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北府财产字第0930513240号
一、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解决承租人(占用人)因经济拮据,无能力一次缴清积欠之租金或使用补偿金问题,特订定本要点。
二、承租人(占用人)依其经济状况,或因天灾、事变,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确实无法一次缴清积欠之租金(使用补偿金),而申请分期缴纳时,应先缴交积欠金额五分之一头期款,余依下列标准办理:
(一)积欠金额在壹拾万元以下者,准予分十二期(每个月一期)缴纳。
(二)积欠金额在壹拾万零一元以上参拾万元以下者,准予分三十六期(每个月一期)缴纳。
(三)积欠金额在参拾万零一元以上陆拾万元以下者,准予分四十八期(每个月一期)缴纳。
(四)积欠金额在陆拾万零一元以上壹佰万元以下者,准予分六十期(每个月一期)缴纳。
(五)积欠金额在壹佰万零一元以上者,准予分八十四期(每个月一期)缴纳。
三、承租人(占用人)申请分期摊缴之期数或期距数不在上开原则内者,应由管理机关详予审酌,如因情形特殊而有准许更为有利申请人之分期付款之必要时,应叙明理由项目签报核准后办理。
四、承租人(占用人)申请分期缴纳时,应检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申请人之身分证明文件。
(二)已填妥之本票乙纸。
(三)申请原因证明文件(低收入户证明文件、申请人或直系血亲身心障碍证明文件、符合「特殊境遇妇女家庭扶助条例」第四条规定之证明文件、原住民身分证明文件、清寒证明文件或其它足资证明经济困难之相关证明文件)
五、为增加本府债权担保,对于承租人(占用人)分期缴纳提供之本票(格式范例如附件),需觅具一位有完全行为能力之连带保证人或以殷实厂商铺保,以利本府追偿。
六、承租人(占用人)分期付款如有任何一期不如期缴纳者,视为全部到期,承租人(占用人)应一次缴清积欠,并就迟延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计算迟延利息。
七、自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因清理县有土地发现新占用人,需一次追讨实际使用期间使用补偿金,得于缴款期限内,依本要点申请分期缴纳,逾期申请须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计算利息。
八、承租人(占用人)申请分期缴纳积欠租金或使用补偿金,得免计收分期摊缴之利息,惟该积欠租金或使用补偿金需包含逾期缴纳之应计违约金或迟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