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台北市债券管理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18 生效日期: 2004-03-18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93]府财一字第0930421920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台北市政府(93)府财一字第09304219200号函修正发布全文58点

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加强管理债券之发行、印制、保管、拨发、登记、还本付息、挂失止付及核销等事项,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债券,系指本府发行之公共建设土地债券、平均地权土地债券及其它建设公债。

三、债券之发行、印制、保管、登记、还本付息等,委托市库代理银行经理之,并以本府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为主管机关。

四、市库代理银行为经理行,其指定承办债券业务之营业单位为经办行。受市库代理银行委托参与公债标售、配售者,为台北市政府公债交易商(以下简称交易商)。

五、年度开始前,财政局应依年度计划估算所需发行各类债券额度。

六、财政局及本府地政处(以下简称地政处)应依前点所需发行债券额度,分别拟订发行计划草案,签报市长核可后实施。

七、债券采标售方式发行时,由投标人出价竞购;照面额十足发行时,依票面所载金额发售。

前项标售,分为竞标与非竞标。竞标依投标之价格或利率,以竞价方式发售;非竞标依竞标时得标之加权平均价格或利率发售。

八、债券以债票形式发行时,交付实体债票予承购人,到期凭票兑领本息;以登记形式发行时,不交付实体债票,由市库代理银行将承购债券有关数据登载于机器处理会计数据贮存体内,并发给承购人债券存折,到期本息径拨债券所有人之存款账户内。已发行债券得由债票形式转换为登记形式,转换后不得再转回,其相关作业程序,由市库代理银行洽商财政局定之。

九、财政局应于每期债券发行前,洽会市库代理银行,将发行种类、形式、期次、方式、日期、数额、利率、面额、本息偿付期限与方法等事项公告之。采标售方式发行时,应增加公告投标人之资格、投标之方式、地点、起讫时间、开标地点、时日及其它有关事项。

十、债券之标售作业及投标人资格等事项,由市库代理银行洽商财政局定之。

十一、债券采登记形式发行时,其债券存折之印制、换发、注销,与登记数据之处理、保管,及还本付息、移转或设定质权等作业,由市库代理银行洽商财政局定之。

十二、债券之印制,由财政局以府函通知市库代理银行办理。

十三、市库代理银行应依核定之发行额、利率、日期洽中央印制厂印制债券,并将印制面额、张数分配表、估价单、印制作业日程进度表报本府核备。

十四、债券印妥后,由市库代理银行点收保管备用,并按债券种类、面额、张数、起讫号码及本息券期次、填具「台北市○○债券保管书」一份,函送财政局登记备查。

十五、债券之样张及暗记,市库代理银行应密函财政局备查。

十六、公共建设土地债券:

(一)各用地机关依据补偿地价归户清册内所列搭配债券数额,填制「XX(单位)核拨债券申请书」一份(如格式一),于预定发价日五日前连同归户清册送财政局办理核拨。

(二)财政局依前款申请书及归户清册核算应搭配债券面额、张数、填制「核拨债券通知书」(如格式二)一式五份,分别送市库代理银行、审计部台北市审计处(以下简称审计处)、本府主计处(以下简称主计处)、用地机关及自存。

(三)市库代理银行接到「核拨债券通知书」后,应在拨用之债券上加盖签证钢印,并填具「债券发、回送通知单」(如格式三)一式二联连同债券拨交指定之经办行,以供搭发之用。

(四)经办行经点收债券无误后,应在「债券发、回送通知回单」上签章,并按债券类别登记「债券收付登记簿」(如格式四),于每日营业终了依实际收付情形,编制「债券收付日报表」(如格式五),送市库代理银行。

市库代理银行应于每月终了编制月报表(如格式六)送财政局备查。

(五)债券经拨后,用地机关应依据「核拨债券通知书」编制同额之付款凭单及缴款书(缴款科目为公债收入)送台北市集中支付处(以下简称支付处)转帐,并将缴款书第一联送财政局登帐。

十七、平均地权土地债券:

地政处依照价收买或区段征收业务需要,按补偿地价归户清册内所列搭配债券数额,向财政局申请核拨债券,有关申请及核拨程序准用公共建设土地债券之规定办理。

十八、其它建设公债:

