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国房地产建筑教育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1-04 生效日期: 1994-01-04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教字第20号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国房地产与建筑教育事业的发展,争取国内外友好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中国房地产与建筑教育事业的关心、支持和赞助,加强与国际房地产、建筑行业教育之间的交往与合作,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国房地产与建筑教育基金(简称教育基金)是为支持和资助房地产、建筑行业教育而设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中国房地产与建筑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基金会)为建设部非常设机构,是为中国房地产与建筑教育募集资金和对所募集资金管理的机构。


  第四条 教育基金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还聘请有关领导、国内外著名企业家、知名人士担任顾问、名誉顾问。教育基金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行政事务工作。


  第五条 教育基金的主要来源依靠国内外友好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以及主管部门的部分资助。  


  第六条 基金主要用途

  1.奖励在教书育人、科学研究、教育管理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及教育工作者;

  2.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3.资助兴办教育设施与添置教学设备;

  4.资助有培养前途的优秀人才出国进修;

  5.资助房地产专业、建筑学专业教育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

  基金使用尽可能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第七条 捐赠教育基金遵循自愿的原则。捐赠的方式,可以是捐赠现金、有价证券,也可以是兴建某项建筑教育设施,添置教学用具以及其它实物的具体捐赠。


  第八条 教育基金会办公室积极做好基金的募集和管理工作,认真作好对捐赠者的致谢表彰和宣传工作,以及向捐赠者及时通报基金使用情况的工作。


  第九条 教育基金会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情况,分别发给纪念品、荣誉证书,或聘请为基金会的顾问、名誉顾问,或授予支教功臣、学校的名誉教授、高级讲师等荣誉称号,并在有关报刊上宣传、致谢。

  对资助兴建教育设施的可邀请参加奠基礼、落成剪彩,或在纪念碑(纪念匾)、纪念物上镌刻捐赠单位或个人的名字。也可捐赠者名称(姓名)命名某项建筑设施。


  第十条 教育基金会组织开展的活动,可采取与捐助者联合举办的方法,也可用捐助的实物名字命名年举办的活动或发奖。


  第十一条 教育基金会办公室每年编制基金合作、增殖计划,提请教育基金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负责实施。

  对于基金的募集和合作情况,教育基金会办公室定期向基金会主任办公会议汇报。每年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捐赠者的监督。

  教育基金办公室有权对实施过程中有关机动事项提出方案,报教育基金会主任审定后实施。


  第十二条 教育基金办公室设立独立的财务、审计,对基金的收支和合作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相应的报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房地产与建筑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