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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22 生效日期: 2003-01-01
发布部门: 泰安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国税系统增值税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审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简化和规范上报程序,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全市税收政策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审批工作共分三部分,一是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审批,二是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的审批,三是增值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的审批。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审批工作中,应当遵照“依法治税、公开公平、严格程序、及时高效”的原则执行。

第二章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审批   第四条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范围包括: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生产企业、利用三剩物、次小薪材生产资源利用产品企业、软件生产企业等。上述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如实申报纳税,填开税收缴款书解缴入库。同时主管国税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征税款退还给企业。
  第五条 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认定要逐级层报省局审批。民政福利企业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认定,分新办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认定和改制更名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认定。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的执行时间为基层国税机关受理签字日期。主管国税机关上报新办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认定时,上报的资料有:
   (一)《流转税审批项目申请审批表》;
   (二)企业申请报告;
   (三)《福利企业申报表》;
   (四)省民政厅对企业福利资格认定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五)福利企业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
   (六)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兴办该民政福利企业的证明或协议;
   (七)企业办理资格申请材料前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对改制更名福利企业上报的资料有:
   (一)《流转税审批项目申请审批表》;
   (二)企业申请报告;
   (三)《福利企业申报表》;
   (四)省民政厅更名批复文件复印件;
   (五)福利企业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
   (六)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兴办该民政福利企业的证明或协议。
  第六条 民政福利企业申请即征即退资格认定时,必须提供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三家之一兴办该企业的证明或协议。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审核其证明或协议的真实性。
  第七条 资源综合利用水泥生产企业和利用三剩物、次小薪材生产资源利用产品企业的即征即退资格实行一年一审制度。执行日期为质检报告生效日期或上级批复执行日期。对企业年应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需层报省局审批,年应纳税额50万元以下的报市局审批。
  第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在上报资源综合利用水泥生产企业资格认定时,上报的资料有:
   (一)《流转税审批项目申请审批表》;
   (二)企业申请报告;
   (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水泥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
   (四)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抽样证明;
   (五)由省国税局确定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检验报告》原件;
   (六)省经贸委认定资格批复文件复印件;
   (七)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八)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主管国税机关对企业检验报告中出现废渣掺加炉渣和高炉渣的,应出具炉渣和高炉渣不含高炉水渣的证明。
  第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在上报利用三剩物、次小薪材生产资源利用产品企业认定资格时,上报的资料有:
   (一)《流转税审批项目申请审批表》;
   (二)企业申请报告;
   (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三剩物、次小薪材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
   (四)《质量检验报告》;
   (五)国税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 企业在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国税部门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理,同时企业必须提供截止退税前的全部税款缴款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软件企业的即征即退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批。主管国税机关要按照省局《山东省软件企业及软件产品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鲁国税发[2001]159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软件企业即征即退管理办法。

第三章 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的审批   第十二条 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的范围包括:饲料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利用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建材产品的企业、粮食企业、校办企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若干农业生产资料的免税及其他免税等。
   对饲料生产企业、利用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建材产品的企业,在正式批准免税前,基层国税机关应将税款征收入库。
  第十三条 粮食企业免税资格由县级国税机关审批。主管国税机关对通过资格认定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下达正式免税批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其他粮食企业、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实行年度审核制度。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的同时,要求企业填报《企业年度免税情况审核表》,对上述企业实施年度审核。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继续给予免税照顾。
  第十四条 校办企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免税资格由县级国税机关审批。主管国税机关要进行严格审核确认,并下达正式免税批复。
  第十五条 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的免税及其他征前减免事宜,由各基层国税机关自行审批,连同以上分行业免税的企业一起,在CTAIS操作系统中健全完善减免税审批文书,并加强日常监控和管理,强化对免税资格的检查监督,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立即取消免税资格,并追缴应纳税额。
  第十六条 饲料生产企业的免税资格由省国税局审批。饲料企业在饲料产品质量检验合格一个月内提出免税申请的为甲类免税申请,免税执行时间为《检验报告》中“签发日期”;超过申请期限提出免税的饲料企业,应按照主管国税机关正式受理免税申请之日算起。在甲类免税期限结束前两个月企业应提出乙类免税申请。凡无特殊原因超期未上报的,视同自动放弃免税资格。
  第十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在上报饲料生产企业甲类免税申请时,上报的资料有:
   (一)《流转税审批项目申请审批表》;
   (二)企业申请报告;
   (三)《增值税优惠政策申请表(甲类)》;
   (四)饲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企业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六)由省国税局确定的质检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检验报告》原件;
   (七)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企业饲料产品无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
  第十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在上报饲料生产企业乙类免税申请时,上报的资料有:
   (一)《流转税审批项目申请审批表》;
   (二)《增值税优惠政策申请表(乙类)》;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第十九条 饲料企业没有及时报质检部门检验和及时申请减免税的,主管国税机关要将税款及时组织入库。
  第二十条 对利用综合利用产品生产砖及其他建材产品的企业免税资格认定实行一年一批制度。企业年应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需层报省局审批资格,年应纳税额50万元以下的报市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主管国税机关在上报利用综合利用产品生产砖及其他建材产品的企业免税认定资格时,上报的资料有:
   (一)《流转税审批项目申请审批表》;
   (二)企业申请报告;
   (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申请表》;
   (四)主管国税机关抽样证明;
   (五)由省国税局确定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检验报告》原件;(由市局审批的企业可提供由市级以上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六)省经贸委认定资格批复复印件;
   (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八)企业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第四章 增值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的审批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减半征收范围为利用煤矸石发电企业,其资格认定实行一年一审制度,层报省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在上报利用煤矸石发电企业增值税减半征收资格认定时,上报的资料有:
   (一)《流转税审批项目申请审批表》;
   (二)企业申请报告;
   (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减半征收申请表;
   (四)省经贸委对发电组资源综合利用资格的认定文件复印件;
   (五)省经贸委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证书复印件;
   (六)省级检验机构出具的电厂入炉燃料化验报告;
   (七)企业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第二十四条 其他类型企业增值税减半征收资格认定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将上报的申请资料按顺序分户装订成A4纸大小的册子。
   主管国税机关对上报申请资料中的所有复印件应与原件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在每份复印件的右上方填写“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公章。同时要辅导企业上报电脑打印的申请报告。
   各单位在填写《流转税审批项目申请审批表》时,所有需要签字的地方必须由分管局长亲自审核签字,不得加盖私人印鉴。
  第二十六条 对上报资料齐全、符合条件并审核无误的企业申请资料,受理和审批国税机关要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对申请享受当年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在当年度上报审批,特殊情况需要跨年度的,应最迟在下年度2月底前上报市局,并向市局书面说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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