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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粮价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02 生效日期: 2004-04-02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二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修正发布全文13点

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调节国内粮食供需,释出公粮,以维持稻米市场稳定供应,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会农粮署为执行本要点,应成立「稳定粮价作业执行小组」(以下简称执行小组),置召集人一人由农粮署署长指定副署长一人兼任,委员七至九人,由召集人聘任农粮署及其分署有关人员兼任之。

三、执行小组于台湾地区稻米市价异常波动或影响消费者权益时,研拟释出公粮时机、方式、数量、期别、类型、标售底价、地点等重要措施,签奉农粮署署长核定后实施。

释出公粮作业包括标、拨售公粮及拨售白米等。

四、本会就农粮署标售公粮之起迄日期、数量、期别、类型、标售底价、地点等,应办理公告。

标售公粮由农粮署所属各分署(以下简称分署)以每两周标售一次为原则,必要时得密集标售,以充分供应市场需求。

分署每次标售公粮应公告标售稻米之期别、类型、数量(以最大加工能量为之)、标售底价、标售时间与地点、拨粮地点。

五、标售公粮底价,由本会农粮署参酌各地稻米品质、市场供需及稻作生产成本订定。

六、凡领有粮商登记证或粮商营业执照,其经营粮食种类有稻谷或稻米项目之厂商均得依规定参与投标。

七、标售公粮种类为糙米,其品质以本会公粮稻米验收作业要点之糙米验收标准为准。

八、每一厂商每次得标总量不得高于五百公吨,每标得标数量不得低于三十公吨。但分署所提投标数量不足三十公吨时,不在此限。

九、开标后,每公吨投标价格高于底价者进入决标程序。决标时,以每公吨投标价格最高者,按该投标价格与数量决标,其余再按次高标之价格及其数量依序决标,至该标全数售完为止。如二家(含)以上投标厂商之投标价格相同,而可分配之数量少于其投标数量总和时,按各厂商投标数量比例分配出售,不受第八点之限制。

十、厂商所标得之糙米,必要时,本会得订定白米零售价之上限并公告之。

十一、投标之押标金、签约、缴款、提货、违约罚则及其它相关事项于投标须知规定之。

十二、标售公粮无法稳定粮价,而谷价仍异常上涨时得办理拨售糙米,其作业程序另由本会公告之。

十三、标、拨售公粮皆不能稳定粮价,且稻谷价格与市售白米价格差距过大或显有人为操纵之情况时,得办理拨售平价白米,其作业程序另由本会公告之。

相关法规: 作业 台湾 稳定 粮价 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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