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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16 生效日期: 2006-06-16
发布部门: 浙江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浙教办[2006]125号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和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结合我省教育工作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教育法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明确我省教育法制建设的目标任务   1.加强教育法制建设是打造“法治浙江”的必然要求。制建设的目标任务   1.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目标任务   1.加强教育法制建设是打造“法治浙江”的必然要求。制建设是打造“法治浙江”的必然要求。今后一个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落实科教兴省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关键时期。当前我省教育事业发展形势喜人,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要求更多地运用法治精神、法治原则和法律规范予以调整、规范和解决。全省教育系统要全面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对教育法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依法治教理念,为建设教育强省提供保障。
  2.明确我省教育法制建设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十一五”期间,我省教育法制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法治浙江”和教育强省的目标要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注重制度创新,促进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不断提升教育法治化水平,为全省教育改革发展、创建和谐教育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进一步加强教育法制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是一个渐进过程,是一项系统工程。“十一五”时期的主要任务是:教育行政部门法治意识明显增强,自觉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学校建立依法治校、规范办学和科学管理的工作机制,形成现代学校制度;开展“五五”普法教育,使依法治教理念体现在教育各个方面、贯彻于各个环节、落实到各项工作;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障,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全省教育系统法治水平有明显提高。到2010年,国务院关于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在全省教育系统得到全面落实。

二、大力推进教育立法工作,加强教育法制理论和实践研究   3.加强教育立法,努力构建地方教育法规体系。积极推进《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浙江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工作,推动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出台。加快杭州、宁波等较大市的教育立法工作。到2010年,努力形成较为完善、具有浙江特色的地方性教育法律规范体系。
  4.加强教育法制的教学和研究,不断提高全省教育法制工作水平。优化高等教育资源配置,加强法学学科和专业建设,扶持重点学科,发展研究生教育,充分发挥浙江大学等高校作用,不断提高法学教育水平。高校和有关教科研机构要把教育法制理论研究作为重要内容,不断探索建设“法治浙江”、构建和谐教育的法治途径。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应有教育法制建设的相关研究课题或内容,省教育规划课题也要增加教育法制研究的立项比重。积极创造条件筹建浙江教育法学会,构建教育法制研究和交流的平台。

三、进一步完善依法、科学和民主的决策机制   5.建立健全教育决策的专家咨询论证、公众参与、合法性评估等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受委托起草的法规、规章草案以及做出的涉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完善教育重大决策集体讨论的程序和制度。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6.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法律审查意见。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规范性文件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做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有关部门备案。
  7.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对行政决定进行跟踪与反馈,对重大教育决策实行督查,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四、认真实施“五五”普法教育,努力创新法制教育形式   8.全面启动教育系统的“五五”普法教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要求,各地各高校都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普法规划,建立“五五”普法工作领导机构,并落实具体的普法工作人员,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学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每年应当举办2次以上法制讲座。依托省、市两级教育行政干部培训基地,5年内对全省教育系统公务员进行一次轮训,增强公务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逐步建立校长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未经法律知识考试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担任校长职务。以每年5月份的“浙江法治宣传月”为载体,集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9.抓住主渠道,拓展新途径,针对青少年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活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内容,编写系统性、阶梯式的精品教材,制作和编写一批适合青少年特点和需要的法制影视、动漫作品、辅导读物。要充分发挥小学品德与生活课、初中思想品德课和高中思想政治课在法制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在相关学科教学过程中渗透法制教育内容。大学法制教育要严格按照中宣部和教育部有关“两课”课程设置中开设法律课的规定开展。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宣传及相关的主题教育活动。多渠道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在实践中增强青少年学生的法律意识。积极开展育人规律研究,努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法制教育模式。要利用基层法院少年法庭、少管所、戒毒所、监狱、劳教所、法律援助中心、青少年宫等社会资源,创建一批综合性、常设性、功能齐全的法制教育基地,优先并免费为青少年法制教育提供开放。

五、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教育行政执法能力   10.加快转变职能,进一步规范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与行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便民的要求,加快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授权、依据法定程序组织实施教育行政管理工作。没有法律法规授权,事业单位和企业不得行使教育行政管理职能;未经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委托,事业单位不得实施教育行政管理活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进行教育管理体制、办学体制和投入体制改革,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11.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当前改进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重中之重。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机构改革“三定”方案,依法梳理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权。按照科学合理和高效便民的原则,将法定执法职权分解到具体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确定不同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完善行政执法考核机制,明确考核主体、内容、程序和奖惩办法,切实保证教育法法规得以贯彻实施。
  12.全面实施行政许可法,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根据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加强对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指导。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方式,改变主要运用行政手段实施教育行政管理的做法,综合运用法制、规划、评估、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教育进行宏观管理。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的手段,切实加强教育管理。
  13.加强教育行政执法的执行力。依法加强督导机构和督导员队伍建设,完善督导工作机制。依法加强对学校招生和收费工作的监督,查处和纠正办学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民办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活动的指导监督力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校长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14.推行政务校务信息公开。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通过建立政务校务信息公开栏、门户网站等形式推行政务校务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需要保密的事项外,都应实行信息公开。对公开的政务校务信息,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条件。

六、依法治校,保障学校、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   15.依法加强和规范学校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依法治校的原则和要求,指导学校完善章程,健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大力推行校务公开制度,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积极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继续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以点带面,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16.加大学生权益保护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完善学生学籍管理、学生申诉和权益保护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学生与学校争议解决机制,规范学生申诉程序。依法督促和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建立完善学生申诉工作机构、工作机制,高校包括独立学院都要建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切实保证每一个学生申诉案件都能及时、依法得到处理。
  17.完善教师管理与权益保护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依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认定教师资格。推进学校依法评聘相应资格的教师,监督学校依法与教师签订的聘任合同得到切实履行。完善教师申诉规定,依法公正、公平解决教师与学校的争议,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严格教师管理,依法处理品质恶劣、严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教师,坚决杜绝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18.加强教育法律救济和监督。严格落实《行政复议》,依法明确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规范行政复议程序,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加强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专兼职人员不少于2人。对违反《行政复议》规定的行为,特别是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被申请复议主体,要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批评;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要完善和规范层级监督机制。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新闻曝光案件追查等制度,对反映的问题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予以处理。
  19.妥善处理各类教育突发事件,严格执行《信访条例》。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校园安全的法律及规定。建立学校管理过程中的社会稳定预警机制,及时排查、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健全学生安全、伤害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和报告制度,建立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增强预防和妥善处理事故的能力。严格落实《信访条例》,坚持慎重、依法的原则,及时处理信访案件。

七、进一步加强对教育法制工作的领导,营造教育法制建设良好环境   20.建立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建立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解决教育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主要负责人要依法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切实加强对法制建设的领导。要把依法行政、依法治校业绩,作为领导干部任期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教育法制建设年度统计报告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每年要向省教育厅报告依法行政、依法治校情况。
  21.加强教育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教育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更好地为教育法制建设服务。条件具备的应设立专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暂不具备条件的要明确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部门,配备法律专业人员负责教育法制工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应当列席有关会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应单独或联合聘请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建立省教育法律顾问团,为教育系统搭建法律服务平台。
  22.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教育法制建设的良好氛围。中小学校都要聘请兼职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或法律顾问,协助学校开展法制教育和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为学校日常管理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要加强沟通,积极寻求公安、消防、交通、城建、工商等相关部门的协助和支持。要加强宣传,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法制建设,共同营造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良好环境。
浙江省教育厅
200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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