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10 生效日期: 2004-02-10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4]2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六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切实提高农民工素质和转移就业能力,进一步推动我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现对大力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转移就业培训工作的认识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加快城乡就业一体化进程、推动城镇化建设、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推动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农民增加收入、摆脱贫困的重要途径。能不能及时而有效地将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出来,不仅关系着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前途,也关系着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我区是以农牧业生产为主的地区,城镇化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农牧区人口占全区总人口的66%以上。农村现有劳动力当中有近三分之一处于就业不充分状态,而且,富余劳动力有相当一部分集中在贫困县的贫困家庭中。农牧民人均收入偏低,生活困难,已成为我区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解决农牧民脱贫致富,一个很重要的渠道就是将他们转移出来实现就业。近几年,我区开始重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问题,把转移重点放到由南疆向北疆转移,由种植业向养殖业、林果业转移,同时引导和组织农牧民积极参与当地农村水利、农村电网、道路建设以及退耕还林还草等基础设施和生态保护建设项目,特别是通过发展乡镇企业和农副产品加工的龙头企业、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初步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但从总体上看,无论是转移就业的规模,还是从事非农产业的收入,以及转移就业的工作机制,都还远远不能满足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需要。致使我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多数闲置在家,转移出来就业创收的还很少。究其原因:一是转移就业工作缺乏统一的组织领导和就业服务;二是观念落后,不敢出来“闯世界”;三是就业技能偏低,就业竞争力较弱。因此,要加快我区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关键是要认真组织开展针对性强、实用性强的职业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外出打工和非农领域创业的技能,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形成我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区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必须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坚持面向工业化、面向现代化、面向城镇化的方向,以转移就业前的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综合运用财政扶持政策和竞争、激励手段,进一步调动农民工个人、用人单位、各有关部门、行业的积极性,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逐步形成政府统筹、行业组织、重点依托各级各类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培训的工作格局。各地各部门要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制定长远规划,分步实施。
  (一)要建立健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领导组织体系。乡(镇)以上各级党委政府,都要成立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代表党委、政府对职业培训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要制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实施计划,确定各阶段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进度,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要将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要充分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共同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地州市统一规划,县(市)统一领导,乡镇具体组织、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实施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领导组织体系,逐步形成“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制度。要加大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投入,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多元投资的投入机制,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实现转移就业相挂钩的资金使用机制。
  各级劳动、教育、计划、农业、科技、财政、建设、水利、交通、扶贫、工会、团委、妇联等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总体要求,发挥各自优势,建立健全协调运作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政策指导、监督检查和各项服务工作。
  (二)要建立健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网络体系。
  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要以县和乡镇为实施主体。各县、乡镇要把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作为农民增加收入和脱贫致富的重要抓手,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立足于短、平、快的培训方式,通过培训,力争实现为每家每户培训1个技能“明白人”。每次培训至少要掌握1项外出务工的专门技能,为每户解决1个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就业问题。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原则上由农牧民个人按照劳动力市场需求自愿申请,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汇总并向县职业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县职业培训领导小组根据培训意向统一配置职业培训资源,各级各类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机构要在县乡两级政府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培训工作。
  各地要以现有的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农广校、党校、培训中心以及各类社会办学力量为主渠道,发挥各种教育和培训资源的作用,建立健全地、县、乡、村四级培训网络。要引导和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联合,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益。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结合农村的特点和农民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培训形式,走市场化培训的路子,培育和发展灵活有效的培训市场。
  (三)要按照市场需求充实和完善培训内容,改革和创新培训模式。要按照实用、管用、够用的原则,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
  一要大力开展引导性培训。各地各部门要将农村富余劳动力组织起来,采用多种形式,要在农民外出打工前通过集中办班、咨询服务、印发资料以及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手段,多形式、多层次、多途径的对其进行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岗位、市场就业方针等方面的培训,要按照劳动力市场需求对其开展职业指导培训,还可通过外出打工实现脱贫致富的典型事例,教育和引导农民实现转移就业。通过转移前的引导性培训,提高农民工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树立全新的就业观念。
  二要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要在各级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下,对拟外出务工的农民,按照其就业意向,大力开展职业(工种)的应知应会培训。培训内容应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对从业人员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来安排。一般以定点和定向培训为主;要突出实用性。要围绕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开展相关技能培训;要结合当地传统特色工艺、手工艺,开展富有地域特点和人文特点的技艺培训;要按照劳动力市场需求,大力开展家政服务、餐饮、酒店服务、保洁、保健、建筑、制造、旅游等行业的技能培训;要根据劳务输出、劳务派遣的需求,选择2一3个优势职业(工种)开展规模培训,形成特色,创造劳务输出品牌;要抓住每年的春节前后,部分外出农民工返乡的机遇开展传、帮、带的技能培训。还要根据农民自身特点,开展针对性强的个性化职业技能培训和汉语培训。总之,要以大市场的观念来开展转移就业技能培训,既要看到区内的就业市场,也要看到区外和国外的就业市场,既要看到二、三产业的就业市场,也要看到一产产业链所带来的就业市场,最大限度地拓宽转移就业的渠道。