(一)财政局应于发行日一日前填制「核拨债券通知书」一式四份,分送市库代理银行、审计处、主计处及自存。

(二)市库代理银行依据前款「核拨债券通知书」即提出债券准备销售事宜。

十九、公共建设土地债券之搭发作业:

(一)地政处依据用地机关所送用地籍图,据以调查征收资料,编造征收土地清册送台北市税捐稽征处(以下简称税捐处)所属所在地分处(以下简称税捐分处)先行查核每管土地历年所欠之土地税捐。

(二)正式公告征收时,地政处将补偿地价清册送市库代理银行指定之经办行及税捐分处,经办行据以先作发放之准备工作、税捐分处应于文到十日内(特殊案件不得逾十五日)将代扣税款资料加注于清册内送还地政处,并开发税单连同清册一份,经送税捐处、由税捐处派员携往经办行于发放补偿费时配合办理扣缴税款。

(三)地政处依据税捐分处送回之补偿地价清册核算实发现金金额及应搭发债券数额后,编造补偿地价归户清册,于发价日七日前送用地机关及有关机关。

(四)各用地机关收到前款补偿地价归户清册后,现金金额部分应开立付款凭单连同补偿地价归户清册三份,于发价日二日前送支付处,由支付处签开市库支票(附归户清册一份)划入「市库代理银行补偿地价专户」以备发放。搭配债券部分应向财政局申请核发债券。(申请核拨债券准用参之规定)。

(五)经办行依照补偿地价归户清册发放及搭发债券,每日将发放情形编造日报表,按月汇送审计处、地政处、财政局并于结案时将有关凭证送用地机关办理送审核销。

(六)有关凭证送审事项,应依照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七)已搭发之债券如因征收面积、或土地所有权人变更等因素致影响搭发债券数额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1、多搭发债券时,应由地政处签办府函叙明多搭发事实及数额,通知用地机关(副知财政局及市库代理银行),将多搭发之债券交回市库代理银行保管,其已缴库之债券款依照台北市市库收入退还及支出收回处理要点,由财政局依上开府函副本及市库代理银行通知,签具「收入退还」退还用地机关。

2、少搭发债券时,由地政处签办府函叙明事实及应补发额通知用地机关(副知财政局及市库代理银行)向财政局申请核拨应补发之债券。

3、特别预算有前二目情形时,由承办业务机关比照办理。

4、多搭发债券之收回,及少搭发债券之申请补发,均应依参、债票形式债券之申请与核拨规定办理。

二十、平均地权债券之搭发作业:

(一)地政处于公告照价收买或区段征收时,应编造补偿地价清册及补偿地价归户清册送市库代理银行及税捐分处。

(二)税捐分处应于收到照价收买或区段征收公告副本之日起十日内(特殊案件不得逾十五日),将代扣税款资料加注于补偿地价归户清册内,送还地政处,并开发税单连同清册一份送税捐处,由税捐处派员携往经办行于发放补偿费时配合办理扣缴。

(三)地政处依据税捐分处送回之补偿地价归户清册核算实发现金金额及应搭发债券数额后,现金金额部分应签开付款凭单(附归户清册一份)划入「市库代理银行补偿地价专户」以备发放。搭配债券部分向财政局申请核拨债券(申请核拨债券准用参之规定)。

(四)其它搭发作业准用公共建设土地债券搭发作业之规定办理。

(五)抵缴税款之债券收入、税捐处应委托经理行或经办行项目保管,并依征课会计制度处理,其逐年兑领之债券本金以「待纳库税款」及利息以「其它收入」科目分别缴库。

二十一、其它建设公债之销售:

(一)债券销售前,市库代理银行应按照各经办行预定配额,填具「债券发、回送通知单」连同债券送各经办行,并另将分拨情形送财政局备查。

(二)市库代理银行需向经办行调回债券时,仍应填具「债券发、回送通知单」。

(三)有关债券之分拨、调拨、点交、签收、登帐与编制报表等作业,悉依市库代理银行经理台北市政府债券帐务处理作业要点及有关业务章则规定办理。

(四)市库代理银行销售债券所得款项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缴库,并将缴款书第一联送财政局登帐。

