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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基金奖励石油开发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申请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01 生效日期: 2004-09-0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经能字第09320084870号
   一、石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有效运用石油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执行奖励石油开发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石油开发技术,指石油或天然气之探勘、开发、生产及综合研究。

  三、申请本基金补助之石油开发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应符合本会公告之石油开发技术研究发展目标与方向。

  四、申请本基金补助计划之公民营事业机构,应符合下列各条件:

  (一)依公司法设立。

  (二)设有石油开发技术专责部门。

  五、申请者于申请补助时,应向本会声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者于执行本会计划时,二年内未曾有可归责于申请者之解约纪录。

  (二)申请者因履行本会之补助契约,无受停权处分之情事;或受停权处分其期间已届满。

  申请者拒绝为前项之声明,本会不得提供补助;其声明不实经发现者,本会应驳回其申请或依职权撤销准予补助之决定,并解除补助契约。

  六、申请者应依申请须知规定检具研究计划申请书相关资料,向本会提出申请。研究计划执行期间以一至三年为原则,全程计划仍须每年审查。

  前项申请须知由本会另订之。

  七、本要点提供之补助款,其补助范围如下:

  (一)参与计划之专职或兼职研究相关人员人事费。

  (二)国内、外差旅费及运费。

  (三)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费用。

  (四)维护费。

  (五)业务费(含技术引进及委托研究费用)。

  (六)研究发展设备之使用费。

  依本要点提供之补助款,应不超过前项可补助范围总额之百分之五十。

  八、本会得聘请国内外专家学者进行计划内容审查,并于预算额度内,评定其计划经费及补助比例。

  九、申请者应于补助核准函所订期间内签订补助契约。申请者未依前项规定于所订期间内与本会签订补助契约者,除经本会同意展延外,补助核准函失其效力。

  十、本基金补助之石油开发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由本会公告受理申请时间,以每年九月一日至十月底为原则,计划开始日期由本会核定。

  本会得视需要举办期中审查、期末审查。本会亦得要求受补助者举办成果发表会,受补助者应予配合。

  十一、受补助者应将本会补助款设立专户储存,并配合计划设帐管理。本会得视需要随时派员或委托专业机构前往查核有关单据、账册及计画执行状况;受补助者应配合提供相关信息。

  受补助者应定期向本会提出工作进度报告及经费实际动支表,开立发票或领据向本会申请拨款,经认可后办理拨付。

  补助款专户所生之孳息及计划执行结束后补助款之节余,应缴回本会。

  十二、计划执行及经费使用,有可归责于受补助者之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会应依约停止拨付次期款,并追回已拨付之补助经费:

  (一)经费挪移他用。

  (二)无正当理由停止计划内工作,或进度严重落后。

  (三)所进行之工作及计划书内容有严重差异。

  (四)发生契约内所定解除或终止契约之事由。

  (五)受补助者有其它违反法令或契约之重大情事,显然影响计划之执行者。

  十三、本要点所补助之计划,除契约另有约定外,其研究成果归受补助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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