  三要积极开展创业培训。要积极引导和支持外出务工的农民在掌握一定技能和创业实践、并积累了一定创业资金的基础上,返乡创业,带动当地农民就业。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农民,要积极为其进行创业意识、创业技巧和管理知识培训,鼓励和引导他们进城创业或就地创业。各地各部门要制定鼓励和支持农民创业的优惠政策,为农村富余劳动力外出创业和返乡创业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培养一批“创业致富”、“技能致富”的带头人。
  四要大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岗位培训。各类用人单位对招用的农民工都要进行岗位培训,特别是对那些技术复杂、技能要求高、操作规程严格,直接关系到产品的质量和消费者健康以及安全生产的行业和工种,必须在对农民工进行严格培训、掌握必要的知识和技能后方可上岗操作。
  五要大力改革和创新培训模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实用性,加大培训的服务功能。要采取灵活、适用的培训方式,要大力开展定向、定点、订单式培训,将转移培训和转移就业紧密结合。各地的劳务输出机构都要与各级各类职业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以及各级各类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开展各种培训。有条件的,可采取跨地区联合办学的模式,要利用援疆干部和对口支援地区的有利条件,积极引进内地先进的培训理念和方法,甚至请内地优秀的培训机构来办分校,或者选送我区的师资去内地培训,从而拓宽培训领域,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让农民掌握到最新、最实用的就业本领。
  (四)要加大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资金投入。
  各地都要建立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分担农民工培训经费的投入机制。自治区和各级财政要在财政支出中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农民工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要设立农民工培训扶持资金,对承担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的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教育机构给予补助,对参加转移就业培训的困难人员其个人负担的培训费用可适当减免。
  用人单位负有培训本单位所用农民工的责任。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农民工开展培训所需经费从职工培训经费中列支,职工培训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比例提取,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农业、教育、扶贫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培训扶持资金的监管,制定减免和奖励农民工就业培训的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要切实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各项基础工作。一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师资可以从现有的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中来解决,也可从区内区外的管理部门、科研单位、企业、技术推广部门、社会上有一技之长的能工巧匠等人员中聘请。要对承担农民工培训的师资定期组织培训,不断提高教师业务水平。
  二要加强培训教材的开发。教材的编写和选用必须坚持统一规范、实际适用和先进创新的原则。引导性培训教材和技术技能要求规范、统一的专业教材,由自治区职业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力量统一编写;其他教材鼓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力量编写或选用。自治区将对优秀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教材给予扶持和奖励。三要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信息服务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按需进行,减少培训的盲目性,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定期根据不同职业(工种)、不同技能等级对农民工的需求情况和工资价位进行调查分析,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按需有序转移就业。
  四要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效果评价制度。要以实现高质量就业目标为导向制定评价标准,定期对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各类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的专业设置、培训内容、课程安排、收费标准、招生情况、学员结业率、职业技能鉴定通过率、就业率、工资水平等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引导培训机构提高培训质量。
  五要做好跟踪服务和就业指导工作。各类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各级各类劳动力中介组织要主动参与农村劳动力就业市场体系建设,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创造条件并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要建立健全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人才资源库,大力开发农村富余劳动力资源。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取得成效
  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关键在于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把这项事关农牧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工作抓紧抓好,务求取得实效。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主要责任在各地,各地要精心设计工作方案,特别是县和乡镇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做到工作责任、政策落实、资金投入、措施保证“四到位”。要层层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追究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开展转移就业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得力、任务不落实的要追究责任。要加强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管理,对各级各类教育和培训机构要加强监督和规范,防止借培训之名,对农牧民乱收费,增加农牧民负担,损害农牧民的合法权益。
  各地要以乡镇和村组为单位,尽快开展对农村富余劳动力情况的摸底调查,建立健全农村富余劳动力登记台帐。对凡有外出就业要求的,要逐一进行登记。并按照各自就业意向,分层次开展转移培训。对已外出务工的人员也要进行跟踪调查,掌握外出就业情况。
  各地要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大力加强劳务输出组织的建设,县、乡、村都要建立劳务输出培训组织,专门负责劳务输出和培训。要在本地劳动力输出比较集中的城镇,设立专门的劳务输出信息采集员,及时收集用工需求信息,人数较多的还可在输入地设立办事机构,派驻管理人员,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服务。要按照输入地劳动力市场和用工单位的需求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劳务派遣技能培训,形成围绕劳务输出开展培训,通过培训促进劳务输出的良性循环机制。要加大对外开放的力度,积极开发区内、国内和国外劳动力输出市场,要逐步从“体力型”输出为主转向“技能型”输出为主。要抓好乡镇劳动保障基层组织和队伍建设,发挥其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中的骨干作用,加大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规模。
  各地的劳务输出要加强与兵团各师团的合作。南疆一些农村富余劳动力较多的县、乡镇要主动和兵团北疆的一些团场、连队建立诸如拾棉花等劳务输出、输入的长期对口合作关系。兵团和地方用外地农民工较多的单位要逐步转向在疆内建立劳务合作关系,逐步加大使用当地农民工的比重,要逐步形成用本地的农民工替代外地农民工,为新疆各族人民造福。
  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规范用工行为,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造宽松的环境。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是我国劳动就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劳动法》的要求,依法进行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工就业的监察和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报酬,按时缴纳社会保险,及时处理农民工的劳动纠纷,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招收农民工,要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对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但尚未参加培训的特殊职业(工种)的农民工,可在报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之后,先招收后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上岗。要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00四年二月十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