二十二、债券之提存作业

(一)地政处编造补偿费提存、保管清册(含现金金额与搭配债券数额),分送经办行、税捐处及用地单位各一份。

(二)经办行收到提存、保管清册后依据提存、保管清册办理转帐,将国库存款书及保管品收受证明书送地政处办理提存、保管,地政处并将前开凭证送用地单位核销。

(三)其扣缴之税款,税捐处应造具「提存代扣税款证明册」、「保管代扣税款证明册」送经办行转地政处用地单位核销。

二十三、公共建设土地债券之还本付息作业,由本府按年编列年度预算,拨入债务基金特种基金专户,至各期次之本息支付期限届满后办结,其开付期间不受年度结束之限制。

二十四、平均地权土地债券之还本付息作业,由实施平地权基金办理。

二十五、其它建设公债之还本付息作业准用公共建设土地债券之规定办理。

二十六、债券到期应兑付之本息,应于各期次开付前拨交市库代理银行存储备付。

二十七、市库代理银行收到应兑付之债券本息,除办理具领手续外,应按债券名称、发行年度及期次别,分别开立专户存储备付。

二十八、市库代理银行对于前点债券本息,应尽速分拨各经办行备付。各经办行仍应按照规定开立专户存储。

二十九、经办行积存备付还本付息余额甚多时,市库代理银行或财政局得暂缓拨付或调回多余款项,如经办行所存余额不敷时,仍应照数垫付,并通知市库代理银行或财政局尽速拨付。

三十、债券到期本息一经按样本及暗记核验无讹,并查无止付命令、挂失止付或遗失协查者,即予照付,遇有疑义,应挚据留票层转财政局核办。

三十一、除公共建设土地债券按照票面规定外,持券人兑领债券本息时,应填具「兑领债券本息申请书」(如格式七)连同本息券交经办

行办理兑领手续。但最后一次还本付息时,应连同持有人须知一并缴回经办行。

三十二、经办行每日应依据付讫之本息券分别债券名称、年度、期次、张数、起讫号码、金额填制「债券本息兑付日报表」及清单(如格式八、九)并同付讫之本息券送市库代理银行汇整、保管。市库代理银行每月终了填制「付讫本息券月报表」(如格式十)及清单,送财政局。

三十三、各期次债券本息于兑付期限届满后,各经办行如仍有余额,应于一个月内缴还市库代理银行,市库代理银行应于半个月内将平均地权土地债券本息余额缴还平均地权基金,其余债券余额缴还债务基金专户,以凭结算。

三十四、债券到期后届满五年,其本息仍无人具领时,地政处与财政局应分别将债券本息余额列为平均地权基金与债务基金剩余,作为以后还本付息财源。

三十五、记名式债券申请挂失止付时,应由债券所有人在原经办行所在地日报,登载其债券作废启事,以原留印鉴,向原经办行填具债券挂失止付申请书,办理挂失止付手续。如印鉴同时遗失,除连同债券登报作废外,应出示身分证明,先行办理印鉴更换,再据以办理债券挂失止付手续。但该债券业经兑付者,经办行应拒绝受理。

前项遗失之债券,其所有权人于提出止付通知后,应即向法院声请公示催告程序,俟法院除权判决后,再向经办行层转财政局办理补发债券手续。

三十六、记名式债券持票人如因印鉴遗失要求更换时,应检同债券、新印鉴、身分证明及登报作废启事广告,向原经办行填具更换印鉴申请书,以凭核办。

三十七、无记名式债券遗失、被盗或灭失者,不得挂失止付,并不适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条第一项但书、第七百二十五条及第七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发行之无记名式债券遗失、被盗或灭失者,得依第三十八点至第四十点之规定办理挂失止付及补发手续。

三十八、无记名式债券遗失、被盗或灭失者,得由持有人检附向警察机关报案证明,以书面载明丧失公债之名称、本息期次别、面额、号码及张数,通知财政局、市库代理银行或经办行办理止付手续,并应于止付通知后五日内,向原受理挂失止付单位提出已向法院声请公示催告之证明;逾期未提出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在止付通知生效前已为兑付者,止付通知不生效力。

