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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14 生效日期: 2002-11-14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函[2002]29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所属在我市辖区内的各支公司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的有关规定,就地办理企业所得税季度、年度纳税申报,在2002年底前暂不就地预交实现的税款,统一由青岛分公司汇总后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二00二年九月十八日  国税函[2002]832号)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江苏浙江福建安徽四川云南陕西新疆贵州宁夏、青夏、青海广东湖北湖南江西广西海南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内蒙古山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深圳厦门、宁波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复中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平安保险股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杭州、青岛分公司,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其它各分公司,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
三、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平安保险股份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单
1、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公司
2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3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4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5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6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门分公司
7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8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公司
9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10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11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12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13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14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15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
16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17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18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19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20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21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22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公司
23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公司
24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25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26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27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28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29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公司
30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31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32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33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34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
35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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