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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解危解困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14 生效日期: 2005-04-14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乌政办[2005]58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解危解困房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乌鲁木齐市解危解困房实施意见
  为解决本市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无房户、特困户、下岗职工、残疾人等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解危解困房的计划制定和资金来源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的低收入家庭情况,
  于每年的11月将解危解困房建设计划报市房产局。
  (二)市房产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对各区(县)解危解困房建设计划进行审核后报市建委列入年度城市建设计划。市、区(县)两级财政按一定比例进行投资建设。
  二、解危解困房的建设
  (一)解危解困房建设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按年度城市建设计划安排,每户按建筑面积20—3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建设。
  (二)解危解困房建设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中标单位不得转包,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三)解危解困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对解危解困房进行建设、管理。
  三、解危解困房的售价
  解危解困房售价以每平方米700元的均价向符合条件的居民销售,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售价。
  四、解危解困房的购买对象
  具有本市城镇常驻户口居民、最低收入保障以下的居民、优扶对象、下岗职工、残疾人及其他住房困难居民。
  五、解危解困房的申购程序
  (一)购房人提交书面购房申请。需携带户口、身份证(并附复印件)和有关部门颁发或出具的下岗证、失业证、残疾证、低保金领取证及购房人所在辖区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
  (二)填写解危解困房住户申请表。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对购房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市房产局进行审批。
  (四)为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符合购房条件的申请人在其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或户口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方可购买。
  (五)解危解困房审办时限为1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
  六、解危解困房的管理
  (一)凡购买解危解困房的住户在使用解危解困房期间,经济条件有所改善要求退房的,由政府折价回购。
  (二)购买解危解困房后不允许出租、转让、抵押、继承。
  (三)办理解危解困房房屋产权登记时,所有权证的产权性质注明为“解危解困房”。
  (四)解危解困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销售总房价的2%扣留缴交,并存入维修基金专用帐户。
  (五)解危解困房销售后由建设地点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对房屋的使用情况、公共卫生、社会治安及水、电、暖等进行协调、管理、监督。
  (六)市房产局负责对各区(县)解危解困房的建设、出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各区(县)每年将销售情况统计报表报市房产局备案。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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