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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印发《关于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1-26 生效日期: 1989-01-26
发布部门: 国家计委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51号文的要求,京、津、沪和工业集中的省会先后组建了节能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了加强节能技术服务工作,原国家经委曾以经能[1982]609号文印发了《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工作条例》,有力地推进了节能技术服务工作的开展。到目前为止,全国已组建了二百多个中心,拥有约五千名职工,他们为促进节能做了大量工作。鉴于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工作试行条例》已不适应当前改革、开放形势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明确节能技术服务中心的性质和工作方向、任务等,我委在广泛征求各地区、各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和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关于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工作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由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能源的供需矛盾仍很突出,节能工作仍很艰巨,因此,各地区、各部门对中心要加强领导,将中心的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搞好队伍建设。各地区、各部门的节能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业务指导工作,有些工作可委托中心去做,以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局、总公司的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各级节能技术服务中心要进行业务指导,加强联系,以推动整个地区及部门节能工作的开展。




          关于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对能源实行开发和节约并重的方针,加强节能技术服务、咨询、监测和审计等工作,在改革的新形势下,进一步促进能源节约,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是由国家计划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司进行宏观指导、在本地区或本部门节能主管部门指导下,以增强企业和社会节能效益为目的的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其业务统一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节能工作部署。



    第三条 各地区节能技术服务中心为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由事业费解决。各部门节能技术服务中心的性质,由组建单位确定。



    第四条 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以有偿服务的收入,充实测试设备,完善工作条件,努力减轻政府负担。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积极协助本地区、本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做好节能方针、政策调研,为制定节能规划、实施节能计划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咨询。



    第六条 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第 条的规定,接受本地区、本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委托,行使能源监测职能,对所辖地区或所属企业的生产、生活用能进行监测和检查。并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能源监测中心(站)的技术、业务指导。

  接受国家或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委托,可参与节能产品的认证工作。



    关联法规    

    第七条 承担节能技术措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经济效益论证工作,为委托单位提供技术经济分析和评价报告。



    第八条 根据企业需要或节能主管部门的部署,指导或承担企业能量平衡、审计和耗能设备测试,提供测试报告及改进意见。并为企业进行其它方面的节能技术服务和咨询工作。



    第九条 组织节能技术开发和交流,推广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开拓节能技术市场。



    第十条 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开展节能宣传和节能科技普及活动;负责节能技术情报交流工作。



    第十一条 采取培训班、研讨会、专题技术论证会等多种形式,为企、事业单位培训能源管理干部、技术干部及操作人员。



    第十二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可承担节能项目的设计工作,并可承包设备、材料供应和施工任务,为节能技术改造提供综合服务。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应积极开拓节约原材料及资源综合利用等技术服务工作,为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服务。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确有技术专长、热爱节能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总人数的百分之八十。行政后勤人员要一职多能。



    第十五条 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应发挥技术专长,加强和发展跨地区、跨行业的横向联合。



    第十六条 节能技术服务中心要适应改革的要求,实行主任负责制,试行多种形式承包责任制,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提高现有装备的利用率。



    第十七条 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应不断提高工作和服务质量,并创造条件,逐步扩大服务范围,在服务领域中树立信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计划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对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工作做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工作试行条例》(经能[1982]609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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