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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紧急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29 生效日期: 2004-04-29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乌政办[2004]75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紧急通知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4)10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迅速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落实。   一、充分认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各单位、各部门,各级领导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牢记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扎实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认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健全和发挥市、区(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作用,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发展经济、与企业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严厉查处和坚决禁止不顾安全条件强行生产的行为。
  二、立即在全市范围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专项大检查。市属各单位、各有关部门,要深刻汲取重庆北京广东江苏等地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经验教训,重点围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总体布局,以及加工、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状况、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等方面内容,立即在全市范围展开深入细致的安全检查工作,全面排查事故隐患。对查出的隐患,要尽快研究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按照企业为主、部门监督的原则,实行挂牌公示、限期完成,并指定部门、专人督办,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三、进一步深化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按照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突出抓好“五个整顿、两个关闭”的要求,在总结前一阶段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针对现存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深化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认真抓好危险化学品企业,特别是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企业生产流程、设备装置等重点排查工作,结合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实行登记建档,加强动态监督,制定事故应急预案,防止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四、各区(县)、各部门贯彻落实新政办发明电(2004)101号文件的情况请于6月10日前书面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市安监局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市安监局联系电话:2848344,联系人:朱炳军。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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