府劳工局组织规程第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高雄市政府劳工局训练就业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置主任,承劳工局局长之命,综理中心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置副主任一人,里理中心业务。
第3条 本中心设下列各组分别掌理各有关事项:
一、第一组:训练之筹划执行与研究发展、课程与教材之编撰、招训学员、学籍管理、成绩考查及机具器材之管理等事项。
二、第二组:求才求职、就业咨询与联系、职业介绍与分析、薪资调查分析、人力需求调查、专技人力调查、失业补助及应届毕业生项目辅导等事项。
三、第三组:学员之辅导与管理、品德生活考核与辅导、职业心理测验及学员就业辅导等事项。
四、第四组:技能检定、技能竞赛、劳工创业贷款及代为甄选人才等事项。
五、行政组:综合规划、研考、文书、档案、印信、出纳、庶务及不属其他各组事项。
第4条 本中心置秘书、技正、组长、站长、正训练师、副训练师、助理训练师、辅导员、组员、技士、技佐、护士、办事员、书记。
第5条 本中心为建立就业服务网,得在适当地区设就业服务站,办理各该地区内就业服务事项,所需人员在本中心现有员额内调配之。
第6条 本中心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7条 本中心设人事室,置主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8条 本中心设政风室,置主任,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9条 本中心设业务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为主席,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以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主任。
二、副主任。
三、秘书。
四、技正。
五、组长。
六、室主任。
前项会议,必要时得由主任邀请或指定有关人员列席或参加。
第10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1条 本中心分层负责明细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中心拟订,报请劳工局层报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中心订定,报请劳工局备查并副知高雄市政府。
第12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