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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06 生效日期: 2004-02-06
发布部门: 海南省民政厅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凡是2003年6月1日前在我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请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以及相关材料于2004年5月31日前到所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年度检查。逾期不参加年度检查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00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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