三十九、财政局、市库代理银行或经办行受理无记名式债券遗失、被盗或灭失通知时,应即填发债券止付通知书通知各经付单位办理止付手续,并于各经付单位受通知时,分别对其生止付通知效力。市库代理银行于受前项之通知时,应即转知台湾证券交易所、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及其它相关单位,各经付及相关单位发现该债券时,应报请警察机关办理。但止付通知失其效力者,不在此限。

前二项通知程序,应于受理持有人挂失止付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作业要点由市库代理银行另定之。

四十、无记名式债券经公示催告程序宣告无效后,申请人得填具债券补发申请书,并检附法院除权判决书正本,送请原受理挂失止付单位层转财政局补发债券。

四十一、财政局补发新债券应依据市库代理银行经付纪录核办,凡在止付以前未经兑付之本息券应予核实补发,其已兑付者,应不予补发。

前项补发债券应核拨未使用之备用票予市库代理银行转发申请人。

四十二、各年度期次印制之债券未经搭发剩余或未核拨部份,及搭发后收回部份之销毁,于兑付期限届满或经财政局指示,由市库代理银行分别依债券类别、面额、起讫号码、张数、金额等列册报财政局,财政局以府函请财政部及审计处派员监视办理,财政局及主计处并应派员会同点验销毁后,由市库代理银行制成销毁纪录,分送各会办单位。

四十三、经办行付讫之本息券,应逐张在背面加盖「○○行付讫」日戳及打洞,按照本息券号码办理销号。

市库代理银行于每月终了打印销号清册并分别按债券类别、年度、期次、面额汇拼成帙(每百张扎成一小帙,集十小帙一大帙,尾数另帙),另加封面(如格式十一)。

前项整理成帙之本息券,市库代理银行应按其类别逐包签封注明后,自行妥为保管,并填发「保管品寄存证」函送财政局。

四十四、市库代理银行发出之保管品寄存证,应与付讫本息月报表及号码清单所列数值相符。

四十五、财政局收到保管品寄存证,付讫本息券月报表及号码清单后,应将保管品寄存证妥为保管,俾凭办理销毁事宜;付讫本息券及号码清单即据以办理核销,并定期或不定期派员会同市库代理银行抽查。

四十六、市库代理银行保管之付讫本息券,于各该期次兑付期限届满,并经全部核结完竣后,依据财政局来函提出销毁,有关销毁程序准用第四十二点之规定办理。

四十七、各类债券之印制、核拨、还本付息、核销等数据由财政局输入电子计算器加以管理。

四十八、财政局应于每月终了编制兑付本息月报表,函送审计处及主计处。

四十九、登记形式债券皆为记名式,承购人应于市库代理银行分别开立债券及存款账户。

五十、登记形式债券之转让、继承、赠与、提充准备、设定质权及充公务上保证等事项之登记作业,由市库代理银行洽商财政局定之。

五十一、市库代理银行收到登记形式债券到期应付本息基金,应于本息开付日,拨入债券所有人存款账户内。

五十二、各经办行经付登记形式债券本息款,每月终了应编制「登记形式债券还本付息月结算表」送市库代理银行。

五十三、市库代理银行收到各经办行「登记形式债券还本付息月结算表」,应于核对无讹后,编制「登记形式债券还本付息月结算总表」送财政局办理核结,并由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派员会同市库代理银行人员前往各经办行抽查。

五十四、财政局应于每月终了将「登记形式债券还本付息月结算表」函送审计处及主计处。

五十五、市库代理银行之登记形式债券还本付息机器处理会计数据之贮存体,应备份留存,于财政局办理核结后,应即将其密封保管,并注明核结文号,俟保管期限届满,经财政局核转审计处同意后,办理销毁。

五十六、第二十一点第二项第四款、第二十六点至第二十九点、第三十三点、第三十四点及第三十六点之规定,于登记形式债券准用之。

五十七、本要点有关会计处理事务另定之。

五十八、本要点自发布日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