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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22 生效日期: 2005-09-22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牡政办发〔2005〕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
  为保障农民用药的合法权益,减轻农民治病用药的经济负担,进一步强化全市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以下简称“两网”)建设工作,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工作的意见》(黑政发 ( 2005 ) 31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的重要性
  强化农村药品“两网”建设,是整顿和规范农村药品市场秩序,保障广大农民用药安全有效、方便及时、价格合理的治本之策,对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的高度,提高对强化我市农村药品“两网”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全力推进和扩大全市农村药品“两网”建设。
  二、全市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的主要任务目标
  (一)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主要任务和目标:着力于农村药品长效监管的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努力构筑以行政监管为主体、社会监督为补充、技术监测为支撑、诚信建设为保障的县、乡、村三级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在完善原有监督协管网络的基础上,争取一年内,实现全市县(市)、乡(镇)、村(屯)农村药品监督网络的覆盖率达到 100 %。
  (二)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主要任务和目标: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法律规范的原则,规范以药品连锁经营企业为主导模式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同时规范农村现有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药品的进货渠道,实施集中配送,充分发挥市场竞争调节机制和依法规范药品采购途径,确保农民用药安全有效、方便及时、价格合理。在原有供药网络建设的基础上,力争在两年内,实现全市县(市)、乡(镇)、村(屯)三级农村药品供应网络覆盖率达到 100 %。
  三、进一步完善农村药品监督网络
  (一)强化对农村药品的社会监督。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药品协管员、信息员队伍,使其充分发挥协助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巡查药品市场、举报违法行为、宣传法律法规等作用。协管员、信息员原则上由乡(镇)负责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工作的副乡(镇)长和村(屯)基层负责人为主组成,同时从社会聘请的人大、政协、涉药单位等部门人员为补充,构建全市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在管理上可在乡(镇)政府或者涉药单位设立工作站,负责本乡(镇)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和联系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明确各级网络的工作职责,培训监督协管人员,建立考核奖励制度,不断创新监管机制,打击非法经营行为,扫除假劣药品,保障农民用药安全。
  (二)建立完善农村药品质量动态监测体系。以县(市)、区为单位整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技术队伍,装备药品质量快速检测车和监测设备,构建全市农村药品质量的快速监测网络,对农村药品实施全方位动态巡回监测。建立农村药品快速鉴别筛选方法与农村药品监督抽验有机结合的机制,加强对农村药品的质量抽检和技术监督。加大对农村药品质量的评价和监测力度,认真实施药品质量公告及通报制度,遏制假劣药品向农村流动的趋势,净化农村药品市场,保障农民用药质量。
  (三)建立农村药品经营诚信制度和机制。要把对农村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与开展诚信建设紧密结合,构建市、县、乡、村四级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体系,积极扶持诚信企业,严厉打击欺诈行为和坑农害农经营者,营造农村药品市场良好的信用环境。
  四、积极推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
  (一)引导城区优势企业到农村开办药店。市区通过 GSP 认证的优势药品连锁企业,可作为开办主体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农村供药网络;县(市)通过 GSP 认证的药品连锁企业,可作为开办主体建立区域性药品连锁经营网络。建立农村供药网络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模式:一是直营连锁方式。由开办主体直接在县、乡、村投资开办门店。二是合作经营方式。由开办主体整合和利用农村现有相关资源在农村合作开办门店。在合作经营方式中,利用合作方具有组织并形成网络的也可采用县、乡和村三级合作经营方式。药品连锁企业可整合现有农村单体药品经营企业和可利用的经营资源,通过有偿提供品牌、商号、配送、经营模式、管理技术等合作方式发展加盟连锁,建立药品统一配送为重要前提的连锁网络。药品连锁企业也可利用供销社、商服门市、计生服务室、卫生所、邮电所、供电所和具备条件的农户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建立网络门店。三是规范农村药品购销渠道方式。通过加强监督管理,理顺和规范现有单体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单位购药渠道,采取集中配送或集中招标采购的方式购入药品,从源头上治理假劣药品进入农村供药市场。支持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前提下,经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定备案后,可以为村卫生所统一代购药品。允许农村供药网络中的乡级连锁中心店,向本辖区内单体经营药店和医疗机构配送药品。
  (二)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化建设。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化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市场化的原则。为了促进农村供药网络建设,体现公平竞争和按市场规律办事,通过政府引导、鼓励、激励符合开办主体条件、具有一定实力的药品连锁企业建立农村供药网络。这些企业建立农村供药网络时,在村(屯)设置网点,可不受规划、数量和间距限制。通过市场化竞争的手段,使优势企业成为农村供药网络的主力军,从而保证药品质量,使药品价格降到最低,让农民直接体会到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实惠。二是为企业服务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农村供药网络建设,各地、各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扶持,提高办事效率,主动协助企业实施供药网络建设。各县(市)和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限制符合开办主体条件的企业进入本辖区开展供药网络建设,要充分利用市场竞争机制,创造宽松环境,依据《行政许可法》办事。三是区块建设的原则。连锁经营方式建立的供药网络应以县为单位,在县(市)、乡(镇)和行政村连锁开办经营网络。在乡级设立分店时,必须在所在乡(镇)的全部行政村设置门店;在村级设立门店时,必须在乡级具有中心店。在乡(镇)、村(屯)建立供药网络的,可在县(市)政府所在地设中心店。
  (三)把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相结合。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采取集中招标方式购进药品,保证药品安全有效,使农民享受药品价格优惠。要支持药品连锁经营企业向农村定点医疗机构集中配送药品。
  (四)积极开展“规范药房”建设活动。从规范乡、村两级卫生院(所)的药品质量管理入手,重点整顿药品进货渠道混乱的现象,促进其改善药品贮藏条件,保障农民基本用药安全。
  (五)从政策上保障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启动顺利和可持续发展。从现在开始至 2006 年末,在村(屯)新开办的药品零售连锁经营门店自登记注册之日起, 3 年内除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外,免交药品许可证工本费、现场堪验费、工商管理费、从业人员培训费、治安费、卫生费等收费,坚决禁止乱收费、不合理收费和各种摊派费用;对供药网络设立的村(屯)独立的个体工商业户,月销售额达不到 5000 元起征点的,国税部门要严格按《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农村实际情况,降低村(屯)药店零售连锁门店的开办门槛,尽量减少开办门店的一次性投资费用;支持向农村延伸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做大、做强,以盈补亏,让利于民,对于承担农村供药网络建设的企业,在总部所在地城区内新开办门店不再受设置规划和间距的限制。

  五、加强对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摆上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列入年度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确定领导亲自抓,建立健全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协调会议制度,加强对本地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解决好农村药品“两网”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农村药品“两网”建设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为农村药品“两网”建设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为农村药品“网络”建设组织实施的牵头部门,要制定所辖区域内农村药品“两网”建设规划,组织引导优势药品连锁企业到农村开办药品供应门店,并依法予以审批。同时要依法规范现有单体药店和医疗单位的药品进货渠道,充分发挥农村药品监管网络的作用,积极推进“规范药房”的建设活动,加强对农村药品质量、药品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经营和使用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卫生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加强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室)、个体诊所的管理,积极改善乡、村卫生院所储藏药品的条件,取缔无证行医;工商部门要加强农村医疗、药品广告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广告,严厉打击、取缔无证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税务部门要落实好对农村药品供应企业的税惠政策;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农村药品价格的监督,严禁药品违价经营,损害农民利益;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农村药品购销中不正之风的监督检查,查处违规违纪案件。
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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